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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最新居民医疗保险精准扶贫的意见

来源:互联网2016-06-29 10:30:2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切实解决农村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精准扶贫攻坚的实施意见》(济发〔2015〕20号)和《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部署实施六大脱贫攻坚行动的通知》(济发〔2016〕2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我市居民医疗保险精准扶贫提出如下意见。

一、将扶贫对象全部纳入居民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建立准入退出机制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济宁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济政发〔2014〕21号)规定和要求,将扶贫对象全部纳入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具体办理程序:扶贫对象填写《济宁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由村委会统一收集汇总后到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复核无误后,将扶贫对象的参保信息录入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在信息系统中给予标示。

扶贫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统一申报,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全额补助。已脱贫的扶贫对象,根据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脱贫人员名单,由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注销扶贫对象的标示。新增的因病致贫农户,经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后,由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标示新增扶贫对象的基本信息。

二、完善扶贫对象慢性病鉴定制度,医疗费用实行联网结算建立定期鉴定制度,为患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慢性病(甲、乙类)扶贫对象及时进行鉴定。

(一)本人提出申请。扶贫对象申请门诊慢性病鉴定,填写《济宁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鉴定申请表》,村委会审核确认后,报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同时提供以下资料:扶贫对象的身份证、医保证(社保卡)复印件;二级以上或一级专科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复印件、一年以上门诊病历;三张一寸近期免冠照片。

(二)统一组织鉴定。全市统一慢性病鉴定时间,自2016年1月起,甲类病种随时鉴定,乙类病种每季度第一个月的上旬鉴定。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有关专家集中开展慢性病鉴定工作;对病情较重或行动不便的,可到扶贫对象家中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站和申请鉴定的本人所在村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医疗保险精准扶贫慢性病医疗证》,由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扶贫对象慢性病病种信息录入社会保险信息系统。

(三)医疗费用结算。经鉴定符合享受慢性病医疗待遇条件的扶贫对象,可选择本县(市、区)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慢性病就医的定点医院,凭《医疗保险精准扶贫慢性病医疗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用实行联网结算、即时报销,个人只交纳应负担的费用,其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三、基本医疗保险降低起付标准,提高报销比例

(一)降低慢性病起付标准,提高门诊医疗费报销比例。经鉴定为慢性病的扶贫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由原来的500元降为200元;报销比例提高10%,即甲类病种报销比例由原来的70%提高到80%、乙类病种由原来的60%提高到70%。

(二)降低住院起付标准,提高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扶贫对象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由原来的200元、500元、1000元分别降为100元、300元、500元;医疗费报销比例提高10%,即由原来的80%、70%、55%分别提高到90%、80%、65%。

四、大病保险取消起付标准,提高报销比例和限额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扶贫对象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在省规定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按50%的比例报销;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报销,每段报销比例提高5%;一个年度内,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50万元。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和慈善救助。

五、切实搞好医疗保险精准扶贫经办服务医疗保险精准扶贫是解决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要手段和途径,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居民医保脱贫攻坚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市里负责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等工作;县(市、区)承担医疗保险精准扶贫的主体责任,实行市级负总责,县(市、区)抓推进、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一)明确工作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医疗保险精准扶贫的具体推进方案、配套政策措施和工作督导落实;财政部门负责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预算安排、基金监管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医疗费的医疗救助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扶贫对象的参保和医疗费用结算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强化工作职能,配强工作力量,统筹协调推动医保脱贫攻坚工作。

(二)建立工作台账,强化监督检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医疗保险精准扶贫工作台账,对扶贫对象定期进行回访,实行动态管理,脱贫销号、返贫挂号,确保不漏一户、不漏一人。要加强工作调度和督促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医疗保险精准扶贫工作顺利进行,确保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农户尽快实现脱贫。

(三)加强政策宣传,搞好经办服务。医疗保险精准扶贫涉及扶贫对象的切身利益,扶贫人数多,政策性强,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精准扶贫政策的宣传,重点宣传精准扶贫的重要意义、主要政策和办理流程,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执行医疗保险精准扶贫的政策规定,精心组织慢性病鉴定工作,全面落实扶贫对象的医疗待遇,进一步简化经办流程,及时报销医疗费用。各定点医疗机构要积极推进先看病、后付费工作,对扶贫对象的住院医疗费及时进行中间结算,住院押金原则上不

得超过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应负担部分的数额,切实减轻个人医疗费负担,为扶贫对象提供优质医疗服务。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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