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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2016年关于调整土地使用、促进土地节约利用的实施方案

来源:温州市政府网站2016-05-16 17:37:02

为进一步引导企业树立“亩产论英雄”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5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区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以下简称专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总体要求,对企业开展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优惠政策,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切实提高经济效益。

二、适用对象

市区范围内(不含洞头区,下同)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专项工作适用对象。其中: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三、实施方法

(一)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及适用税额标准。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调整市区企业用地土地等级及适用税额标准,具体区域划分及适用税额标准见附件。

(二)不同行业企业实行差别化的评价方法。

1.工业企业评价方法。

(1)工业企业适用范围。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确定的市区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采矿业企业。

(2)市经信委负责工业企业评价工作,要根据相关指标及时评出优秀类(A类)等类型工业企业。

2.非工业企业评价方法。

(1)非工业企业适用范围。市区除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采矿业企业外的企业,包括:第三产业企业、第二产业中的建筑业企业、第一产业企业、各行业中的个体工商户等。

(2)非工业企业以亩均税费为指标进行评价。市地税局牵头、市国税局配合,以企业会计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入库税费总额除以企业土地面积计算企业亩均税费(企业亩均税费=税费总额/企业土地面积)。

(三)优秀类(A类)工业企业、非工业企业根据亩均税费情况适用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优惠政策。

优秀类(A类)工业企业、非工业企业亩均税费在15万元(含)-30万元的,可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50%以内的优惠;亩均税费在30万元(含)-45万元的,可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75%以内的优惠;亩均税费超过45万元(含)的,可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100%以内的优惠。

企业具体行业归属,由地税部门根据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信息及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确定;企业从事多种行业经营的,以营业(销售)收入比重最高的行业确定该企业行业归属。

(四)市委市政府重点支持的企业(项目)给予优惠倾斜。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当前重点工作要求,对下列企业(项目)给予优惠倾斜:

1.领军企业。《温州市领军工业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确定的领军工业企业培育对象。

2.高成长型企业。《温州市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确定的高成长型工业企业。

3.列入我市主导产业精准培训计划的企业。

4.温商回归企业(项目)与总部经济企业。市经合办提供的2012年开始的温商回归企业(项目),市经信委提供的2011年以后设立的总部经济企业。

5.“四换三名”工程重点企业。列入区级以上(含)“腾笼换鸟”、“机器换人”、“空间换地”和“电商换市”,以及市级以上(含)“名企、名品、名家”等“四换三名”工程涉及的企业。

6.高新技术企业。2015年开始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7.重点税源企业。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联合认定的市区重点税源企业。

8.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及其部门认定的城市有机更新项目。

上述各类企业亩均税费在15万元(含)-30万元的,可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60%以内的优惠;亩均税费在30万元(含)-45万元的,可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85%以内的优惠;亩均税费超过45万元(含)的,可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100%以内的优惠。企业享受优惠倾斜的时限为3年,对个别税收贡献大的企业,享受时限可再延长2年。

四、其他相关事项

1.亩均税费相关指标的口径。

税费总额=会计年度内缴纳入库的国税税收(不包括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合计数+地税税费(不包括契税、耕地占用税)合计数。

土地面积是指自有土地面积,不包括租入土地、房产(厂房、办公楼、写字楼等)面积。

2.企业同时符合本方案中多项减免税优惠条件的,由企业择优选择适用政策。

3.申请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其土地面积应在3亩以上(含)。

4.企业以政府出让形式获得的土地,自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之日起36个月内,该土地可暂不计入企业土地面积计算亩均税费,相应地,也暂不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优惠政策;待36个月期满后,再计入企业土地面积计算亩均税费。

企业以政府出让形式获得的土地要求计入土地面积计算亩均税费,以及企业以其他非政府出让形式获得的土地按规定应计入土地面积计算亩均税费,如土地实际使用时间不足一年的,在计算亩均税费时,该土地面积可按土地使用税应征税月数折算。

5.对金融保险业、石油化工业(含加油站)、邮电通讯业、电力生产和供应业、烟草、房地产业和建筑业,不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优惠政策。

6.减免税与企业评价的年度对应关系。为便于企业及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统一以企业上年度评价情况确定本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优惠政策适用依据。

7.企业应根据省地税局2015年第17号公告要求,如实履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义务,对存在故意少申报应税土地面积的企业,不予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优惠政策。

8.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税幅度及行业亩均税费标准,授权市地税局可根据市区经济总体运行情况,每年进行适当调整。

五、工作要求

开展专项工作对于加快推进腾笼换鸟、机器换人、空间换地、电商换市及温商回归等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各相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建立工作责任制,指定专人,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工作落实。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市经信委:牵头做好工业企业评价工作,并向市地税局提供优秀类(A类)、提升类(B类)、帮扶类(C类)企业清册;

市地税局:负责向市经信委提供工业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内缴纳入库的地税税费(不包括契税、耕地占用税)合计数、企业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情况,根据市经信委提供的优秀类(A类)工业企业清册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优惠政策,落实非工业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优惠政策;

市国税局:负责向市经信委、市地税局提供工业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内缴纳入库的国税税收(不包括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合计数、企业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情况;根据市地税局计算企业亩均税费的要求,向市地税局提供相关非工业企业、领军企业、高成长型企业、列入我市主导产业精准培训计划的企业、温商回归企业(项目)与总部经济企业、“四换三名”工程重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重点税源企业、城市有机更新项目国税税收(不包括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合计数。

各责任单位应于次年4月底前向有关部门提供上年度数据信息,相关企业的评价工作应于次年6月底前完成。

本方案自2015年度起实施。2014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处理,仍由市地税局根据《温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3〕196号)文件规定按“从事符合国家、省政府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要求的扶持发展产业”落实相应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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