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2016-04-11 17:26:53
生产大队、村委会能否成为耕地征收的被告?
经典案例:
北山村村委会的前身是北山村生产大队,1982年改革的时候,改为北山村村委会。王金花是北山村的村民,1987的时候与南山村村民高长河结婚,婚后生有一子。王金花婚后与高长河在南山村居住,但户口并未迁到南山村。1989年在村改调整土地的时候,北山村村委会分给王金花一处责任田2.1亩。2002年的时候,乡村旅游开始在北山村兴起,有一位港商在此处投资5000万用于建设一“农家乐主题游乐园”,征用400亩土地。王金花的责任田刚好在征收的范围之内。在王金花和北山村村民一块去村委会领取耕地补偿费之时,被北山村村委会告知,依据县里面的有关文件,禁止外嫁女领取本村的耕地补偿费。王金花对村委会不给付其耕地补偿费的行为不服,将北山村村委会起诉到当地的人民法院。那么,北山村村委会能否成为本案的被告呢?
具体解答: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农村村民委员会歧视外嫁女,侵犯妇女财产权益而发生的耕地补偿费纠纷案件。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只要是本村的村民,无论是否是外嫁女,均有权获得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且与男性村民享有同等的权利。结合本案,北山村村委会在调整土地的时候,就已经分给王金花责任田了,而在责任田被征收之时,却以一个县文件为理由剥夺了王金花获得土地补偿费的权利,这无论从情理上,还是法理上都是说不通的,因此,在本案中,北山村村委会可以成为本案的被告。
相关法律: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五条: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
附:什么是生产大队?
生产大队(简称大队),是指中国大陆农村地区在人民公社时期存在的农村基层组织。其前身为“行政村”,实行人民公社制度以后,“村”过渡至大队;人民公社解体以后,恢复到原来“村”的体制。
负责人有大队长、副大队长至少2人,其他班子成员还有民兵连长、妇女主任,另外还有会计和出纳各1人。中国共产党在大队设支部委员会,有支部书记和副书记至少2人,均为大队负责人。生产队和生产大队的干部均非国家行政人员,他们基本上全是本队成员,本乡本土,其工作待遇均实行“工分制”,每月有少量的货币津贴。
按规定,生产大队的一切重大事情都要由大队社员代表大会决定,大队每年至少开会两次。代表每年改选一次。由于一切事务都由中共支部决定,代表大会并没有起到决定作用。所以农民在大队一级政治参与程度比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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