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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解读

来源:湖北省农业局2016-06-27 16:08:20

百姓的餐桌离不开农产品,农产品的生长离不开耕地。

耕地质量水平直接影响耕地产出能力、农业产业结构农产品质量安全。耕地如果被污染,百姓的“餐桌安全”就没有保障。“湖南镉超标大米事件”为湖北耕地质量保护敲响了警钟。“我们为耕地的数量划了红线,也应当为耕地的质量保护划红线”。多年来,社会各界人士多次发出呼吁。

2013年11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标志着我省正式为耕地的质量保护划出了一道道“红线”。

如保护不力对政府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条例规定,对全省耕地质量每五年进行一次“体检”:省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每五年组织开展全省耕地质量详查,建立耕地质量档案,并将耕地质量调查、评价结果予以公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耕地质量保护情况纳入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内容,建立耕地质量保护监督检查和约谈制度,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耕地质量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严重问题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相关人民政府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严防污染耕地对违法行为予以重罚

耕地使用者应当科学、合理、安全使用肥料、土壤调理剂、农药、除草剂、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及时回收非降解残膜和投入品包装物,不得使用未依法登记的肥料和农药等农业投入品,防止、减少污染;耕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条例对污染耕地的违法行为施以重罚。生产、销售的肥料、土壤调理剂、农药和除草剂未达到国家或者行业标准或不依法登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产品,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保护耕作层土壤违规者每平方米罚30至50元

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的要求剥离耕作层土壤。剥离的耕作层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复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对违反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有关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按照耕作层土壤的损坏面积处以罚款。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剥离耕作层土壤的及施工单位损坏耕作层土壤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按照耕作层土壤的损坏面积处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耕地占补平衡须数量、质量双达标

各地在保持耕地占补平衡的过程中,“重数量平衡、轻质量平衡”的问题较为突出,为此,条例规定:非农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占用耕地的单位应当开垦与所占耕地质量和数量相当的耕地。

耕地地力评定意见应当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必要依据;耕地地力达不到标准的,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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