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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粮食应急预案

来源:永宁县人民政府网2016-06-02 11:24:57

永政办发〔2016〕48号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粮食市场供应机制,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永宁县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应急预案》、《银川市粮食应急预案》、《永宁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永宁县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和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粮食应急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检测、预防为主,快速反应、果断处置,部门联动、协同应对的原则。粮食应急工作开展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1.4.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不同级别的粮食应急处置要求,按照各级政府分级负责制规定,在本级粮食事权范围内,负责本地区的应急处置,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粮食主管部门报告。

1.4.2科学检测,预防为主

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建立科学的粮食市场价格监测和预警预报机制,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1.4.3快速反应,果断处置

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向县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对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1.4.4部门联动,协同应对

要在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并加强协调与合作,以充分发挥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的整体应对效能,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永宁县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永宁县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粮食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发改局(粮食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粮食局)、教育体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局、农牧局、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统计局、物价所、文化旅游广电局、气象局、地震局、农发行、供电局、中储粮银川直属库永宁各收储库、兴庆国家粮食储备库、各乡镇人民政府、黄羊滩、玉泉营农场等单位负责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县发改局(粮食局)承担县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2.2县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⑴建立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粮食应急状态,向县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应急预案的建议,提请县政府决定实施和终止应急行动;经县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⑵负责组织完成县委、县政府及银川市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其他粮食调控、加工和特殊供应任务;协助区市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做好本县粮食应对工作。

⑶领导、组织、协调、督查乡镇、农场和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供给工作。

⑷及时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粮食紧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信息,并根据需要,向区、市政府、市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当地驻军部队通报有关情况,提出启动银川市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

⑸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粮价、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⑹审议批准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工作报告;

⑺决定对实施预案单位个人的奖惩意见;

⑻核定实施预案各项费用开支等。

2.3县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⑴根据应急状态下全县粮食市场动态,提出启动或终止永宁县粮食应急预案建议。

⑵根据县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和银川市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指示,协调联系县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

⑶综合有关情况,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

⑷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⑸完成县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县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⑴县委宣传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新闻媒体播报相关新闻;加强对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指导和管理,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准确、客观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⑵县发改局(粮食局):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提出动用上级储备粮的建议;负责根据粮食市场状况,及时提出启动预案建议;负责开展应对粮食应急工作;监测粮食市场价格动态,及时报告粮食市场供求变化情况;负责检查、统计粮食经营企业执行自治区政府规定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情况;分析预测市场行情,提出预警意见;负责组织实施应急粮食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等工作。

⑶县教育体育局:负责提供全县辖区内各类学校在校学生人数、供应标准等信息,协助做好学校应急粮食供应组织工作。

⑷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协同有关部门打击扰乱粮食市场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做好道路运输疏导等工作,保证道路运输畅通。

⑸县民政局:负责及时通报灾情,提供救济人员数量、救济标准等信息,协助做好应急救济款和救助粮油发放工作。

⑹县财政局:负责做好应对工作经费的审核拨付。

⑺县交通局:负责组织运力,保障运输车辆及救援人员、物资运送,为调运车辆提供绿色通道。

⑻县农牧局:负责组织恢复粮食生产,确定粮食生产规模和品种,提供农用物资供应和技术指导。

⑼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成品粮油进货、销售工作,同时提供有关粮油供应相关信息。

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粮油市场的监管,依法取缔违法经营,严格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合同欺诈、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负责对粮食加工、销售环节及成品粮储存的卫生监督检查,并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粮油食品的监管工作。

⑾县统计局:负责统计监测与粮食应急工作相关的生产和消费数据。

⑿县物价所:负责应急状态下粮油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提出应急粮油供应参考价格建议,必要时,根据县政府授权,采取相关价格干预措施。

⒀县文化旅游广电局:负责指导、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和报道工作。

⒁县气象局:负责做好干旱、暴雨、冰雹、霜冻、低温等影响粮食生产安全的重特大气象灾害和灾害性天气的预警预报。会同县农牧局、农调队做好粮食产量预测及农业气象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⒂县地震局:负责地震灾害信息的监测预警。

⒃农发行永宁县支行:负责落实应对粮食应急工作所需贷款。

⒄供电局:负责统筹粮食调运、加工等用电需要。

⒅中储粮银川直属库永宁各收储库、兴庆国家粮食储备库:负责储备粮动用计划的执行。

⒆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协调辖区内的粮食应急工作,制定和实施辖区内粮食应急方案和措施,按照全县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3应急响应

3.1等级划分

粮食应急工作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级。

3.1.1Ⅰ级(特别重大):是指全县粮食供应极度紧张,主要成品粮价格在一周内比照日常价格持续上涨100%以上,县城或全县超过一半的乡镇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成品粮,粮食日供应量连续2天超过正常日供应量2倍以上,部分网点出现成品粮油脱销。

3.1.2Ⅱ级(重大):是指全县粮食供应十分紧张,主要成品粮价格在一周内比照日常价格持续上涨50%以上,县城或全县超过一半的乡镇、农场出现群众大量抢购成品粮并出现恐慌,成品粮供应量在检测周期内连续2天超过正常日供应量2倍以上,成品粮库存低于安全库存。

3.1.3Ⅲ级(较大):是指全县粮食供应趋于紧张,成品粮价格在一周内比照日常价格持续上涨20-50%,县城或2个以上乡镇、农场出现一般性成品粮油供需不平衡,群众争购成品粮油,市场不稳定,成品粮供应量在检测周期内连续2天超过正常日供应量50%以上。

3.1.4Ⅳ级(一般):是指全县成品粮油价格一周内持续上涨25%以上;部分乡镇、农场出现粮食供应紧张,群众争购成品粮油,并可能引发较大区域粮食市场波动的紧急状态。

3.2分级响应

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等级划分,响应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

3.2.1应对一般粮食应急工作,启动Ⅳ级响应。当出现Ⅳ级(一般)状态时,由县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组织开展应对工作。各乡镇、农场和有关部门积极协助做好各项应对工作。

⑴加强市场监控。县发改局(粮食局、物价所)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对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增加监测面和监测频率,掌握全县粮食实物库存数量及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分析原因,预测其动态走势,及时向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报告。

⑵加强市场管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发改局(粮食局、物价所)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⑶做好粮食调配,增加粮食投放量。启动应急加工、运输、供应网络,立即组织调配社会周转库存粮源(包括国有粮食企业、批发市场、加工厂、超市、肉菜市场零售店的粮源),并安排指定加工、运输企业加工、调运粮食,通过指定的应急供应网点销售。

⑷保证应急粮食的加工、运输需要。供电部门保障粮食加工重点企业的电力供应,交通运输局安排运力并调度到位,公安局为粮食运输企业发放特别运输通行证。

⑸加强舆论导向。宣传部门按照指挥部的指示,及时组织有关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道,尽快消除社会上的不实传闻和消费者恐慌心理。维持社会秩序。

⑹县公安局密切注意社会动态,维持社会秩序,保证粮食运输畅通,打击造谣惑众的违法行为。

应对工作结束后,由县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建议,县人民政府决定终止Ⅳ级响应,并报银川市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3.2.2应对较大粮食应急工作,启动Ⅲ级响应。当粮食市场出现Ⅲ级(较大)状态时,要及时向银川市人民政府和银川市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迅速采取一般(Ⅳ级)状态中的各项措施。由市级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市级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应对工作,县政府及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积极协助做好应对工作。

应对工作结束后,由银川市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银川市政府应急办提出建议,由银川市应急委员会决定终止Ⅲ级响应,并报自治区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3.2.3应对重大、特别重大粮食应急工作,分别启动Ⅱ级、Ⅰ级响应。当粮食市场出现Ⅱ级(重大)和Ⅰ级(特别重大)状态时,要及时向银川市人民政府和银川市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迅速采取一般(Ⅳ级)状态中的各项措施。由自治区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指挥、协调,自治区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应对工作,县政府及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积极协助做好应对工作。

应对工作结束后,由自治区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自治区政府应急办提出建议,由自治区应急委员会决定终止响应。

4信息预报预警

4.1市场监测

在自治区、银川市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内,县发改局(粮食局)负责健全全县粮食市场监测预警体系,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及时报告并发布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需求、价格、质量等信息,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预警信号,特别是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为启动本预案和本县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政策措施提供依据。

4.2预警监测

县发改局(粮食局、物价所)会同县气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对农业生产有重大影响的地震、气象、地质、火灾、水旱等自然灾害及虫灾、鼠害、重大传染疫情等突发事件的跟踪监测,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4.3信息报告

发生粮食应急事件后,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在1小时内向银川市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直报自治区政府应急办。县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按规定上报银川市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5应急保障

5.1原粮储备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的要求,凡在永宁的自治区国家粮食储备库,应当加强和充实粮食储备,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特殊情况下,请求动用自治区储备粮,解决永宁县粮食应急需要。

5.2县级成品粮油储备

建立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依据本县城镇人口每人7天口粮标准,在符合条件的加工企业中建立应急成品粮储备,并根据市场需求情况,进一步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确保应急突发事件和特殊情况下市场供应。

5.3粮食经营库存

所有粮食经营企业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经营者最低最高库存标准》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承担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粮价的义务,服从县政府的统一安排和调度,承担应急任务。县发改局(粮食局)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应急成品粮油定点承储单位、连锁超市、商场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要保障成品粮油物资供给,稳定市场供应。

5.4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网络

根据粮食应急工作需要,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县发改局(粮食局)要选择生产能力强、产品质量好、信誉高的粮油加工企业,确定为县粮食应急加工企业,承担应急粮油的加工任务,组织粮食加工、运输的后续保障。

5.5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网络

按照“合理布局、全面覆盖、平时自营、急时应急”的原则,由县发改局(粮食局)组织对县城及各乡镇、农场、中心村的“放心粮店”、平价直销店、超市、粮油经销店、“万村千乡工程”连锁店等情况进行摸底,筛选确定粮油应急供应点,确保县城及各中心村、农场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点,承担应急粮油的供应任务。确定的粮食应急供应点,审验合格后由县人民政府统一挂牌。

5.6建立粮食应急运输网络

进入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各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运输。

5.7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增加投入,加强本地粮食储藏、加工、零售供应和运输等应急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5.8通讯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各有关成员单位,要向县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及时更新,保证通信畅通。预案启动时,县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办公室成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5.9资金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县财政要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给予必要保障,保证突发事件应对需要。

5.10培训演练

县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本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有较强操作能力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实施。

6后期处置

6.1评估和改进

县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机制。评估结果向县政府和银川市政府应急办报备。

6.2经费和清算

县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应急动用各级储备粮、市场粮和采购的应急粮所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对应急所需动用自治区、银川市原粮和成品储备粮的情况,各储备单位和有关企业要按照自治区和银川市有关部门的规定,单独设列台账,加强财务管理,以便审核监管和补贴

6.3储备恢复

应对工作结束后6个月内,按照原计划规模及时补充已动用的县级应急储备粮油,恢复原储备能力。

各粮食经营企业应当尽快恢复必要的粮食库存,保证政府确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以恢复应对粮食紧急状态的能力。

6.4奖励和处罚

6.4.1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县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1)工作表现突出、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6.4.2县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成员单位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犯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县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2)违抗县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3)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4)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5)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的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6)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7)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内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8)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7附则

本预案由县发改局(粮食局)负责编制和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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