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网站2016-11-22 11:40:08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实施意见
闽政〔2016〕52 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8号,以下简称《意见》),深化福建与泛珠三角区域兄弟省区的合作,促进共同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我省是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重要成员,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合作发展、互利共赢主题,围绕泛珠三角区域的战略定位,进一步完善合作发展机制,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全方位开放合作,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再上新台阶,努力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
二、促进区域经济合作发展
(一)优化区域经济发展格局。积极推动海峡西岸城市群建设,推进城市群内部城际铁路、公路等交通网络、信息网络的连接和产业分工协作,强化福州、厦漳泉大都市区自身内在联系和功能互补,加快同城化步伐,建设引领全省城镇化发展和辐射带动周边地区经济发展的高地。会同广东、江西等邻省建立省际发展规划衔接机制,深化闽粤、闽赣省际边界地区合作,推动空间布局协调、时序安排同步。认真实施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注重陆海统筹,深入推进海峡蓝色经济试验区建设,发展特色鲜明的湾区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住建厅、海洋渔业厅、交通运输厅等,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共同培育先进产业集群。围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动对接“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加强与泛珠兄弟省区的产业协作,推进产业链上下游深度合作,加快提升电子信息、石油化工、机械装备三大主导产业的技术水平和产品层次,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和新医药、海洋高新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化发展;加速发展互联网经济,着力打造大数据重点产业园区和中国福建VR产业基地,推进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组织实施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行动计划,实施工业强基、“机器换工”、质量品牌提升、工业互联网创新试点等行动,改造提升现有制造业集聚区;以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为重点,推进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推动形成布局合理、产业协同、资源节约、生态环保的产业集群。推动现代服务业省级集聚示范区建设,深化服务业发展体制改革,创新发展模式和业态,逐步放宽外资准入限制,深入推进与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深化农业技术合作,加强南繁育种、粮食产销合作及农业大数据共享,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产品生产企业申报建设供港澳农产品基地,支持泛珠兄弟省区企业入驻我省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农民创业园及示范基地、工业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等园区。加强与广东、广西、海南等省区在现代渔业产业与海洋旅游、海洋文化创意、港口物流、航运服务、信息服务等方面的合作,共建海洋经济示范区、海洋科技合作区,加快现代海洋产业发展。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发改委、商务厅、农业厅、海洋渔业厅、文化厅、粮食局、旅游局等
(三)引导产业有序转移承接。充分发挥比较优势,积极参与泛珠区域产业分工。依托现有产业基础,积极引进兄弟省区先进技术、高端人才、资本、信息等要素,推进技术创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和组织形式创新,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依托漳州、龙岩、三明、南平等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建设一批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用好用足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支持国家级、省级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建设,增强承接转移能力。支持我省传统特色产业及知名企业到中西部地区建设生产基地,拓展中西部市场。充分发挥各类合作平台在促进产业转移合作中的积极作用,实施闽粤经济合作区发展规划,提升闽粤产业合作水平;推动龙岩与赣州共建赣闽产业合作区,积极探索政策共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商务厅、发改委等,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
三、大力推进统一市场建设
(一)实施统一的市场规则。按照国家部署,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清理阻碍要素合理流动的各种规定和做法,营造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规范发展综合性产权交易市场。加强与兄弟省区的标准制定合作,推动产品检验、计量检定、资质认定等结果互认,促进商品自由流通。积极参与推动服务业区域标准制定。加强跨区域市场监管执法合作,积极参与建立统一的市场执法标准和监管协调机制,在完善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基础上,整合信用信息资源,推动市场主体基础信息互联互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市场监管措施协调联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异地受理处置和行政执法相互协作。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共同探索建立区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促进内地九省区行政处罚裁量权运用的逐步统一,为企业跨区域发展营造更加良好的行政执法环境。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省政府法制办等
(二)加强社会信用合作。积极参与建立区域信用联动机制,建立健全各行业各领域信用记录,通过对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逐步推进我省与兄弟省区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对接联通。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协同行动,加快完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联合惩戒等信用信息与兄弟省区的共享交换。推动知识产权信用信息系统与我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对接,实现与兄弟省区专利代理等信用信息的共享交换。开展区域信用体系建设合作与交流,在推动我省自贸试验区率先开展第三方信用服务试点的基础上,适时推动信用服务机构的备案互认,促进信用建设经验成果及信用市场服务的互通互用。建立完善统一的企业信用分类标准,与兄弟省区探索联合建立区域内重点领域企业失信黑名单制度,实现跨地区信用联合惩戒,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失信惩戒机制。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工商局、质监局、商务厅、知识产权局等
(三)构建区域大通关体制。加强我省海空口岸资源和通关环境的宣传推介,完善口岸综合服务体系和口岸联络协调机制,深入推进跨区域口岸通关协作,支持周边和内陆省区利用我省对台优势和口岸通道实现互惠合作。深化运用实施关检合作“三个一”通关改革成果和经验,大力推进福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积极推进跨省区电子口岸合作,推动我省与兄弟省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在区域通关一体化、数据交换共享、对台“三互”、亚太沿岸和“海丝”沿线国家口岸信息互通、协作等方面进行广泛合作,推进通关数据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实现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在现有福建、广东、广西、海南四省区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的基础上,加强与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衔接,打破跨省域关区、检区界限,大力推进区域通关、通检一体化,推进进出口通关便利化。
责任单位:省口岸办、福建海事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福建检验检疫局、厦门检验检疫局、省边防总队、厦门边检总站
四、推进重大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
(一)建设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围绕加快建设综合交通、智慧交通、绿色交通、平安交通,构建以客为主、便捷舒适的公众出行服务体系和以货为主、经济高效的现代交通物流服务体系,强化各种运输方式的衔接和综合交通枢纽建设,构筑综合运输大通道。加快浦梅铁路建宁至冠豸山段、兴国至泉州铁路福建段项目建设;积极推进福州至广州铁路(龙岩至龙川段)、吉安经武夷山至温州等铁路项目规划和前期工作,争取国家支持鹰厦铁路北段扩能改造,提高福建与区域铁路网的互联互通水平。积极推进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及升级改造,打通省际“断头路”“瓶颈路”。优化沿海港口功能布局,推动港区整体连片开发及其配套的大型深水航道建设,加快湄洲湾港罗屿大宗散货码头和福州港罗源湾可门作业区建设。支持内陆地区来闽合作建设飞地港,重点建设江西省上饶市在宁德湾坞作业区的8号泊位,增强我省沿海港口对内陆地区的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厦门翔安、福州机场二期等门户枢纽机场建设和武夷山机场迁建,积极推动省内机场开通或加密与兄弟省区之间的航线航班。鼓励发展多式联运,依托向莆、赣龙等铁路,抓好集疏运体系示范工程建设,推进公铁联运物流枢纽和以福州、厦门集装箱港区为依托的多式联运站场建设。加快发展甩挂运输,在点对点甩挂运输基础上,推动区域甩挂、多点循环式甩挂、企业联盟甩挂、省际合作甩挂运输发展。加快智能物流网络建设,逐步完善全省交通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统筹推动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等信息资源共享,构建涵盖各种运输方式、提供综合运输服务的信息系统。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交通运输厅、铁办、邮政管理局、民航福建监管局、民航厦门监管局、南昌铁路局福州办事处等,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构建能源供应保障体系。按照安全、绿色、集约、高效的原则,加快发展风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稳妥推进核电建设,加强能源输配网络和储备应急能力建设。积极争取福建与广东电网联网工程列入国家“十三五”电力发展规划并开工建设,同时积极推进福建与江西电网联网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加快西气东输三线闽粤支干线福建段等输气管道建设,推动电力输送以及煤炭、油气储运合作有效开展,提高区域能源保障水平。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经信委、福建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等
(三)完善信息基础设施。继续实施“数字福建? 宽带工程”,争取国家在闽设立互联网骨干直联点。积极开展“宽带中国”示范城市(群)创建工作。加快建设支撑大数据和VR应用开发公共平台。加快云计算中心布局,形成以数字福建(长乐)云计算中心、中国国际信息技术(福建)产业园数据中心为主的生产和备份中心。
责任单位:省通信管理局、发改委、经信委等,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
实施赣闽粤原中央苏区农村超高速无线局域网工程,在我省19个原中央苏区县行政村开展超高速无线局域网应用试点。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经信委等,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
五、促进区域创新驱动发展
(一)构建区域协同创新体系。加强闽港科技创新合作,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区域协同创新体系。推动香港科研单位来闽设立研发或技术转移机构,促进闽港科技项目联合攻关和科技成果在我省落地转化。充分发挥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莆田、漳州、龙岩、三明等国家高新区的辐射带动作用,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新建一批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加大国家级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力度。推进区域科技交流与合作信息平台建设,共享区域内研发机构、专家、人才、成果、大型仪器设备等科技资源,共建协同创新平台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联合开展重大科技攻关,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厅等,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优化区域协同创新环境。发挥福州新区作为全国首批区域“双创”示范基地试点作用,建设一批“双创”支撑平台,完善“双创”政策措施,加强“双创”文化建设,打造闽台两岸青年创业生态圈。将“6?18”项目成果交易会打造成为区域“双创”工作的一个重要支撑平台,积极探索创新虚拟研究院与区域内顶尖科研单位的合作机制,推动更多高层次专家和优秀企业入驻虚拟研究院。鼓励专利代理机构继续开展“入园进企”行动,引导专利代理机构、维权援助中心参与园区知识产权服务工作站建设,为园区内的创新主体提供知识产权相关服务。积极参与推动建立跨省区知识产权保护联盟。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发改委、知识产权局,福州市政府
六、加强社会事业领域合作
(一)促进教育合作。推动建立区域教育合作交流平台,开展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培训、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合作。完善跨区域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就学政策,推动实现平等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中职教育,确保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高考。主动加入区域大学生就业创业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共享区域各省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用人单位招聘信息、高校毕业生个人求职信息等信息资源,改善毕业生就业创业环境。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社厅
(二)深化文化体育合作。以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为契机,与区域内有关地区联合开展“海上丝绸之路”申遗工作。加强区域文化市场监管合作,建立会议会商、信息互通、执法联动等协作机制。充分发挥中国东部剧院联盟的作用,努力实现联盟会员单位的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共同发展。通过举办系列体育赛事、体育用品博览会等,促进我省与区域兄弟省区间的体育交流与合作。
责任单位:省文化厅、体育局
(三)加强医疗卫生合作。积极开展福州、厦门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与产业园建设国家试点工作,在加快我省居民健康信息平台与国家平台对接的基础上,推进我省与区域兄弟省区间的居民健康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联网省区间医疗机构健康档案信息共享、同级医院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加强省、市、县三级远程医疗网络建设,推进省级远程医疗中心与区域兄弟省区的远程会诊中心互联,共同利用联网医院的优质资源和特色医疗,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加强与区域兄弟省区和台湾地区的中医药合作与交流。与区域兄弟省区特别是与广东、江西等周边省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协调机制,及时通报、有效防范应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等疫情;继续与江西、广东、广西、海南等落实血吸虫病、鼠疫的联防联控机制。加强食品药品监管能力建设,推进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建立以省级为龙头,市级为骨干,县级为基础的检验检测体系。建立区域食品原产地可追溯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建立健全大案要案查处联动机制和跨区域重大安全事故应急联动机制。
责任单位:省卫计委、食品药品监管局、数字办等
(四)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合作。拓展与区域内内地兄弟省区的人力资源交流与合作,配合建立区域统一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体系和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科技人才信息库,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自由流动。根据干部队伍建设需要,支持与区域内内地兄弟省区互派干部挂职交流。探索建立技能人才库和技能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机制。建设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共同加强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建立劳动保障维权信息沟通制度、跨省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制度。按照国家部署,加快推进区域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和养老、失业等社保关系跨省区顺畅转移接续。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委组织部(省委人才办)、省科技厅、教育厅、财政厅(省医保办)
(五)共同优化休闲旅游环境。推动建立和完善区域各省区之间旅游业发展的日常沟通、定期交流磋商机制。积极参与建立公开透明的市场准入标准和运行规则,推动区域旅游一体化,建立无障碍旅游区。加强区域旅游精品线路的谋划,共同打造推出“海丝”之旅、海峡之旅、邮轮之旅、红色之旅、生态之旅、茶文化之旅等“一程多站”精品旅游线路。优化旅游联合营销,借助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旅游推广联盟等组织推进国际形象品牌推广和国际旅游营销平台建设,打造“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中蒙俄“万里茶道”等国际共享旅游品牌;强化区域旅游合作,加大在有关省区的落地营销力度,加强高层次旅游人才的引进、培育,支持增开各省区主要旅游目的地之间的航线、航班,共同规划、开发重大跨省区旅游合作项目,着力发展特色休闲度假旅游产品。鼓励兄弟省区旅游企业来闽发展,重点投资海洋旅游、邮轮旅游、养老养生旅游等新业态项目。加强区域旅游行业协会交流与合作,强化旅游诚信体系共建。强化旅游质监部门执法联动和信息沟通,建立异地旅游投诉受理机制、重大旅游突发事件处理机制及重大事件的通报机制。
责任单位:省旅游局等
(六)完善社会治理协调机制。加强与相邻省份的交通管理警务合作,实行联勤联动,共同做好跨区域大型活动、等级警卫、军交等交通安保工作,以及恶劣天气、春运等交通管理工作,加强紧急案件协查合作。认真落实《泛珠三角区域反走私合作协议》,加强区域反走私情报信息报送、工作经验交流和执法协作,针对热点问题开展区域打击走私联合行动。贯彻落实《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争取尽快在我省开展跨省异地受理居民身份证试点。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等
(七)加强跨区域应急管理合作。针对区域内相邻地区共同面临的公共安全风险,进一步推动部门间、基层毗邻地区间、专业领域间应急管理合作;加强预警信息通报、应急管理处置联动、平台互联互通、联合应急演练和培训交流,不断拓宽应急管理合作范围;将跨区域应急联动纳入我省应急预案、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各环节应急合作机制,确保相关预案有效衔接;有关地区和部门在规划应急体系建设布局时,要充分考虑跨区域应急管理合作需求,提升建设项目的使用效率。
责任单位:省应急办等
七、共同培育对外开放新优势
(一)共同推进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加强与广东、广西、海南、香港、澳门等省区的区域协作与统筹,推动构建国内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协作网络。联合拓展境外空中航线,完善陆海联运通道,健全口岸通关体系,推动信息通道建设,共同打造与东盟等国家和地区互联互通的重要枢纽。办好“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博览会”和“福建品牌海丝行”等相关展会,积极邀请区域内相关省区参展参会,共同拓展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经贸合作,探索与东南亚国家互设产业园区。鼓励省内有条件的企业与区域内兄弟省区企业抱团“走出去”,共同参与境外经贸合作区和农业合作区开发建设,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联合区域内相关省区,与“海丝”沿线国家和地区共同打造“海丝”旅游经济走廊和环南海旅游经济圈。发挥海外闽籍华侨华人文化贯通、人脉广泛、实力雄厚等优势,推进科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旅游等领域交流合作,促进智库、青年、媒体、社会团体等友好交流,拓展友好城市关系,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人文交流的重要纽带。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商务厅、交通运输厅、旅游局、外办、侨办
(二)充分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示范带动作用。加强对福建自贸试验区各项创新举措的整合、提升,争取在投资、贸易、对台、事中事后监管等领域有更多创新举措列入全国可复制推广范围,为区域进一步改革开放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持续推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安全审查和重点行业风险防控,建立企业年报公示制度、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公开、共享和使用制度,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创新两岸合作机制,推进两岸金融合作,促进货物、服务、资金、人员等要素更加自由便利流动。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发改委、工商局、台办、金融办、省政府法制办、福建海事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福建检验检疫局、厦门检验检疫局等
(三)推动口岸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建设。积极争取我省的口岸开放项目纳入国家“十三五”口岸发展规划,持续推动我省口岸扩大开放,进一步优化口岸布局,实现错位发展、优势互补。推动多式联运监管中心建设,支持中欧国际班列(厦门-罗兹)向台湾延伸拓展,加快厦门东南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提升我省口岸辐射能力。优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布局,推动设立福州空港综合保税区、漳州古雷港综合保税区、厦门空港保税物流中心。争取设立“中国(厦门)民用航空维修试验区”。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多元化发展,探索新兴业态“保税+”模式,延伸产业链,提升附加值,培育核心竞争力。
责任单位:省口岸办、民航厦门监管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福建检验检疫局、厦门检验检疫局等,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
八、协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一)加强跨省区生态环境保护。按照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要求,协同深化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明确跨福建与广东省界水质控制目标,完善沟通协商机制,继续对汀江-韩江流域跨界断面开展同步监测,协同推进流域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保护,强化全流域联防联治。共同推进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治,积极参与建立区域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合作和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信息共享机制。配合江西省开展区域环境污染防治合作,实施城市清洁空气行动,加强空气污染物排放的协同控制。组织开展区域酸雨监测技术交流,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与周边省份共同加大自然保护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和保护力度,构建区域生态屏障。积极推进武夷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加强湿地保护与恢复,积极推进湿地保护地方立法,争取国家支持建立以红树林和沿海迁徙候鸟为重点的闽粤桂琼四省区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网络,打造中国红树林生态保护平台。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水利厅、海洋渔业厅、林业厅、气象局、省政府法制办等,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健全生态环境协同保护和治理机制。进一步强化区域环境联防联治,及时通报流域内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及核与辐射事故。参与研究制定《泛珠三角区域跨界污染纠纷处置和应急联动框架协议》,推动建立区域跨界环境污染纠纷省际联动工作机制,会同周边省份开展联合检查行动,妥善处理跨界污染纠纷事项。推进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处置及监管合作。推动完善福建、广东、广西、海南四省区核应急合作机制,共同保障核安全。与广东省认真开展汀江—韩江跨省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试点,推动建立上下游成本共担、效益共享、合作共治的跨区域流域保护长效机制。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应急办、财政厅,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
九、深化闽港闽澳合作
(一)加强经贸合作。建立完善闽港、闽澳高层会商机制,合力推动粤港澳合作的先行先试政策向福建延伸、闽台合作的先行先试政策向港澳延伸并取得实效,推动闽港澳合作由政策争取向项目合作转变。充分发挥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航运中心、贸易中心的优势以及澳门作为世界旅游休闲中心、中国与葡语国家商贸合作服务平台的特殊作用,利用CEPA机制,加强闽港澳在金融、会展、旅游、航运、物流、信息通讯、文化创意等方面合作,支持闽港澳三地企业、金融机构互设区域总部、子公司、分支机构或代表处,共同开拓国内、国际市场。支持企业尤其是同时在A+H股上市的公司,借力香港资本市场发行各类债券。引导优质企业通过发行H股实现在港上市。支持有关机构设立回归并购基金,积极推动红筹境外上市企业回归境内资本市场。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金融办、发改委、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省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
(二)加强社会事务合作。鼓励支持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与港澳地区开展专业人才培训、智力交流和项目合作,建立闽港人才工作联络站,为在港人才、项目与我省企事业单位对接合作提供渠道。推动福建中小学与港澳中小学缔结“姊妹校”,引入“联盟式”教育合作伙伴新型关系。支持福建高校与港澳高校开展合作办学、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及共建学科和专业。鼓励福建高校引进港澳名师和高层次学术团队,扩大闽港澳间学历学位互认,大力推进高校间教师互派、学生互换、学分互认和学位互授联授等。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委组织部(省委人才办)、省教育厅、外办、省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
(三)开展多层次合作交流。利用闽港闽澳高层互访交流机制以及闽港合作会议、闽澳合作会议等政府间合作平台,统筹安排闽港闽澳重要交流合作事项。支持福建研究机构与港澳智库合作开展重要课题研究。加强青少年交流,统筹协调与推动闽港澳青少年交流工作常态化。
责任单位:省港澳办、商务厅、教育厅、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省社科院等
十、强化机制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积极落实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有关事项。省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日常工作机构要加强能力建设,提升我省参与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综合协调能力,参与编制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发展规划,推动合作深化、实化。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等
(二)创新完善合作机制。充分发挥泛珠三角区域合作行政首长联席会议制度作用,积极争取将我省跨省区的重大合作项目、合作事项纳入行政首长联席会议或合作双(多)方高层会晤议程,加强决策、推动和协调。参与设立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发展基金,支持我省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并参与基金的运营和管理,支持我省重大区域合作项目建设。支持国开行福建省分行发挥融资规划优势,积极参与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相关规划课题的研究、编制及论证工作,适时开展配套融资规划的编制,加大对我省区域合作重大项目的融资支持力度。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财政厅、金融办、国开行福建省分行等
积极参与和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对于拓展我省发展空间,落实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扎实工作,共同推动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向更高层次、更深领域、更广范围发展。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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