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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治对我国耕地保护有哪些作用?

来源:土流网2016-04-18 16:22:48

人多地少的土地国情、耕地供需的严峻形势和粮食安全的特殊地位决定了耕地保护是我国土地管理土地整治的首要目标和战略任务,耕地保护制度则是我国土地管理的核心制度。1998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时,明确提出“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面对经济社会发展必然导致耕地占用状况,加强补充耕地就成为切实保护耕地的重要方式和必然之需。与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要求相适应,在经过不断创新和发展后,我国耕地保护制度不断完善,补充耕地也日益进入制度化的规范轨道。

土地整治是指对低效、不合理和未利用的土地进行治理,对生产建设破坏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进行复垦,以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利用效益的活动。就其内涵界定而言,土地整治既是补充耕地数量的重要手段,也是提高耕地质量的主要方式。现行《土地管理法》 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多年实践也已充分证明,耕地保护制度的健全完善与土地整治日益发挥作用密不可分。

从政策演化脉络可以清晰看出,耕地保护政策逐渐转向数量和质量并重,土地整治也在增加耕地数量和提高耕地质量中愈发扮演重要角色。1998年经修订的《土地管理法》 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这意味着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下达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耕地保有量任务在规划期限内不能减少,而在此期间耕地总量减少的要按规定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 28)指出“各类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基础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 128号)的颁布表明补充耕地数量质量按等级折算工作正式实施。《国土资源部关于提升耕地保护水平全面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 2012]108号)则明确规定“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把好补充耕地质量关”和“积极推行‘移土培肥’,统筹做好建设占用优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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