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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最新推进金融精准扶贫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意见

来源:互联网2016-08-02 15:38:13

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以及《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精准扶贫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5]25号)要求精神,落实好国家七部委联合出台的《关于金融助推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银发[2016]84号)和全国金融助推脱贫攻坚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提升金融扶贫的精准度和有效性,确保2018年福建省现行国定扶贫标准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和2020年省定扶贫标准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目标实现,现结合福建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精准识别和对接贫困农户金融需求

(一)运用扶贫信息大数据平台加强金融精准扶贫。省内各级人民银行、扶贫部门要加强联动,实现扶贫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与各地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有效对接,大力推进具有劳动能力的贫困农户信用建档工作。努力健全农村小额信贷促进会、基层党组织、“驻村第一书记”、挂钩帮扶干部、致富带头人、大学生村官等多方参与的农村信用信息征集机制,发挥主要涉农金融机构作用,探索通过分片包干、网格作业等多种模式,力争2016年实现对贫困农户电子信用建档全覆盖。要积极探索建立信用评价指标体系,遴选符合条件的贫困户向金融机构推荐,对一时达不到授信条件的贫困农户加强信用辅导和培育,并作为政府各类担保基金重点支持对象,递进提供信贷服务,提高贫困农户贷款覆盖面。

(二)坚持穿透原则加强产业扶贫和项目扶贫的精准识别。各金融机构要坚持“穿透”原则,将产业、企业和项目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人数以及脱贫致富实效纳入信贷评审范围,对带动作用强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企业、项目优先支持,确保金融支持产业扶贫和精准扶贫精准到户。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与所在地扶贫部门的沟通,建立产业扶贫主体和项目优先推荐机制,为金融机构推进产业精准扶贫提供支持。

(三)优先支持重点区域确保金融扶贫精准到户。各金融机构要将福建省23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2200多个贫困行政村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列为金融扶贫重点区域或对象,建立信贷投入目标考核和挂钩帮扶机制,切实将金融精准扶贫工作要求及责任明确到人,考核到位,确保福建省23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贷款增速高于本系统全部贷款增速。各级人民银行要积极探索金融精准扶贫“主办行”服务机制,组织金融机构对辖内贫困行政村开展整村精准扶贫试点,提高金融扶贫效率。

二、做好重点领域精准扶贫各项金融服务

(四)保障易地扶贫搬迁金融资金供给到位。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要积极对接省内各级政府“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提前做好资金测算、拚盘和调度,2016-2018年期间到位安排150亿元左右信贷资金,支持福建省8万余人建档立卡贫困户、40余万地处偏远地区和生活条件恶劣的农村人口搬迁务顺利完成。要做好与省扶贫开发投资公司以及搬迁项目的对接,统筹专项建设基金、易地扶贫搬迁贷款等金融资源,做到专款专用,用于搬迁补助和集中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并合理确定贷款利率,降低易地搬迁项目融资成本。各金融机构要发挥各自优势,按市场化原则,对搬迁农户补助外的建(购)房资金缺口给予扶持,并加大信贷投放,支持安置区贫困人口参与后续产业发展,确保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省内各级人民银行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指导金融机构落实和衔接好易地扶贫搬迁所需信贷资金,做好相关金融服务,并加强督促检查。

(五)加大产业扶贫金融支持力度。各金融机构要大力支持贫困村“一村一品”发展特色产业,做到金融服务“一村一策”,创新信贷产品,提升精准度。对贫困户参与度高的特色农业基地、通过就业或分红方式带动贫困户增收效果明显的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积极给予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方面优惠。对其中吸纳持有“就业创业证”贫困人口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给予劳动密集型企业创业贴息贷款支持。用好民品民贸企业贴息贷款政策,支持少数民族地区脱贫致富。要结合贫困人口集中分布在历史文化村落、传统村落、“红军村”特点,支持贫困农户和贫困乡村发展“农家乐”、“水乡渔村”、“森林人家”等乡村旅游产业,积极配套专项金融产品,通过集中评审、授信等方式,提升产业扶贫金融服务水平。

(六)满足贫困户创业就业和就学金融需求。各金融机构要加强贫困户创业金融服务,积极对接各级政府组织的“雨露计划”、“春潮行动”等贫困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推广“培训+创业+贷款”联动模式,大力支持贫困户发展电子商务、农业种养殖和农产品加工、乡村旅游等。对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大力支持教育扶贫,加大生源地助学贷款发放力度,适当提高贫困家庭大学生助学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延长至20年,缓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难题,阻断贫困代际传递。对贫困家庭离校未就业或一时收入较低的高校毕业生,支持给予3年还本宽限期,切实降低还款压力。

(七)加强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金融服务。各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信贷、债券、基金、股权投资、融资租赁等多种融资工具,支持贫困地区和边远海岛的交通、电网、饮水工程、农村危旧房改造和广电、宽带入村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文化、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建设。要大力支持PPP模式在贫困地区基础设施投融资中的运用。积极创新基于委托代建、政府采购服务资金流的贷款抵质押方式,拓宽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来源渠道。国家开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要发挥政策性银行优势,对有稳定还款来源的扶贫项目,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探索发放过桥贷款,明确支持对象、贷款要素、操作要点以及风险防控措施等内容,为扶贫项目提供过渡性资金支持,撬动商业性信贷资金投入,为贫困地区发展提供更有力金融支持。

三、积极创新精准扶贫各类金融产品

(八)加大力度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创新试点。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农业银行和村镇银行要加强与具有千户以上贫困人口的60个试点县合作,大力推进信用户、信用村、信用镇建设,加快形成“征信+财政资金担保+银行贷款”的扶贫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模式。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放大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担保金的担保放大倍数,配足信贷资源,建立授信审批绿色通道,对符合条件的扶贫小额贷款3天内办结发放,并给予利率优惠,力争2016-2020年期间扶贫小额信贷累计投放40亿元。金融管理部门、扶贫和财政部门要加强联动,积极创造扶贫小额信贷发展条件,在60个县(市、区)全面建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担保金。23个重点县每个县担保金额度达到1200万,其中省级财政补助800万元;37个非重点县每个县担保金额度达到800万元,其中省级补助400万元,省级承担资金2016年一次性补足到位。“十三五”期间每年安排1亿元扶贫小额贷款贴息资金,为金融机构加大扶贫小额贷款投放创造良好环境。

(九)大力发展“信用共同体”扶贫融资模式。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推进农村信用培育,继续推广农户联保贷款业务,支持贫困户发展生产。对有一定村财实力或扶贫特色产业发展较好的贫困地区,探索以行政村、行政乡为单位,发展“农民出资为主,村财给予补助”的贫困户互助担保基金,扩大贫困户贷款额度。大力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贫困户结成“信用共同体”,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发展“公司+贫困户”、“合作社+贫困户”等信用共同体贷款业务。支持推进挂钩帮扶干部为贫困户抵押担保贷款业务。鼓励各金融机构创新精准扶贫信贷评审模式,探索建立由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贫困农户等信用共同体成员以及村干部等共同参加的贷款评审机制,强化信用约束,促进精准扶贫贷款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

(十)有效扩大扶贫贷款抵押担保范围。各金融机构要根据当地精准扶贫金融需求,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因地制宜、灵活多样扩大贷款担保物范围。对通过土地流转,发展特色农业的贫困乡村,积极稳妥推进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着力建立农民承包户利益保护机制,确保贫困户不因土地流转和抵押、处置而利益受损。大力推进贫困山区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发展免评估的小额林权抵押贷款业务,鼓励探索推进以生态公益林补偿金为来源,设立精准扶贫担保基金,扩大贫困山区扶贫信贷投入。积极跟进闽侯集体资产股权权能改革和福建省村级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对能确权到户、收益稳定的集体资产股份,探索股份抵押贷款试点。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基于订单、地上种养物的扶贫贷款,多渠道增加贫困地区、贫困户信贷投放。

四、建立健全扶贫开发金融服务体系和工作机制

(十一)健全贫困地区银行服务体系。各银行机构要稳定和优化县域网点布局,严格限制现有贫困地区网点撤并,每年度网点布局计划要单列对扶贫开发重点县和金融服务薄弱乡镇的机构设置安排,并积极通过流动服务车、布设自助服务机具等多种形式延伸金融服务触角,推动金融服务进村入户,确保扶贫开发重点县每万人银行网点数和银行自助服务设备数量逐年提升。各级人民银行要继续深化农村金融服务不出村工程建设,扩大助农取款服务点的参与机构范围和布设密度。大力推进助农取款服务点增加农村贷款需求登记、农村金融知识宣传、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协办等服务功能,将助农取款服务点打造成为农村普惠金融服务站。同时加大力度推广移动支付、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等移动金融服务,确保贫困地区“乡乡有机构、村村有机具、人人有服务”,进一步提升农村金融服务便利化水平。

(十二)加快建立金融扶贫的同业合作机制。暂时未在贫困地区设点的大中型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践行责任,发挥资金优势,在贫困地区选择合适统贷平台,探索“统一评级、统一增信、统借统还”模式,将金融资金导向扶贫开发重点领域。要积极探索和已经设点展业的金融机构合作,创新见保即贷等合作模式,通过委托贷款、转贷款、银团贷款、协议转让资金等多种形式为扶贫开发提供金融资金支持。同时大中型银行要发挥好科技和风险管理等优势,为贫困地区金融机构提供代理结算、代理接入支付系统、代创设理财产品、风险管理支持等一系列服务,提升贫困地区金融机构服务精准扶贫的能力。

(十三)持续扩大贫困地区保险服务覆盖面。加快推广龙岩“三农”综合保险发展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通过提供场地、费用补贴等多种方式,推进贫困乡村保险服务网络体系建设。积极推动农民养老健康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等涉农普惠保险业务发展,继续探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经办服务模式,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试点险种和投保覆盖面,发挥好保险功能作用,缓解农民因病、因灾致贫和返贫问题。鼓励有条件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开展小额信贷保证保险,加大力度推进银保联动,扩大贫困地区和贫困户贷款获取能力。

(十四)稳步拓宽精准扶贫多元化融资渠道。积极推动贫困地区发展直接融资,对进入上市后备企业库的扶贫龙头企业优先支持,加强辅导和培育,分类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主板、创业板、新三板、海峡股权交易市场等进行股权融资。加强对贫困地区企业发债融资政策的宣传,将扶贫龙头企业尤其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列为工作重点,组织银行做好承销服务,协调“中小企业发债增信资金池”积极给予增信支持,推动更多扶贫龙头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项目收益票据、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和推动省内外证券、期货、保险、信托、租赁等金融机构在贫困地区设点、展业,加强企业直接融资工作的推进力度。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第三方支付、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业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合作试点工作。鼓励贫困地区发展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集聚民间资本支持扶贫开发。

五、加强对精准扶贫的政策扶持与服务

(十五)加强央行资金引导和支持。用好扶贫再贷款,加大对2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金融机构精准扶贫的央行资金支持,扶贫再贷款利率在同期同档次支农再贷款利率基础上下调1个百分点,并对金融机构借用扶贫再贷款发放涉农贷款控制利率加点幅度,促进降低落后地区融资成本。督促金融机构建立和完善扶贫再贷款台账,加强金融机构运用扶贫再贷款支持对象的监督,促进扶贫再贷款资金优先投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带动贫困户增收致富的扶贫龙头企业和项目。继续加强23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实施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率,促进增加精准扶贫信贷投入。统筹扶贫开发与金融支农支小工作,将金融机构扶贫开发工作成效纳入人民银行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和宏观审慎评估等工具运用的评估因素,对金融扶贫开发成效明显的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力度。

(十六)强化信贷投向指导与管理。加强金融机构精准扶贫工作的信贷投向引导,督促金融机构按实施意见要求成立本行(社)金融扶贫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并逐级明确工作责任,按年制定本单位金融扶贫工作计划与实施细则,推进政策落实。加强对金融机构落实工作计划和扶贫工作成效的监测考核,对没有按要求开展工作或未达到考核目标的金融机构,组织相关责任人约谈,并通报上级管理行。组织以县域和以金融机构为单位开展扶贫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试点,对各县域的评估结果作为增加或调减扶贫再贷款、支小再贷款、再贴现限额的重要依据。对金融机构评估结果纳入人民银行综合评价框架,作为货币政策工具使用、银行间市场管理、新设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实施差异化金融监管及财政奖补资金发放等的重要参考因素,增强精准扶贫金融政策的导向力。

(十七)做好金融精准扶贫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各市、县要加快建立和完善人民银行、扶贫、财政、金融管理部门、银行机构等部门参与的精准扶贫金融服务工作联动机制,加强政策互动,工作联动、信息共享。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制定金融扶贫工作方案,加强工作组织,对整村扶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信用建档等重点工作切实落实到金融机构,强化督促。要建立金融机构精准扶贫所需协调和支持事项的快速反应机制,有效形成区域金融扶贫工作合力。要加大与强化金融精准扶贫的宣传力度,充分运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介积极宣传金融精准扶贫的产品服务,将金融扶贫工作政策精神宣传到村口田头,推广可复制的典型经验。

(十八)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加强金融机构信贷管理,对金融机构精准扶贫出现的风险,加强工作协调,积极争取政府各部门的支持,协助金融机构做好风险处置。同时要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和权益保护,打击金融欺诈、非法金融活动。发挥好各级团组织的作用,根据贫困地区金融消费者需求特点,开展“金融知识进贫困乡村”系列活动,强化贫困地区农民金融知识素养和风险责任意识。组织和发动金融系统青年员工和干部通过挂职、挂钩扶贫点等多种形式,加强对贫困地区的金融服务,扩大贫困地区金融服务广度和深度,提升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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