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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

来源:宁夏自治区农业厅2016-08-12 10:40:55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引导宁夏自治区家庭农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经营体制创新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3]10号),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重要意义

1.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创新是建设现代农业的核心和基础。在尊重和保障农户生产经营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培育和壮大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进一步激发农村生产要素潜能的重要途径。目前,我区普通农户(兼业农户)、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发展正呈现出新的变化。发展家庭农场能够有效解决好“谁来种田,如何种田”的问题,有利于解决社会就业,有利于农户稳定增收,有利于传承农业文明和农村社会管理,应是第一产业适度规模经营的主要形式。各地各部门要提高对发展家庭农场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把其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和发展的重点,进一步理清发展思路,强化支持措施,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总体思路

2.基本内涵: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当具有农村户籍或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通过经营自有或租赁他人承包的土地、林地、山地、水域等,从事农(牧、林、渔)业规模化、集约化和商品化生产,以农场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且相对稳定,土地租赁期或承包期在5年(从事林、果、苗木的租赁或承包期在10年)以上;应用先进农业科技和经营管理方式,实现优质、高产、高效生产。

3.指导思想。按照“四化同步”的要求,把发展家庭农场作为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核心和基础,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家庭经营主体地位不动摇,立足我区13个农业特色优势产业的发展壮大,以提高特色农产品综合效益和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坚持政策扶持和市场引导相结合,按产业培育和发展家庭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和引导普通农户向家庭农场转变,稳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推进特色优势产业提质增效和集聚升级。

4.基本原则

——坚持农民主体,规模适度。尊重和保障农户生产经营的主体地位,家庭农场的发展形式和规模要尊重农民的意愿,遵循农业生产的特点和规律,不能拔苗助长。

——坚持统筹兼顾,因地制宜。引导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合理布局,协调发展,支持农户围绕当地特色优势产业创办家庭农场,促进土地集约经营和资源高效利用。

——坚持科技支撑,人才兴场。加大科技投入,引导家庭农场加快新技术、新品种、新机具、新设施及新模式的综合配套应用,提高家庭农场的科技水平;加大对家庭农场主要成员的培训,提升其经营管理能力。

——坚持农地农用,守住“红线”。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理,控制“非粮化”,禁止“非农化”,守住基本农田。

5.规模标准。家庭农场种养规模标准,主要从三个方面的指标来衡量,一是以家庭劳动力为主能经营的最大规模;二是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单位产品成本最低、效益最高的规模;三是农户生产经营收入能够稳定达到全面小康社会的收入的种养规模。结合我区农村经营实际,以第一、第三两个方面为主,三方面综合考虑,科学测算不同产业家庭农场经营规模标准。家庭农场的规模标准由自治区各产业指导组和技术专家组提出初步意见,自治区农牧厅、林业局、科技厅按产业分别制定发布(目前的家庭农场规模标准要在今年11月底前发布),3—5年可调整一次。

6.发展目标。到2020年,13个特色优势产业都要培育一批带动力强、管理科学的家庭农场;全区家庭农场总数达到3000家左右(引黄灌区培育约2000家,中南部山区培育约1000家);家庭农场集约经营的土地面积分别占全区耕地面积和耕地流转面积的25%和50%以上;家庭农场产值达到100亿元以上,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25%以上;创造的农产品商品量占到全区的35%以上,形成普通农户(兼业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专业合作社和涉农企业竞相发展的现代农业经营新格局。

三、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措施

7.明确支持的重点。支持政策要与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水平相适应,坚持分类支持:对准家庭农场,即比较接近家庭农场规模最低标准的普通农户,重点支持其扩大规模,改善基础设施条件,促进其尽快达到家庭农场的标准;对已经确认的家庭农场,重点支持其提高技术水平、带动普通农户、开展病虫害统防统治、农机、农产品运储等服务;对示范性农场,即家庭农场中在某一方面具有示范性的,或相关方面安排其就某一技术、品种、经营方式等进行示范的,重点对示范的事项进行支持。示范农场由自治区农牧厅、科技厅、林业局等相关部门和五市,按照推进13个特色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确定。

8.改进支持的方式。自治区已经出台的产业扶持政策,同等条件下家庭农场优先享受,今后出台的各类扶持政策适当向家庭农场倾斜。自治区农牧厅、林业局、水利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工商局、金融办等相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能和对家庭农场的支持重点和环节,制定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具体配套措施。

9.加强家庭农场人才队伍培养。把家庭农场经营管理人才培养纳入自治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纳入职业农民培训计划,由13个特色优势产业指导组分别组织,在实用技术培训的基础上,每年分期分批集中培训5到15天,逐步使家庭农场主要成员成长为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和园艺师)。积极推进“双认证”制度,在家庭农场经营者中推行中专以上学历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鉴定,逐步把家庭农场生产经营者培养成为现代“职业农民”,逐步增强家庭农场自我提高、自我完善、自我壮大的能力。

10.推进金融服务家庭农场发展。各产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金融监管机构开展“信誉农场”评星定级活动,推动金融部门为家庭农场授信。金融监管机构要适应现代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的新形势新要求,不断创新农村金融产品,优化信贷结构,扩大农村信贷规模,增加针对家庭农场的金融产品,推行手续简便、适合家庭农场特点的贷款担保模式,积极探索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离”抵押贷款的新机制。要继续扩大农村妇女创业小额信贷担保贷款业务,引导农村妇女领办创办家庭农场,解决家庭农场发展资金难题。鼓励家庭农场积极参加农业保险,切实落实各项农业保险政策,促进家庭农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四、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保障措施

11.明确部门职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家庭农场发展的宏观指导和组织协调,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任务,形成工作合力。农办要发挥综合协调职能,加强对家庭农场发展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及时提出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对策建议;农牧部门要落实好家庭农场农业项目和农业补贴项目的申报、承接和实施;林业部门要完善促进家庭园林场、家庭苗木场发展的措施;科技部门要积极研发适合家庭农场生产经营的新技术、新品种、新设施;水利部门要探索创新家庭农场农田水利建设和用水服务的新模式新机制;财政部门要不断优化对家庭农场财政支持结构;国土部门要推动标准化农田建设和土地整理项目向家庭农场覆盖;自治区各产业指导组要帮助家庭农场制定产业发展规划,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各产业技术组要帮助家庭农场制定产业技术发展路线,研究解决产业发展中遇到的技术难题;各产业协会要积极为家庭农场提供产业发展、信息咨询、市场销售等各项服务。

12.健全管理制度。各市县(区)按照自治区相关部门制定的家庭农场规模标准,每年对家庭农场进行一次确认备案,实行档案管理。家庭农场是否进行工商登记由农户自己选择。建立家庭农场退出机制,对连续三年生产经营水平低于家庭农场最低规模标准、或因各种因素不宜继续经营的家庭农场,由相关部门取消家庭农场资格。

13.强化指导服务。各级农牧、林业、科技部门建立农业专家联系家庭农场制度,13个特色优势产业指导组、技术专家组及市县农业推广机构广大农技人员,每人要联系3—5家家庭农场,指导家庭农场引进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新设施和新模式,开展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不断提高特色农产品竞争力。把自治区对农户的各项扶持政策的落实与“下基层”活动结合起来,各级下农村的机关干部要主动与所联系的乡镇村的家庭农场结对,帮助解决具体问题。引导和鼓励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面向家庭农场的农资配送、农机作业等专业化、产业化服务,降低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成本,提升市场竞争力。

14.加大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媒体,大力宣传中央和自治区支持发展家庭农场的有关政策。各地要注意总结发展家庭农场的好经验好做法,采取召开现场观摩会等形式,宣传、推广“信誉农场”、“品牌农场”和“效益农场”等好的典型和经验,通过政策驱动、舆论导向和示范引导,促进家庭农场不断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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