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2016-04-14 14:45:38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相关阅读:
土流网温馨提示:
海南省落户新政:关于引进人才落户实施...

海南省最严土地新政:关于进一步加强土...

海南省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

海南省农垦遗留问题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方...

《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出炉,...

海南省《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
海南关于严格规范土地一级开发管理的通...
关于海南省农业厅印发《2017年海南...

广东省关于印发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

2017年惠州市落户新政:关于进一步...

关于宜昌市“三救助一兜底”脱贫攻坚三...

海南省关于支持美丽乡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房建设...
海南省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做大做...
海南省关于加快木本油料产业发展的实施...

复制成功
微信号: bieshu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