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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义乌市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中国义乌政府网 2016-06-28 08:52:59

关于印发义乌市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义政办发〔2016〕7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建立耕地保护长效激励机制,切实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保护耕地的主动性、积极性,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5号)、《关于金华市耕地保护奖补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6〕34号)和《关于建立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义政办发〔2012〕1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我市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深化改革,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补偿制度,激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保护耕地的责任心和自觉性,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新理念,再创义乌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新优势。 

二、总体目标 

通过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建立和实施,进一步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使承担耕地保护任务与责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能从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中获得长期的、稳定的经济收益。切实加强耕地用途管制,层层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使我市耕地和基本农田能得到有效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基本原则 

(一)绩效导向。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取得与耕地保护绩效挂钩,充分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保护耕地的主动性、积极性,使耕地成为城乡统筹发展、田园城镇和美丽乡村建设的生态屏障之一。 

(二)规范有序。科学合理制定耕地保护补偿标准,综合考虑耕地保护的影响因素,制定年度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发放方案,依法依规、规范有序推进耕地保护补偿制度落实。 

(三)分级负责。明确各相关部门、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职责,建立分级负责的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确保耕地保护补偿资金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四)突出重点。通过与耕地保护责任落实、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结果、“无违建村”创建等相挂钩,突出对耕地保护责任落实好、违法占用耕地少或无违建、耕地地力保护好的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护奖励和农户的保护补贴。 

(五)公众参与。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发放,要充分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代表的意见。 

四、主要内容 

自2016年起,我市全面实施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并按照“谁保护、谁受益”、“分级负责、突出重点”的要求,对耕地保护全面进行经济补偿。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奖补和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两部分组成。 

(一)补偿范围。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奖补范围为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确定的耕地中,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和其它一般耕地。 

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范围按照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综合改革试点方案执行。 

(二)补偿对象。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奖补对象为承担耕地保护任务和责任的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为农户(承包权人)。 

(三)补偿标准。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奖补标准为120元/亩*年。 

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具体按照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综合改革试点方案有关要求执行。 

(四)补偿标准调整机制。耕地保护补偿标准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状况等,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适时调整补偿标准。同时,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奖补资金的具体发放与耕地保护责任制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履行、“无违建村”创建等相挂钩。 

1.与耕地保护责任制落实挂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与镇(街道)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的,补偿资金分配系数为1.0,未按规定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的,补偿资金分配系数为0.9。 

2.与耕地保护责任履行挂钩。经查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政区域范围内违法建设占用(或严重污染、破坏)一般耕地3亩以上(含3亩)或基本农田1亩以上(含1亩)或违法占用耕地宗数3宗以上(含3宗)的;及经查实存在非法买卖(转让)集体土地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该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补偿资金。违法建设占用(或严重污染、破坏)一般耕地3亩以下、或基本农田1亩以下、或违法占用耕地宗数3宗以下的,扣减该集体经济组织当年50%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奖补资金。 

3.与“无违建村”创建挂钩。属于“无违建村”的,分配系数按1.2确定。 

4.与补偿资金规范使用挂钩。经查实违规使用、私分、挪用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奖补资金的,取消下一年度该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奖补资金。 

(五)违法占用(破坏)耕地的确认。在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土地执法巡查、信访举报查实、农业生产检查等工作中,发现当年发生未经批准建设占用耕地、少批多建占用耕地、非法买卖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耕地污染破坏等情况,经有关职能部门认定的违法占用(破坏)耕地行为。 

(六)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奖补资金使用 

1.使用范围。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保护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农田基础设施修缮、地力培育、耕地保护管理、村级土地民主管理工作等,在确保完成耕地保护任务并符合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也可用于发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等。 

 2.资金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奖补资金实行“村账镇(街道)代理”,由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和民主议事规则,制定资金使用方案,报镇(街道)批准后,按规定使用。 

(七)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奖补资金发放 

1.镇(街道)耕地保护奖补资金发放。每年第一季度各镇(街道)应组织梳理本辖区上一年度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基本农田)面积、耕地保护责任落实、履行和任务完成情况等耕地保护相关数据材料报市国土部门。市国土局会同市农林等部门,根据上一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调整批准)、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结果以及耕地保护责任落实等情况,经对上报数据材料进行审查后,按补偿标准编制各镇(街道)的耕地保护奖补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拨付给各镇(街道)。 

2.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奖补资金发放。各镇(街道)应当根据市拨付的耕地保护奖补资金,结合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基本农田)面积,违法占用耕地情况以及耕地保护责任制落实、履行等情况制定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奖补资金分配方案,经公示后,拨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3.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按照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综合改革试点方案有关要求,通过“一卡通”等方式,直接发放到农户。 

(八)资金筹措。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主要从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省下达的耕地保护以奖代补资金和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以及市其他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府办分管领导和国土局、财政局、农林局主要领导为副组长,市国土、农林、财政、“三改一拆办”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协调和监督全市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统筹补偿资金筹集,适时组织调整耕地保护补偿标准,及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局,具体负责耕地保护补偿工作具体事务。各镇(街道)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与工作机构,切实加强对耕地保护补偿工作的领导。 

(二)明确职责 

各镇(街道):负责梳理本辖区相关耕地保护数据材料,按镇(街道)申请耕地保护补偿资金额度;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并督促落实;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奖补资金方案,并及时落实发放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编制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补偿到户的耕地补偿资金的发放方案,监督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及时解决本辖区内耕地补偿机制实施中发现的问题。 

国土局:负责会同市相关部门、镇(街道)具体实施耕地保护补偿机制,会同市相关部门审查镇(街道)上报耕地保护相关数据材料,根据补偿标准和市相关部门提供的耕地保护数据,初步核定应拨付到镇(街道)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奖补资金额度,并上报市政府审批;根据部门职责提供或审查上一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的耕地、经查实违法占用的耕地、年度永久基本农田调整、临时用地与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占用的耕地等耕地保护相关数据材料。 

农林局:根据部门职责协同市国土局审查镇(街道)上报耕地保护相关数据材料,并协同市国土局初步核定应拨付到镇(街道)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补偿资金额度,并报市政府审批;负责会同市相关部门整合农业三项补贴与农户耕地地力补贴相关工作。 

财政局:负责统筹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和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所需工作经费拨付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补偿资金额度。 

“三改一拆办”:负责提供“无违建村”创建情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如实报告上一年度承包耕地情况,编制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分配方案;依法依规使用和管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奖补资金,实施耕地保护相关措施。 

(三)公开透明。根据“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镇(街)、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发放方案、分配结果应当在有关部门的门户网站、镇(街道)公共服务平台、报纸等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期不少于7天。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使用方案、使用情况应列入村务重大公开事项,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广大农户公开。 

(四)加强监管。市国土、农林、财政、审计等部门和镇(街道)要对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落实耕地保护补偿机制不力或有违纪行为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理;存在违法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本意见由市国土局、农林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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