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2016-06-17 16:30:12
水是万物之源,土是万物之本,国务院日前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俗称《土十条》),于各地引发强烈反响。世界各国的成功经验也表明,要防治土壤污染,必须立法先行,部分国家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使得类似“土十条”的法律法规成为土壤污染防治的“防火墙”和“杀手锏”。
日本 形成土壤污染评估、保险、治理产业链
20世纪60年代,日本经济高速增长,全国各地土壤污染引发的担忧却与日俱增。1968年发生的“痛痛病”事件是民众普遍关注土壤污染的重要转折点。
“痛痛病”是首先发生在日本富山县神通川流域的一种奇病,该病会导致骨骼畸形、易折,最后令患者因衰弱疼痛而死。经过长期调查研究发现,神通川上游一家铅锌矿厂将含有镉的大量废水排入神通川,使河水及用河水灌溉的河两岸稻田均遭到污染,民众吃喝“镉米”和“镉水”中毒致病。
“痛痛病”事件直接导致了1970年《农业用地污染防止法》的出台,之后对该法进行了四次修订。
《农业用地污染防止法》的主要目的是防治和消除农业用地被特定有害物质污染以及合理利用已经被污染的农业用地,内容主要包括指定及变更农业用地土壤污染对策地区、制定及变更农田土壤污染对策计划、指定及变更特别地区、调查测定农业土壤污染、现场调查、农作物等种植的劝告等等。通过开展清洁土壤等土壤修复工作,截至2007年,占全部受污染土地面积76%的土壤修复工程已宣告完成。
20世纪70年代以后,随着工业化发展,工业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事件频现,如 1975年的东京都江东区六价铬污染土壤事件。2002年5月29日,日本国会颁布《土壤污染对策法》,并在2010年对该法做出了大幅修改。它从污染调查、污染土地使用限制、治理措施及政府、民间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详尽规定,成为日本当前防治土壤污染方面的主要法律。同年12月26日,日本又公布了《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2003年《土壤污染对策法》生效后,基于该法而实施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指定的受污染土地,以及修复的受污染土地的数量明显增加,形成了一条土壤污染评估、土壤污染保险、土壤污染治理的巨大产业链,大量企业自愿采纳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美国 规定污染行为的可追溯与连带的法律责任
早在20世纪30年代,由于拓荒时期土地开垦造成植被破坏,美国爆发了“黑风暴”事件。源于对该事件引发的土壤污染、流失侵害农业生产的担忧,美国颁布了《土壤保护法》。
20世纪70年代中期,棕地((即被污染的老工业用地))污染日益严重。1976年12月,美国国会通过了《固体废物处理法》,又称《资源保护和回收法》,是一部全面控制固体废物对美国土地污染的法律,它明确规定了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管理、州或地区固体废物计划、商业部长在资源回收中的责任、联邦职责以及研究、推广、示范和情报等制度。
受震惊全球的“拉夫运河事件”影响,1980年美国颁发《综合环境污染影响、赔偿和责任认定法案》,是针对土地受污染后责任认定的法律,对包括土地、厂房、设施等内在不动产的污染者、所有者和使用者以溯及既往的方式规定了法律上的连带严格无限清理修复责任,并依据该法,美国政府建立了名为“超级基金”的信托基金,采用经济手段,花费巨资治理历史遗留的“毒地”。如果找不到责任者或责任者没有实施修复的能力,“超级基金”将拨款支付相关费用,但此后可向责任者追讨。
美国国家环保局对全国各地的“棕地”进行评估,把有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重大损害的场地列入“国家优先名单”。截至今年4月,名单上共有1328块“棕地”,另有391块“棕地”从名单上删除,这意味着它们已清理修复完毕。从设立“超级基金”至今,美国“棕地”清理修复费用的大约70%由责任者支付,每块的修复时间一般在10年至20年之间。
此外,美国还颁发了《清洁水法》、《有毒物质控制法》和《联邦杀虫剂、杀真菌剂和杀鼠剂法》等法律,从水污染防治、水源地保护和有毒物质控制等多方面加强土壤保护,为土壤修复市场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法律保障。
德国 强调土壤利用循环思想和预防性土壤保护
从19世纪初期到20世纪70年代,德国生态环境一直遭受工业和战争的双重污染和破坏,生态破坏环境污染严重影响到德国居民的生命和健康,为改善这一严峻形势,德国从立法入手,全面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构建了以欧盟相关土壤保护指令和政策为指导,以《联邦土壤保护法》和《联邦土壤保护与污染地条例》为核心,以《循环经济与废弃物管理法》、《联邦污染场地条例》、《循环经济与废弃物管理法》、《联邦污染控制法》、《肥料法》和《土壤评价法》等联邦法律为配套,以地方各州土壤保护法为补充的土壤保护立法体系。
《联邦土壤保护法》是一部旨在规范垃圾填埋场治理和工业污染场地修复和农业土地利用等问题的法律,规定预防原则、污染者负担原则、公众参与原则、协同合作原则等基本原则。该法自1999年3月1日生效实施以来,在土壤污染防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联邦土壤保护与污染地条例》于1999年7月17日颁布,主要就可疑场地的调查和评估,土壤不利转变和污染场地的补救,水土流失引起土壤不利转变的预防,土壤不利转变形成的风险预防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德国土地污染防治立法尤为强调土壤利用中的循环思想和预防性的土壤保护,那些为避免产生新的污染而制定的预防性条款,与处理已有的污染地的条款具有同样重要性。
韩国 极大促进企业自愿进行土壤污染治理
韩国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始于 1995 年,此后经过多次修订,主要完善健全了《土壤环境保护法》和《土壤环境保护法实施细则》。
《土壤环境保护法》于1995年1月颁布,它的颁布使韩国得以建立一个土壤污染防治的综合法律框架,对土壤环境保护产生了积极影响。
为防止与矿山、精炼厂、军事基地、储油设施、垃圾处理场相邻地区的土壤污染,韩国环境部于1996年建立了“土壤污染监测网”。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以及在社会发展进程中的及时应对、修订完善法律,使法律法规始终与变化同步,与时代同步,不仅强制实施土壤污染调查、土壤污染的指定和修复等制度,而且极大促进了企业自愿进行土壤污染治理,如2003年,韩国5个主要石油公司与政府达成协议,通过自愿实施的环境保护项目来保护土壤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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