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2016-03-08 10:12: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6年1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 沪府土[2016]23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绿地、水域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浦东新区金桥镇(规划外环绿带内,近秦家港)东至:咸塘浜,南至:秦家港,西至:规划外环运河,北至:外环运河、咸塘港交叉口。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 浦东新区金桥镇陆行村高家宅生产队94188.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81790.1平方米、建设用地3189.5平方米、未利用地9209.3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94188.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81790.1平方米、建设用地3189.5平方米、未利用地9209.3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浦〕拟征地告[2015]第001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金桥镇规建办(佳林路655号)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6年3月15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浦东新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58921483 监督电话: 38763593
联系人:丁建平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川路508号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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