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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5〕110号)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2016-03-17 15:40:47

四川省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全面落实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粮食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全省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8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意见》(川府发〔2015〕3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对各市(州)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由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省粮食局会同省编办、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统计局、农发行省分行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省粮食安全考核工作组(以下简称“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省粮食局,承担考核日常工作。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各市(州)人民政府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考核评分体系。

  第五条 考核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内容包括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落实保障措施等6个方面,由各牵头部门具体落实(详见附件)。

  第六条 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75分及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及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七条 各牵头部门要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务院考核工作组印发的年度考核细化方案和《四川省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表》所列考核指标,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提出年度各项考核指标的考核细化方案,交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汇总并经考核工作组审核后,于每年4月30日前印发。

  第八条 考核步骤:

  (一)自查评分。各市(州)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细化方案,对上一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

  (二)部门评审。各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按照考核细化方案,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市(州)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及自评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考核评审,于每年3月31日前形成书面考核意见送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三)组织抽查。考核工作组根据各市(州)自评报告和各牵头部门的书面意见,确定抽查市(州),组成联合抽查小组,对被抽查的市(州)进行实地考核,形成抽查考核书面意见。

  (四)综合评价。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对相关部门评审和抽查情况进行汇总,报考核工作组作出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级,于每年5月31日前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向各市(州)人民政府通报,并交由省委组织部作为对各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市(州)人民政府给予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计划、资金安排和农业、粮食等专项扶持政策等方面优先予以考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市(州)人民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由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省粮食局约谈该市(州)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并纳入省政府督查督办事项,必要时由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约谈该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因不履行职责、存在重大工作失误等对粮食市场、救灾应急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考核工作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被考核单位对考核中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汇报材料等的真实性负责。对在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地区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办法,于2016年3月31日前报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粮食安全工作统一领导机制和监督考核机制,加强对粮食安全工作的统筹领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省粮食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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