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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如何正确租地?(安徽版)

来源:互联网2016-04-21 16:48:02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

一、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一)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各地要以农村土地(指承包耕地,下同)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为契机,全面清理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对没有签订承包合同或承包经营权变更的,要重新签订;对承包合同遗失、残缺的,进行补签、完善;以已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发放的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采取标准规范、农民认可的技术方法,开展农户承包地调查勘测,进一步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原则,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按照完善后的土地承包合同和新建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依法颁发权属证书,建立健全规范的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强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保护,为推进土地流转、调处土地纠纷、完善补贴政策、进行征地补偿和抵押担保提供重要依据。 2016年底,建立健全省市县乡互联互通的四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信息管理应用平台,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信息化。

(二)全面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承担好全国试点省任务,认真总结2014年试点经验,2015年在65个县(市、区,下同)扩大试点,力争2016年底基本完成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任务。各地要按照中央和省统一部署,强化市督促指导、县负总责、乡镇推进、村为主体的责任,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作配合、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科学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强化宣传培训,落实保障措施,扎实推进试点。在工作中,要坚持稳定承包关系,依法规范操作,尊重农民意愿等基本原则。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农民承包地,严禁将确权登记实测后多出原承包地的面积收归集体。坚持“服务式”确权,不搞“运动式”确权,进度不强求“一刀切”。严格执行全省统一规范的操作流程、技术方法和技术标准。注重发挥村民民主协商的作用,积极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加快建立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和确权常态化工作机制。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市、县财政预算,省以上财政给予补助。

二、规范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三)鼓励创新土地流转形式。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引导农户长期流转承包地并促进其转移就业的扶持政策体系,对流转期限3年以上、经营规模适度的新型经营主体给予奖补。结合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鼓励农民在自愿前提下开展互换并地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支持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全程土地托管或主要生产环节服务托管。稳步推进金寨等6县(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研究制定统一规范的操作流程和管理办法,探索建立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制度、抵押价值评估和抵押资产处置办法。

(四)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严格土地流转合同审核把关,确保土地流转意愿、价格确定、形式选择均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收益归承包农户所有,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制定规范的土地流转委托书格式文本。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流转对外招商经营。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检查土地流转政策执行情况。严禁通过定任务、下指标或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绩效考核等方式推动土地流转。严肃查处截留、挪用农民承包地流转金,以及少数基层干部私相授受、谋取私利的行为。

(五)强化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出台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的意见,建立完善土地管理和服务制度,加强流转合同审查、登记、备案、建档和土地流转监测工作,完善土地流转政策咨询、信息发布、合同签订、合同变更、委托流转等服务。依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把土地流转信息平台建设纳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信息管理系统统筹规划,加快建成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使用统一的省级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引导流转双方合同签订工作。充分利用现有农村产权交易资源,重点打造县乡联动的土地流转交易平台,为土地流转提供服务。研究制定完善土地流转交易规则和管理办法。健全乡村调解、县(市、区)仲裁、司法保障的纠纷调处机制,及时调处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纠纷。

(六)合理确定土地经营规模。各地要依据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土地规模经营的适宜标准。现阶段,对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至15倍、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的,应当给予重点扶持。创新规模经营方式,在引导土地资源适度集聚的同时,通过农民的合作与联合、开展社会化服务等多种形式,提升农业规模化经营水平。

(七)扶持粮食规模化生产。加大粮食生产支持力度,原有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归属由承包农户与流入方协商确定,新增部分向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倾斜。对从事粮食规模化生产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符合申报农机购置补贴条件的,要优先安排。探索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试点,允许用粮食作物、生产及配套辅助设施进行抵押融资。粮食品种保险要逐步实现生产规模经营主体愿保尽保,适时提高财政对主要粮食作物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逐步减少或取消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县级财政保费补贴。研究制定扶持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的配套办法。

(八)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或变相建设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严禁破坏、污染、圈占闲置耕地和损毁农田基础设施。强化监督检查,坚决查处通过“以租代征”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坚决禁止擅自将耕地“非农化”。利用规划和标准引导设施农业发展,强化设施农用地用途监管。采取措施保证流转土地用于农业生产,可以通过停发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直补等办法遏制撂荒耕地的行为。在粮食主产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高产创建项目实施区,不符合产业规划的经营行为不再享受相关农业生产扶持政策。合理引导粮田流转价格,降低粮食生产成本,稳定粮食种植面积。

(九)加强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省直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加强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实施办法,并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督查检查。对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作出明确的上限控制,建立健全资格审查、项目审核、风险保障金制度,重点对企业经营范围、投资能力、科技水平、土地复垦能力进行审查;对租赁规模、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租赁价格及租金支付方式进行审核。要依据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面积实行分级备案,严格准入门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日常监测制度和土地流转退出机制,及时对土地利用、项目实施、合同履行等情况进行跟踪审查、评估和监测,对符合要求的给予政策扶持,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因经营不善及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导致生产经营无法继续进行的,要实行限期退出,防止浪费农地资源、损害农民土地权益。

三、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十)发挥家庭经营的基础作用。继续重视和扶持普通农户发展农业生产。积极培育规模适度的农户家庭农场。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分级建立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健全管理服务制度。建立“青年农场主”培训和孵化基地。以县为单位,整合涉农资金建设连片高标准农田,并优先流向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规模经营农户。

(十一)加快发展农户间的合作经营。鼓励承包农户通过共同使用农业机械、开展联合营销等方式发展联户经营。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组织。继续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县、示范社创建工程健康规范发展。实行农民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引导发展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农社对接。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十二)鼓励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涉农企业重点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引导工商资本发展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发展多种经营。发展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快培育以龙头企业为核心、专业合作社为纽带、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为基础的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引导各类经营主体共同出资、相互持股,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混合所有制经济。

(十三)探索新的集体经营方式。支持村组盘活集体资产资源,发展物业经济,壮大集体经济实力。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农民意愿,统一连片整理耕地,将土地折股量化、确权到户,经营所得收益按股分配,或以承包地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组织,通过自营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发展农业规模经营。

(十四)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扶持力度。各级要扩大对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扶持资金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承担涉农项目,新增农业补贴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加快建立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的管理制度。完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整合农机购置补贴和秸秆禁烧有关资金,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支持。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优先扶持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面落实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用水、用电、税费等相关优惠政策。落实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用地政策。继续落实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拿出不低于省下达总量2%比例专门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的政策。

(十五)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支持力度。推动县域征信体系建设,金融部门和机构开展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等级评定,对信用等级高的给予一定授信额度,并给予利率优惠。做大做强政策性融资担保,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担保支持力度,降低“三农”融资担保门槛,降低担保费率,确保“三农”贷款在保余额比重逐年提高。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出现的担保代偿,在按小微企业担保风险补偿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的基础上,探索建立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涉农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企业出现的贷款损失及担保代偿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鼓励市县探索建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涉农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扩大家庭农场“直管直贷”试点覆盖面,稳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在多层次资本市场发行股票、债券、票据等,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地方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重点扩大政策性保险附加商业性保险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提供保费补贴,省财政给予以奖代补。

四、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十六)培育多元社会化服务组织。出台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意见。利用现有服务设施,健全乡镇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和村级服务站点。大力培育合作服务组织、服务型农业企业和社会服务组织。加快建设农村产权交易、农业经营主体信用和农产品流通服务平台。支持建设粮食烘干、农机场库棚和仓储物流等配套基础设施。农产品初加工和农业灌溉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鼓励以县(含国有农场)为单位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创建活动。开展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试点,鼓励向经营性服务组织购买易监管、可量化的公益性服务。研究制定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建立健全购买服务的标准合同、规范程序和监督机制。

(十七)推进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统筹各类教育培训资源,积极探索构建以农技推广机构、农业广播电视学校、中高等农业职业院校为主体,农业科研院所、农业大学、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广泛参与的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强化专兼职师资队伍,优化教育培训内容,创新教育培训形式。将长期从事农业生产、有一定产业规模、文化素质较高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骨干等作为重点教育培训对象。把青年农民纳入国家实用人才培养计划。努力构建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认定、扶持体系,建立公益性农民培养培训制度,探索建立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制度。

(十八)发挥供销合作社和农垦系统的优势和作用。按照改造自我、服务农民的要求,研究制定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畅通供销合作社农资经营渠道,推进技物结合。利用现有资源开展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扩大基层供销社股份合作试点,针对农业生产重要环节,与农民签订服务协议,开展合作式、定单式服务。积极推进农垦改革,支持农垦建设现代农业示范基地,依托农垦搭建省级农业投资平台,促进垦地合作发展,充分发挥在现代农业和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示范引领作用。

(十九)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各级要明确相应机构承担农村经管工作职责,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省直有关部门要研究出台指导意见。

土地问题涉及农民切身利益,事关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明确部门职责,健全工作机制,加快形成推进工作的合力。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基层和群众的创造,搞好分类指导。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准确把握政策要求,营造良好的改革发展环境。坚持规划引领,引导土地经营权流转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美好乡村建设规划、优势农产品产业带规划和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规划相衔接。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每年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及时查处和纠正违纪违法行为,确保农村土地流转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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