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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南京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修订)

来源:南京市政府网2016-09-01 10:10:36

南京市为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依据相关法规政策,制定并印发了《南京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修订)》,要求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后,初次报告从事故发生到报告,时限不能超过2个小时。全文如下: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我市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危害,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健康发展,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14年1月14日修订)和《南京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修订本预案。

1.3事件的分级

本预案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是指因食用农产品而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件,依据《南京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分级办法,将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共四级:

(一)特别重大食用农产品安全事件(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用农产品安全事件(Ⅰ级):

(1)事件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江苏省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用农产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国务院启动Ⅰ级响应。

(二)重大食用农产品安全事件(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用农产品安全事件(Ⅱ级):

(1)事件危害严重,影响范围超出本市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

(5)在全省性或地区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

(6)省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用农产品安全事故。

(三) 较大食用农产品安全事件(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用农产品安全事件(Ⅲ级):

(1)影响范围涉及市内2个以上区行政区域,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发生在学校或在全市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的食用农产品安全事件,并造成人员伤害的;

(4)事件原因有可能是新的不明生物所引发,或者隐含重大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需要实施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协调的;

(5)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构成潜在重大危害并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6)市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用农产品安全事件。

(四) 一般食用农产品安全事件(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用农产品安全事件(Ⅳ级):

(1)影响范围涉及区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镇(街道),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发现)的将对公众身体健康产生一定伤害,并可能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4)区级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种养殖环节、屠宰环节、收储运环节中发生的Ⅰ级、Ⅱ级、Ⅲ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应对工作。指导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南京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指导下,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工作。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因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管理体制,集中高效地处置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通过有效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质量监测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置、快速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推动应急处置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范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2.组织体系与职责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后,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件级别。达到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或较大(Ⅲ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标准的,启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南京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一般(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由事故所在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重大或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按规定报市食安委和上级农业部门开展相应应急处置工作。

2.1指挥部设置

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市农委主任担任总指挥,分管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副主任担任副总指挥,成员单位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性质、范围、业务领域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办公室、质量处、蔬菜园艺处、农业处、畜牧处、兽医处、屠管处、水产处、法规处、综合处、计财处、纪委监察室、执法总队、市农检院、市畜牧兽医站、市植保站、市耕保站等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地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主任由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事故发生地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工作人员视情况从有关成员单位抽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联络员。

2.2指挥部职责:在市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省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农业部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根据需要发布事件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2.3指挥部办公室职责: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市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启动有关预案,协调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督促事故发生地、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治蔓延扩大;研究解决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向市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在委对外宣传部门统一安排下,为新闻机构提供事件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4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具体见《关于调整市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与职责分工的通知》(宁农质[2014]15号)。

(2)事故发生地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本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并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理机制。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指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辖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应对工作。

2.5应急处置工作组组成和职责。

2.5.1事件调查组

组成:指挥部根据事件发生的性质、原因和环节,指定一个部门牵头负责。委监察室视情况参与对较大事件的调查。同时,根据需要成立专家咨询组,协助调查事故。

职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事发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应急处置工作,监督相应措施的落实,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邀请有关专家为事件处置提供技术帮助,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件原因和评估事件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及造成的危害,为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2.5.2事件处理组

组成:由事件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为主负责。

职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溯源,监督召回有毒有害农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2.5.3信息发布组

组成:由市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规定,根据事件的类别等情况确定具体成员。

职责:迅速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信息发布;舆情监测、分析与研判;协调媒体,开展报道,做好舆论引导。

2.5.4综合组

组成:由市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件的类别等情况确定具体成员。

职责:综合协调事件处置工作,会议的组织安排,信息的调度与上报,文件的起草。负责受理事件发生地现场的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

 

3.监测预警、报告和评估

3.1监测预警

市农委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依法加强组织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农产品种养殖过程的质量安全日常监管。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监测信息。

3.2事件报告

建立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包括信息报告和通报,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等。

3.2.1责任报告单位和人员

(1)农产品种养殖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相关环节的单位和个人;

(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

(3)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发现)单位;

(4)区农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5)其他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2.2报告程序

遵循从下至上逐级报告原则,允许越级上报。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情况。

(1)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发现)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部门,并及时通报同级食药安委会办公室、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卫生局。

(2)对特别重大、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实行信息直报,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在2小时以内向省农委报告信息。同时,向本级政府和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信息,并及时通报同级食药安委会办公室。必要时可直接向农业部报告。

(3)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接到较大及以上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按程序向指挥部报告,并及时报市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3.2.3报告要求

(1)初次报告

事件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初次报告要求从事故发生到报告时限不能超过2个小时。

(2)阶段报告

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必要时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总结报告

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事故处理结束后5日内作出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3.2.4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

3.2.5通报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

(1)通报范围和方式

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的较大及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风险信息报送市农委。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较大及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险情,市农委应当及时通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有关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上报农业部。同时,视情况向社会及时通报,避免风险和危害范围进一步扩大。

市农委接到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后,应及时与事件发生地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沟通情况;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相关地区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同时,应当立即向市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通报。

3.3事件评估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信息和资料,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事件评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评估是为了核定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污染农产品可能导致的健康危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事件发展蔓延趋势。

3.4级别核定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事件评估结果核定事故级别。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Ⅰ级响应。核定为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Ⅰ级)的,应急响应报请农业部批准并宣布启动实施,组织开展应急处置。组织实施Ⅰ级响应时,市农委应当按照国家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部署及相应预案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向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报送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进展等情况。

4.1.2Ⅱ级响应。核定为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Ⅱ级)的,应报请省级农业部门批准并宣布启动实施,组织开展应急处置。组织实施Ⅱ级响应时,市农委应当按照省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部署及相应预案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向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报送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进展等情况。

4.1.3 Ⅲ级应急响。核定为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Ⅲ级)的,应由市农委决定启动并组织实施,立即成立市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和办公室。在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相应职责分工做好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较大及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地的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4.1.4 Ⅳ级响应。核定为一般(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启动相应级别响应,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进行处置。必要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2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件发生地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3响应的升级

当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

4.4响应的降级

当事件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降低反应级别或撤消预警。

4.5响应的终结

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终结,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指挥部办公室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件发生地区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总结报告

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应当及时总结分析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市农委。市农委根据提交的应急处置总结报告,组织研究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措施。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市农委建立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农产品质量安全质管处会同信息中心负责承担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

6.2技术保障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承担。

6.3物资保障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物资和资金,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解决。

7.监督管理

7.1奖励与责任

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或工作人员,根据情节,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宣教培训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8.演习演练

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习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演习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9.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10年制订的《南京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宁农质[2010]19号)同时废止。

10.本预案由市农业委员会制定和负责解释

南京市农业委员会

2016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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