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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关于稳定当前生猪生产的指导意见(闽农牧〔2016〕75号)

来源:福建省农业厅2016-04-08 16:46:27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稳定当前生猪生产的指导意见
闽农牧〔2016〕75号

各市、县(区)农业、畜牧兽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

去年3月以来,我省生猪价格与全国同步触底回升,生猪生产进入恢复性、补偿性发展阶段,目前处于历史新高。现根据省领导批示精神,为稳定生猪生产,防止生猪价格异常波动,努力做到生产有度、补栏有序,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继续推进养殖污染治理。各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继续认真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44号),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和环保部门做好禁养区养猪场户及可养区内存栏250头以下不达标养猪场户关闭拆除扫尾工作,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违建生猪养殖场户,严厉打击养殖回潮行为,不能因猪价高而推迟或放慢污染治理进度。要加快推进可养区养猪场标准化改造,积极开展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提升规模养殖现代化装备水平,推动生猪养殖向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方向发展。力争2016年底前,完成存栏5000头以上养猪场标准化改造;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规模养猪场标准化改造,全省规模养猪场(养殖小区)基本达标排放或零排放。

二、加强生产信息预警监测。各地要加强生猪产销形势分析,认真研判生猪产销走势,做好生猪生产监测和市场销售监测,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引导养殖场(户)合理安排生产,谨防生猪过度补栏,出现新一轮产能过剩现象。

三、强化种猪市场规范监管。各地要密切关注当前生猪养殖效益较好和种猪比较畅销的态势,加强种猪生产经营行政执法监管,坚决打击以假当真、以次充好等行为。要加大种猪质量监督检测力度,健全完善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建设,规范种猪生产经营市场,为生猪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驾护航。

四、加大养殖技术指导服务。各地要充分发挥农业(畜牧兽医)部门技术优势,选派技术专家人员深入养猪场(企业),加强对养殖户的技术培训和指导,大力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加强饲养管理,规范投入品使用,合理调整猪群结构,提高养殖水平,降低生产成本,增加养殖效益。

五、大力发展生态生猪产业。各地要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强化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服务,大力推行种养结合的高效生态循环养猪业,积极推广能源生态型、能源环保型、微生物异位发酵床等治理方式,推广养猪废弃物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和PPP模式,加快推进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实现生猪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要严格按照省政府下达的生猪年出栏控制指标,严把生猪准入门槛,严控生猪养殖总量,确保“十三五”全省生猪年出栏总量控制在2000万头以内。

六、抓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春夏季节是动物疫病高发季节,各地要坚持预防为主方针,狠抓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重大疫病的强制免疫工作,坚持规模养殖畜禽按程序免疫、散养畜禽春秋集中免疫和每月补免相结合的措施,强化规模养殖场免疫监管,加强免疫工作督查和免疫效果监测。确保应免密度达100%,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免疫抗体合格率保持在70%以上。同时指导养殖场(户)做好仔猪流行性腹泻等常见猪病防控工作。进一步加大生猪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力度,及时掌握生猪疫情动态,制定切实可行的综合防控措施,严防发生区域性重大疫情。

七、强化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要严格按照动物检疫规程的要求,规范实施动物检疫,进一步加大养殖、屠宰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对逃避检疫、不按规定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等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处理。加大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政策的宣传力度,积极向当地政府报告,将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确保补助费用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福建省农业厅
2016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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