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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我国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构造

来源:互联网2016-05-13 09:16:26

什么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是指由土地利用规划法规体系、行政体系和运作体系组成的系统。

一、土地利用规划法规体系

土地利用规划法规体系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的核心,为土地利用规划行政体系和土地利用规划运作体系提供法定依据。土地利用规划法规体系分为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的法规体系。

通过不断的实践和总结经验,我国逐步形成了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建设用地报批规划审查为主的规划实施管理制度。根据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改革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对计划的编制、报批和实施作了调整;许多地方结合实际,建立指标申请、台账管理等制度,强化了计划执行效力;一些地方开始探索编制土地出让计划,加强土地利用结构、布局的调控和存量建设用地管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土地管理法》规定的重要管理制度,是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本手段之一。几年来,预审工作合理规划,有序实施,在建设项目管理中的地位基本确立,初步扭转了过去建设用地先用后批的被动局面。

二、土地利用规划行政体系

土地利用规划行政体系是指土地利用规划行政管理体制,在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中起主导作用。我国实行国家集中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土地利用规划行政管理体制。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规定,“下级土地利用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此外,《土地管理法》还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批准。但其中市、州、地政府(行署)所在地的市、区及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州、地)、县和乡(镇)5个层次构成。

三、土地利用规划运作体系

土地利用规划运作体系,是指各级各类土地利用规划在规划和用地控制中所起的实际作用及其相互关系。

全国和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战略性、宏观控制性规划。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实施性规划。市(州、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介于控制性规划和实施性规划之间的过渡性规划。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依据土地资源特点、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要求和上级下达的规划控制指标及布局要求,划分出土地用途区,并制定分区土地用途管制措施。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根据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本乡镇的土地使用条件,将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各项指标和土地用途分区具体落实到地块,并按要求向社会公告。层层实施,确保土地利用规划能够按照各地土地情况,科学规划,合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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