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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镇政府是否有权进行处理?

来源:互联网2016-06-20 15:42:38

合法权益指符合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利益。在我国,公民的合法利益包括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政治权利、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经济权利、教育权利等。那么村委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镇政府是否有权进行处理?

具体例子:

孟某(女)结婚后,户籍一直留在某村未迁出。2001年村里土地(包括孟某的责任田)被国家征用。在分配征地补偿费和新宅基地时,村委会以孟某是“出嫁女”、村里有规定为由,未分配给孟某新宅基地和征地补偿费。孟某认为村委会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向镇政府书面提出申诉,请求镇政府督促村委会合理解决此事。镇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认为,孟某应该享受村民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并责令村委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切实维护出嫁女的合法权益。该处理意见下发给村委会后,村委会并未执行。

详细解答:

本事例镇政府有权对村委会在村民自治范围内实施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理。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对于哪些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委会组织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这里的“依法”并不是指自治范围须由法律加以确定,而是应指自治行为的适法性,即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只要是村民自己的事,就可以纳入村民自治的范围,只需“依法办理”而已。村民依法进行自治活动时,镇政府当然不得干预。但对于村委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事项,镇政府有权进行处理。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磅条①规定,对“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违反雾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情形,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绫机关责令改正。镇政府作为基层的行政机关,当然拥有法律规定的职权和职责。

本事例中,村委会不执行镇政府处理意见,属于不能正确履静政府授权行使的行政职能,坚持其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错误做法。对此,孟某可以村委会为被告,对其不按规定分配给自己宅基地和征地补偿费的行为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司法途径救济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

《村委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第五十条第一款有下列侵害妇女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五)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

①2005年《妇女权益保障法》经过修改,将原第50条第1款第5项改为第55条详见下文“政策法律链接”。

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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