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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关注宅基地制度选择与变迁方面 应该注意了解哪些历史?

来源:土流网2016-05-05 16:09:07

关于农村宅基地的使用面积,中央有关部门早就出台了“一户一宅”的土地面积限额政策,各地政府也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一户一宅”的使用面积进行了测算和确定。但是,由于现行宅基地制度实行福利性分配和无偿使用,这种本质上属于按需分配的集体公共产品,很难有效制约农民家庭要求无偿扩大宅基地占用的强烈冲动。

宅基地制度构建更为复杂。改革前,宅基地制度跟承包地的逻辑是不大一致的。第一,宅基地的私权一直保留到了高级社。这跟农地不一样,因为那时候主要是农地要为工业化服务。第二,“三权分离”: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与农户使用权相分离,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私有权相分离。也就是所有权是集体的,使用权给农户,再就是房屋是私权。即便在“文革”时,文件里对这一 条都是非常强调的:房屋那块不能动。“三权分离”的体制实际上是在改革前形成的。

这一套制度形成以后,改革以来在宅基地的构建上有如下特点。

第一,无偿取得宅基地的制度。这是在改革以后确定的,但是,当地分给农户以后,农户盖房怎么办?

第二,强化成员身份在后续改革中无法实现。改革之前,对出去的军人、 教师、华侨等,当时有很多文件规定,这些人一旦回来还是分配宅基地。但是,改革以后对成员身份在强化,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获得宅基地。总之,身份权的强化是在改革后,无偿取得的制度设立也是在改革以后。

第三,将宅基地作为建设用地的一类是在改革以后。因为《土地管理法》 是在1987年以后才有的,之前也没有“建设用地”一说。但是,宅基地有什么权?《土地管理法》从来没说。划为建设用地后,宅基地受指标管制强化了,农民盖房要有建设用地指标。但事实上农民盖房基本上拿不到建设用地指标,指标到了县一级作为建设开发的指标,怎么可能给农民盖房呢?所以宅基地划为建设用地在权利上没有体现,只是管制被加强,农民用就被查违法。

第四,政府规制增强。宅基地是一种特别的用益物权。一般用益物权有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可宅基地只有占用权和使用权,没有收益权。所以, 宅基地制度变成一个集体经济组织以成员权身份无偿获得的居住权。

 

宅基地制度“三权分离”改革逻辑的后果是什么呢?

第一,宅基地的集体边界被锁定是弊大于利。宅基地的一个基本边界是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获得宅基地,这个边界被锁定后,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进到宅基地的使用里面去。但是,这个锁定有效吗?现在虽然法律上的边界被锁定,但事实上宅基地的集体边界在不断地被突破。尤其是在沿海地区、城市近郊地区,这些地区集体的边界以成员身份来界定宅基地的法律和现实之间的分歧越来越大。

第二,跟承包地相比,宅基地的集体所有权被实化,使用权被弱化,这是未来宅基地制度改革面临非常大的一个问题。到底朝哪个方向改?是把集体所有权做得更实,还是把使用权做得跟承包地一样,把它做得更强?现在分歧非常大:有一类人说要把前者做强,另一类人说要把后者做强。

第三,现在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是分别赋权。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的,是集体所有下的使用权,房屋是私权。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文件中,农民的住房财产权可以试点抵押担保和转让,没有提及宅基地使用权,这就是未来想把房屋的所有权权能越做越大。但这个所有权是在宅基地的使用权上的,两者之间存在实物上的不可分割和权能上的分割。这怎么办?反正我们没有办法。 农民想出了很多办法,一些地方的农民现在基本上把使用权和房屋打通了。

第四,宅基地作为建设用地的一类只享受指标和审批管理的义务,但是没有给这一类建设用地赋权。宅基地的权利设置只有占有权、使用权,没有收益权。这种权利设置跟事实之间的差异越来越大:事实上农民宅基地的交易大量发生,除了沿海地区,农村人口流动大的地区基本上都有发生。

本文来源:引自刘守英著的《直面中国土地问题》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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