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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和融入城镇工作的意见

来源:广东省政府网2016-05-13 11:04:02

广东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和融入城镇工作的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17号),继续推进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促进农民工融入城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开展一年多来,各地高度重视,积极推进,开辟农民工落户城镇、融入城镇的新渠道,取得积极成效。但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仍然存在政策不够完善、部门协调不够到位、办事程序不够简便、配套服务不够优化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深入推进。各地要把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作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重要任务来抓,进一步完善政策,健全机制,优化服务,推进积分制入户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完善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政策措施

(一)扩大政策适用对象范围。在我省务工的农村户籍人员和城镇户籍人员均适用农民工积分制入户政策。

(二)扩大积分使用范围。对参与积分并达到一定分值的人员,可凭积分享受相关公共服务,积分达到规定分值时,可申请入户城镇,具体政策由各地级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三)优化积分指标。

1. 调整省统一指标及分值。缩小高低学历分值差距,加大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称的分值;提高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的积分分值和最高分值。

2.完善各地积分指标。各地要根据调整后的全省统一指标,及时修订完善本地积分制度。各地的积分指标体系必须完全包含省统一指标,并要着重做到“四鼓励”:hihu

一要鼓励在申请入户地长期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入户城镇,对在申请入户地参加社会保险及在同一单位稳定就业三年以上的农民工,可给予加分。

二要鼓励技能型农民工入户,提高国家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指标的积分比重。各地可根据实际,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持证上岗的证书纳入积分范围,参照相应级别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设置积分指标。

三要鼓励获得表彰奖励和积极参加社会服务的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

四要鼓励本省户籍农民工就地就近入户城镇。hihu

(四)优化办理服务。

1.简化办理手续。积分指标中涉及的证明材料需要审核,能通过信息系统验证的,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划生育、公安等相关部门要向受理部门开放信息系统验证功能,由受理部门直接审核;尚未能通过信息系统审核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向受理部门直接反馈结果。省内需要跨地区、跨部门配合审核入户证明材料的,各地、各部门要予以配合,尽量减少申请入户人员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对申请人数较多、信息化水平较高的地区,可将受理服务和审核权限下放到镇(街),也可设立专门机构或委托代办机构,受理农民工入户申请,提供资料审核等服务。在办理积分入户过程中,所有公益性部门或机构均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推行信息化管理。各地要开发积分制入户信息服务平台,共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教育、计划生育等相关部门有关数据资源,实行网上查询、审核、积分计算、排名、公示等“一条龙”服务,要确保省统一指标积分全省互认和接续。

3.提供落户便利。各地要放宽集体户设置条件,企业、社区居委会均可设立集体户,具体条件由各地设定。入户城镇的农民工可落户在政府提供的长期租赁房或公共租赁房,或与亲戚朋友搭户。符合入户条件的人员(含入集体户的人员),可申请其符合条件的随迁人员同时办理入户手续,受理部门应予以一并办理。

三、促进农民工融入城镇

(一)积极推进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各地要统筹安排,落实积分制入户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积极扶持面向农民工随迁子女招生的民办学校。公办学位紧张的地区应实行农民工随迁子女凭积分制入读公办学校制度,并按人口增长需求合理规划学校建设增加学位。

(二)逐步将农民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各地要创造条件,将有稳定职业并在城镇居住的农民工逐步纳入以公共租赁房为主的住房保障体系,按农民工占本地常住人口的比例,划出一定数量的保障房,通过积分制保障农民工平等享受住房保障待遇。鼓励社会组织和企业出资建设农民工公寓,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即通过由政府长期整体租赁的方式,将其纳入统一公共租赁房管理。

(三)进一步扩大农民工社会保险覆盖面。各级政府要确保用人单位依法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险范围,重点推进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工作,尽快实现农民工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进一步提高保险待遇。尽快制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新农保的衔接办法,完善外省户籍在粤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保政策。

(四)把农民工纳入社区服务管理。支持社区在计划生育、卫生防疫、居住安全、社会治安等方面为农民工提供服务。鼓励农民工参与社区自治管理,增强农民工的社区成员意识,提高农民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能力。进一步规范社区居委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

(五)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建立健全面向基层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在农民工聚集地区设立法律服务联系点、咨询点,开通法律咨询热线。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简化农民工法律援助事项办理程序。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建立健全农民工权益维护联动调处机制,指导和帮助农民工通过劳动监察、劳动仲裁、法律援助等多种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六)建立目标管理和督查机制。省对各地目标任务、信息化管理等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各地要根据省下达的计划任务,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乡规划,合理安排入户计划。清理造成农民工学习、生活、工作不便的有关政策,不得以放弃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先决条件。

(七)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刊登、播放公益广告,组织有关人员深入社区、企业、农民工聚集地讲解有关政策,要制作、发放城镇公共服务指南,为农民工提供工作、生活、权益保障、心理疏导等方面的指引。要着力营造有利于农民工融入城镇的良好社会氛围。

本意见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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