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浦东新区人民政府2016-03-25 10:36: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5年10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 沪府土[2015]602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道路广场用地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浦东新区航南公路跨大治河桥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 浦东新区航头镇丰桥村六组1611.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416.2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195.2平方米。
2、 浦东新区航头镇丰桥村十二组655.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88.2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67.4平方米。
3、 浦东新区航头镇丰桥村一组6101.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930.7平方米、建设用地147.6平方米、未利用地23.2平方米。
4、 浦东新区航头镇果园村十六组6582.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809.2平方米、建设用地351.8平方米、未利用地421.1平方米。
5、 浦东新区航头镇果园村十七组90.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75.2平方米、建设用地15.1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15040.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3819.5平方米、建设用地514.5平方米、未利用地706.9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浦〕拟征地告[2014]第124号、沪〔浦〕拟征地告[2014]第125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航头镇市民服务中心,航鹤路660号505室(动迁安置办公室)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6年4月5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浦东新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58921482-8201 监督电话: 38763593
联系人:徐萍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川路508号
特此公告。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盖章)
2016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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