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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农民征地补偿遇上统—安置可以选择放弃吗?

来源:互联网2016-05-18 11:49:40

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那么当农民征地补偿遇上统—安置可以选择放弃吗?

具体案例:

某村农民王某前几年一直在村里面承包的耕地上从事农业耕种,随着近几年农民进城务工的大潮,王某于2011年把自己承包的5亩土地出租给同村的村民,也外出去打工,2012年王某突然接到村委会的电话,说国家要征收王某的5亩土地,让他赶紧回来处理征地事宜。当王某风尘仆仆地回到村里面后,被村委会告知,依据补偿协议,每户农民一亩地补偿4万元,由村集体负责统一安置。但王某并不想接受统一安置,只想拿征地的补偿款去城里做个小买卖,自己当老板,不想再给别人打工了,但村委会却以农民应当接受集体组织安排为由,拒绝王某的要求,双方对此争执不下,最后王某将村委会起诉至当地的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支持自己的请求。

详细解答:

在我国,关于统一安置,奉行的是“谁安置,谁补偿”的原则,即如果被征地的农民接受统一安置的,补偿安置费就由村集体领取;如果被征地的农民放弃统一安置的,补偿安置费就直接给付该农民,由农民自己支配。回到本案中,王某并不打算接受村集体的统一安置,只想自己拿钱去做买卖,这属于王某的真实意愿,也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应当将安置补偿款给予他本人。

相关法律: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优先进行农业安置。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有效的征地安置方式。在一些通过土地整治增加了耕地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预留机动地较多的农村地区,征地时应优先采取农业安置方式,将新增耕地或机动地安排给被征地农民,使其拥有一定面积的耕作土地,维持基本的生产条件和收入来源。

附:土地补偿计算公式

(一)土地补偿费的计算标准

土地补偿费=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6<补偿倍数<10)

(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标准

(1)(被征用地块需安置人数×补偿倍数)>15时,总安置费=该被征地块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5

(2)(被征用地块需安置人数×补偿倍数)<15时,总安置费=该被征地块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被征地块需安置人数

(三)地上附属物和青苗补助费补偿的计算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一般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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