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铁门关市人民政府网2016-06-08 16:40:10
为贯彻公平税负、合理竞争原则,充分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杠杆调节作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关于调整铁门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复函》新政办函〔2016〕33号),现对我市特定范围的土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现将征税范围、税额标准及开始征收时间公告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
1、一等土地
主城区:主城区东至中央大街、西至环城西路、南至环城南路、北至吐和高速公路,面积为18.9平方公里;
2、二等土地
博古其镇:东以库西路为界、南以规划的库铁大道(友谊路)为界,北至规划的民主路,西至库西路以西约3.2公里处(规划路名:开拓路),规划区用地面积为10.10平方公里。
工业园区:位于铁门关市东侧,北至纬一路,南至老十八团渠,西至中央大道,东至经二十三路,规划面积10.32平方公里。
3、三等土地
双丰镇:南以友谊路(S307线)为界,北以老十八团渠为界,东至一支干渠(双丰大道以东约1100米处,规划路名:建设路),西至振兴路以西约190米处,规划区用地面积为7.04平方公里。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每年每平方米)。
(一)一等土地:每平方米2.5元。
(二)二等土地:每平方米1.5元。
(三)三等土地:每平方米1.2元。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第197号)的决定,上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自2015年11月16日起开始施行。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自2015年11月16日起在上述城填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征收房产税。
特此公告。
铁门关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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