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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在城市拆迁上的相关问题

来源:泗县国土资源局2016-06-01 17:11:13

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在城市拆迁上有以下不同点:

一、土地权属性质改变不同。

国有土地在城市拆迁时是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

集体土地在城市拆迁时土地要实施征收,即将集体土地所有权改变为国家所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管理权限不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集体土地征收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三、补偿内容与标准不同。

(一)收回国有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内容及标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内容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4、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目前,泗县集体土地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按皖政[2015]24号文规定的标准执行, 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宿政秘[2015]22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及标准按泗政[2008]17号及宿政秘[2013]25号规定的标准执行(社会保障措施及标准由人社部门解释并负责落实)。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相关规定,  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房屋拆迁主要采取货币或实物补偿的方式,由被拆迁农户自行选购房屋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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