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土流网2016-04-12 17:34:13
为了保障我国耕地质量和耕地占补平衡,就如何建立耕地占补平衡考核,有关方法进行了总结。
1、耕地占补平衡,实行占用耕地的建设用地项目与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挂钩制度。
2、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经依法批准的补充耕地方案,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补充耕地。
3、有条件的地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应当利用剥离的耕作层土壤,提高补充耕地质量。
4、《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规定,实施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当达到设计确定的有关道路、渠系、林网和耕作层厚度及坡度等技术标准,并按有关规定验收合格。
5、市或者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上级国土资源部的部署和要求,确定本行政区内应列为本年度考核范围的建设用地项目,并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6、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合格率较低的地区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暂缓受理该地区的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
7、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
8、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9、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10、《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规定,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耕地占补平衡的考核工作。
11、《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规定,耕地占补平衡考核,以建设用地项目为单位进行,主要考核经依法批准的补充耕地方案确定的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和资金。
12、《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规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农业等部门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13、《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规定,国土资源部每年对全国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作出部署。
14、《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规定,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
15、《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规定,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16、《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为单位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17、《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
18、根据《闲置土地管理办法》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自收到《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
19、《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井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并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20、《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规定,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2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规定,受国土资源部委托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转报国土资源部。
2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间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2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24、《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编制。
25、《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规定,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坚持统一标准、分级负责、严格规范、违者查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26、《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规定,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包括: (1)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建设单位自行补充耕地,建设单位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 (2)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 (3)村庄、集镇分批次建设用地,所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集有关资金或者组织农民投工投劳实施土地整治项目)
27、《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规定,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权利,实现数量、质量、生态管护相统一。
28、《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规定,补充耕地的实地核查工作应当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竣工验收、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相结合。
29、《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其制定的法律、法规依据为《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0、《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用上面这些条例来考核我国耕地占补平衡,确保中国存量耕地粮食生产能力不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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