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海南省人民政府网2016-06-07 09:18:05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新形势下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全面落实各市县政府粮食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障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琼府〔2015〕7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对各市县政府落实粮食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对重点工作进行年度考核,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会同省编办、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生态环保厅、省水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统计局、农发行海南省分行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粮食安全市县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省粮食局,承担考核日常工作。考核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次年第一季度。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省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各市县政府粮食安全市县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考核评分体系。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以下6个方面:
(一)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包括保护耕地、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等。
(二)落实粮食风险基金和地方粮食储备:包括落实粮食风险基金、落实地方粮食储备、加强储备粮监督与管理等。
(三)加强粮食流通能力建设:包括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严格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等。
(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包括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加强粮情监测预警等。
(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包括加强源头治理、健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体系等。
(六)落实保障措施:包括落实相关部门工作责任等。
第六条 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不含)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不含)以下为合格,60分(不含)以下为不合格。
第七条 各牵头考核部门要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制定考核细化方案,经考核工作组审核汇总后,于每年1月31日前印发。每年可根据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粮食安全工作发展变化,适当调整完善考核内容和评分体系。
第八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查评分。各市县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细化方案,对上一年度粮食安全市县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
(二)部门评审。各牵头考核部门会同配合部门,按照年度考核细化方案,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市县政府上一年度粮食安全市县长责任制落实情况及自评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考核评审,形成书面意见报送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三)组织抽查。考核工作组根据各市县政府的自评报告和各牵头考核部门的书面意见,由考核工作组办公室确定抽查市县,并抽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人员组成联合抽查小组,对被抽查的市县进行实地考核,形成抽查考核书面报告。
(四)综合评价。由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对相关部门评审和抽查情况进行汇总,提出初步考核结果建议,经考核工作组作出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级,3月31日前报省政府审定。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由省政府办公厅向各市县政府通报,并交由省委组织部作为对各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市县政府给予表扬,有关部门在项目资金安排和粮食专项扶持政策上优先予以考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市县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由考核工作组对相关市县政府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省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必要时由省政府领导同志约谈该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因不履行职责、存在重大工作失误等对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提请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考核工作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对在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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