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湖南人民政府网2016-05-06 16:44:18
湘政办发〔2016〕35号
以高标准农田建设为平台开展涉农资金整合试点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国办发〔2015〕59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关于以高标准农田建设为平台开展涉农资金整合试点的意见》(财农〔2015〕24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有关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精神要求,整合各层次、各渠道、各领域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建立健全统筹安排使用建设资金的长效机制,加快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建设,全面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任务,从根本上改善农业生产基础设施条件。通过试点,探索可复制、易推广的资金整合模式和经验,为在全省范围内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和涉农资金整合提供借鉴。按照我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按质保量完成省水利与农田建设委员会下达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试点县市区(以下统称试点县)年度计划任务。
二、基本原则
(一)试点先行,逐步推进。高标准农田资金整合涉及体制机制改革,需要试点先行,稳妥推进。先选择部分县开展试点,鼓励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率先突破,示范引导,逐步积累经验,完善政策。
(二)下放权限,整县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整合试点采取“省级下放审批权限,以县为主实施改革”的方式。省级做好统筹规划,省直相关部门下放项目确定权、资金分配权,对试点县整合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相关资金实行“切块”下达,年度计划实施方案实行备案制。试点县紧紧围绕县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集中投入、连片建设、整体推进。
(三)构建平台,渠道归并。试点县以高标准农田建设为平台整合相关涉农资金,真正实现“多个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的资金统筹使用新机制。
(四)建管并重,良性运行。高标准农田“三分建、七分管”,需要建管并重,更加重视管护问题,确保工程长久发挥效益。试点县要进一步整合资源,创新机制,加强农田设施管护,落实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经费来源。探索建立合作社、村民自治组织和种粮大户自建自管的机制。
三、试点内容
(一)试点县和整合资金范围。在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函[2015]45号确定的浏阳市、茶陵县、湘乡市、平江县、石门县、耒阳市、武冈市、慈利县、安化县、宜章县、蓝山县、溆浦县、新化县等13个省直管县基础上增加永顺县及益阳市所属县市区作为改革试点县。2017年根据试点情况,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整合资金范围主要包括财政、发改、农业、水利、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中央、省、市、县各级安排用于农田建设方面的涉农资金。重点整合以下项目资金中可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部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中用于测土配方施肥的支出;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投资;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投资;防护林建设以及其他涉及农田建设资金等。试点县有基本烟田土地整理任务的,要将烟田土地整理资金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统筹安排。
(二)资金整合方式。创新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项目管理机制,大胆探索多种形式的资金整合办法。可以高标准农田建设重大项目为平台推进资金整合,可以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区域为平台推进资金整合,也可突破部门界限,跨部门、跨渠道推进资金整合。鼓励试点地区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自主创新,努力探索“源头不变、渠道合并、统筹安排、形成合力”的整合模式,并结合行政体制改革进程,实现“源头整合、县为主体、省市监督”的目标,切实做到整体推进,提高投资效率,建立科学、合理、高效的整合资金建设高标准农田的新机制。
(三)建立“四统一”、“两结合”工作机制。
1、统一规划。试点县政府要组织精干力量对全县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进行认真摸底调查,组织有关部门统一编制全县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划定高标准农田建设区域。试点县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要与各有关部门的专项规划相衔接,细化实化工程任务,协调推进工程建设。规划编制、投资安排和建设管理等情况及时报省水利与农田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和省直有关部门备案。
2、统一标准。试点县政府在严格执行新发布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湖南省地方标准前提下,结合本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建设任务、投资安排,由县政府协调相关部门,统一确定本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内容和投资标准。
3、统一平台。以县为平台组织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县级政府是高标准农田建设和资金整合的责任主体。在县政府领导下,相关县直部门密切配合,建立起“县级政府主导、相关部门配合、项目统筹安排、责任主体明确、整体连片推进”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统筹使用新机制,重点开展权属确定、土地平整、农田水利、耕地质量、农技服务、机耕道路、生产设施配套等建设。
4、统一考核。对于试点县资金使用和建设任务的完成情况,各相关部门不单独组织验收考核,每年底,由省水利与农田委员会商省直有关部门统一联合开展验收考核。
5、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与金融、社会资本结合。积极吸引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拓宽高标准农田建设投资渠道。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采取财政贴息、先建后补等方式,探索实行委托代建购买服务,引导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和工商资本投资建设高标准农田。
6、绩效考核目标与奖惩措施结合。试点县政府与省政府签订责任状,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实现任务、投资、责任相挂钩。强化绩效考评结果运用,严格落实奖惩措施。对工作力度大、管理规范、成效突出的县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
(四)开展项目建设和资金整合。
1、制定涉农资金整合实施方案。试点县在对现有涉及农田建设资金的来源渠道、规模、支持对象和内容进行清理的基础上,研究制定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整合实施方案。紧紧围绕高标准农田建设计划,按照集中地点、集中项目、集中投入的要求组织编制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方案,明确高标准农田年度投入的重点领域、重点区域和重点环节,明确建设目标、建设区域、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资金投入及来源、实施保障等,报省水利与农田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2016年5月底前完成。
2、组织实施资金整合项目。试点县人民政府统一明确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安排原则、管理措施、工作要求、完成标准等,在现有机构、技术人员基础上组织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对项目评审、招标、监理、验收实行统一管理。2016年9月底前完成。
3、开展资金整合绩效考评。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由试点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绩效考评和相关总结。省水利与农田建设委员会联合省直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试点县涉农资金整合绩效考评,重点对项目资金整合率、资金到位率、项目完成率、项目整体效益进行评价。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4、做好信息反馈。建立试点工作反馈机制,各试点县要及时将试点开展情况向省水利与农田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和省财政厅反映。及时总结典型经验,积极宣传试点工作成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和试点县所在市均应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涉农资金整合协调机制,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试点县人民政府要统筹项目组织实施工作,定期组织召开涉农资金整合协调会议,通报涉农资金整合工作进展情况,对在涉农资金整合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二)明确职责任务。按照“省统筹、县主体”的原则,省水利与农田建设委员会协调省直农口部门高标准农田建设涉农资金整合事项,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督促,建立信息联络和沟通机制。试点县相关部门要加强涉农资金使用日常监管,确保整合后的涉农资金封闭运行,规范使用。
(三)加强资金管理。试点县要大力推行项目公示制、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监理制、验收考核制,继续完善专账制,政府采购制,国库集中支付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自觉接受当地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切块”下达的涉农资金,要制定整合后的资金管理办法,在使用原则、使用范围、整合方式、项目申报、管理程序、监督检查等方面明确具体要求。
(四)加强基础管理。试点县要建立资金台账,统一统计口径,健全统计制度,为高标准农田建设涉农资金管理提供精细、详实、准确的信息。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应通过现有监测监管系统上图入库,实现可监测、可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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