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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呢?

来源:攸县国土资源局2016-04-25 14:21:41

关于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的若干意见

株国土资发〔2015〕13号 

各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土地集中管理。严格执行全市土地“八统一”管理。各土地资源配置单位在完成一级开发后,所开发土地纳入全市土地储备库,按程序供地。推进储备土地信息化管理。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土地、签订土地招商协议。 

二、严格实施计划供地。严格执行土地资源计划管理。以项目建设为主线,土地储备计划、用地报批计划、征地拆迁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应相互协调、衔接。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含工业用地)出让,必须根据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年初批准的供应规模实施限额供应管理。 

三、激发土地市场活力。坚持土地招拍挂出让基本制度,按“价高者得”原则取得土地,实现土地出让充分竞价。积极推行经营性建设用地网上挂牌出让方式。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管理,在土地矿产交易市场不得设置排它性条件进行招拍挂。加大土地招商推介力度。 

四、严格执行出让底价。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含工业用地)出让应在第三方土地评估价格基础上,综合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成果及基准地价,结合房地产市场情况,重点分析楼面地价,报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定后,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工业用地出让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逐步向成本价过渡,探索实施租赁和出让结合。 

五、科学确定使用条件。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已供土地的土地性质和土地用途;合理确定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含工业用地)出让前规划使用条件,充分实现土地效益最大化;严格按规划蓝线一次性报批拆迁到位,实现地块的完整出让;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含工业用地)原则上不得更改容积率,擅自更改容积率的,依法依规严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改变土地用途和更改容积率的项目,如符合收储条件,须收储后重新出让。 

六、完善配套设施建设。加强出让土地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缩短土地开发周期,改善投资环境;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市发改、财政、规划等部门根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审议各土地资源配置单位年度开发计划,通过市土地储备中心备案后实施;拟出让地块周边道路等基本设施建设未到位的、房屋征拆未完成的,原则上不出让土地。 

七、稳妥推进规划拆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确定城市建设和产业发展片区,实行规划拆迁;实施规划拆迁的片区,优先安排土地报批计划指标,优先安排项目资金,优先完善片区基础设施配套;未经依法批准,规划拆迁的片区不得实施征地和动土建设。 

八、全面清理闲置土地定期清理建设用地的供应实施情况,严控批而未供土地存量,通过采取调整置换、依法收回、征缴土地闲置费等方式,依法依规处置闲置土地,做好低效利用土地的再利用。 

九、严禁减免土地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不得减免土地竞买保证金;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或者以土地换项目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十、切实加强用地管理。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不得办理休闲农业类项目审批;严格规范棚户区、城中村等项目认定管理;未经审查、批准的土地不得进行转让等交易;加大对违法建设的管控力度。 

各级国土、规划、财政等部门要加大对以上意见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严重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株洲市财政局 株洲市规划局 

                                  2015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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