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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亳州市关于国有建设用地的计划

来源:亳州国土资源局2016-03-23 11:19:55

一、计划的目的、意义

(一)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目的

为有效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科学安排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优化土地供应机制,全力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编制亳州市本级2015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二)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意义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是在充分研究土地市场规律、把握土地市场发展趋势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亳州市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编制的,体现了对未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规模、时序、结构、布局等方面的设计和谋划。

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也是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当前,亳州市既面临“三期叠加”的普遍矛盾,也面临国家继续支持中部地区崛起、中原经济区建设和省加快推进皖北地区又好又快发展等重大机遇。发展的过程离不开土地的供应,编制土地供应计划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作用,土地供应计划已从单一服务于资源管理,逐步转向资源管理与宏观调控并重。制定和执行科学的供地计划,使土地市场运行减少盲目性并科学有序运行,因此编制好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意义更加重要。

二、计划范围和期限

(一)计划范围

亳州市本级计划年度内供应的全部国有建设用地。

(二)计划期限

计划年度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指导思想

本着“促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控制和引导城市健康有序发展,统筹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明确土地调控目标,完善土地参与宏观调控的体系和机制,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奋力加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让全市人民生活得更加富裕、更加和谐、更加幸福”的指导思想,编制亳州市本级2015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二)编制原则

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的方针政策,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严格控制供应总量,不断优化土地供应结构和布局,有保有压,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1、节约集约用地原则

通过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的供应,坚持节约与开发并举、以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为主的方针,坚持各业用地走“内涵挖潜与外延扩展相结合、以内涵挖潜为主”的发展道路,促进土地利用方式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和效率,为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贡献力量。

2、统筹城区协调发展原则

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按照中心城区以向南、向西为主,适度向北,跨过铁路向东发展,逐步形成以涡河文化旅游带,希夷大道、307省道和药都大道三条城市发展轴,涡北片区、老城区、城市中心区、南部片区、西部片区和道东片区的“一带三轴六区”的城市结构形态。

3、有保有压原则

优先保障亳州市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亳州经济开发区用地需要,合理确定城镇村建设新增用地。亳州经济开发区项目用地需求上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优先保障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需求,支持有利于结构调整的项目建设用地。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市场准入标准的项目,不予供地。继续加大对中小户型、中低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土地供应,严格控制大户型、低密度高档住宅土地供应,停止别墅类用地土地供应。

4、供需平衡原则

土地作为重要的自然资源,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具有重要的基础地位。针对经济快速发展与资源供给相对不足的矛盾日益凸显的局面,只有合理利用和保护资源,挖掘资源利用潜力,推进节约集约利用,才能真正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实现国民经济既快又好的发展。

5、持续利用原则

土地利用不能只顾眼前而不顾长远,不能只顾经济和社会效益而不顾生态效益。同时,对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更应在可持续理论的指导下遵循客观规律,实现土地类型的合理转换,做到保护与利用并重,利用服从保护,最终实现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四、编制依据

(一)法律法规等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4)《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5)《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6)《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7)《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

(9)《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10)《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

(11)《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

(12)《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国土资发〔2006〕296号);

(13)《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增补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增补本)》(国土资发〔2009〕154号);

(14)《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

(15)《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36号);

(16)《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

(17)《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

(18)《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

(19)《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

(二)有关规范与标准

(1)《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010-2007);

(2)《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

(3)《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国土资发〔2006〕307号);

(4)《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

(5)《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国土资发〔2009〕56号);

(6)《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

(三)地方规划、国民经济等资料

(1)亳州市统计年鉴;

(2)亳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亳州市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4)亳州市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与计划);

(5)亳州市2015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五、计划指标

(一)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2015年度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在432.20公顷内。

(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结构

根据测算分析,2015年亳州市本级用地需求总计为432.20公顷。其中住宅用地84.20公顷(其中:保障性住房用地34.57公顷,商品房49.63公顷),商服用地21.0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3.16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173.22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7.24公顷,工矿仓储用地133.33公顷。

1.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根据需求分析,2015年亳州市本级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供应量为173.22公顷。

优先确保亳州市本级2015年重点教育、卫生、文化、旅游等重点项目建设用地供应。顺应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需要,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加大投入、扩大开放,拓展新领域,发展新业态,构建功能完备、服务高效、供给良好的现代服务业体系,提高服务业比重和水平。

2.工矿仓储用地

2015年亳州市本级工矿仓储用地供应量为133.33公顷。

2015年工业用地供应重点区域为三大园区即现代中药材产业园、亳芜产业园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园内项目建设用地供应。供应方向:保证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制造业等项目建设用地供应;支持高端、高效、高辐射力、低耗能、低污染产业项目建设用地供应;严禁高耗能、高污染等破坏环境的产业项目建设用地供应。

3.住宅用地总量

2015年亳州市本级住宅用地供应量为84.20公顷。

把保障和改善民生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走“集约、智能、绿色、低碳”新型城镇化道路,统筹城乡一体化,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保持房地产价格的合理和稳定,重点明确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建设规模,并分解到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落实到地块,明确各地块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等控制性指标要求。

住宅用地供应结构表

单位:公顷

4.商服用地

2015年亳州市本级商服用地供应量为21.05公顷。

优先支持区域性的购物中心、加油站、药材种苗及现代物流、药材市场项目建设用地供应;鼓励大型综合超市、专业超市、便利店等商业设施向郊区、社区延伸服务网络的建设用地供应。

5.交通运输用地

2015年亳州市本级交通用地供应量为3.16公顷。主要用于文帝路、交通路路段建设。

6.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2015年亳州市本级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供应量为17.24公顷。主要用于凤尾沟改造等工程。

 

六、政策导向

(一)优化空间布局

1、统筹城乡区域发展,走新型城镇化道路,推进美好乡村建设及重点区域的快速发展,增强城市发展的活力和动力。
    严格控制中心城土地供应规模,促进中心城人口和功能的有机疏解和调整。重点保障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土地供应,适度供应符合城市功能定位的产业发展用地,严格限制与城市整体发展不协调的土地供应。城市土地供应重点放在南部新区和重点功能区;除必要的公用设施配套项目、必需的城市改造整治项目和国家需要的建设项目用地以外,城市的中心地区不再新增供应土地。

2、强化公共交通引导住宅用地供应,实现城市的空间均衡发展。

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在土地供应和城市发展过程中的引导作用。合理控制和把握南部新区交通运输用地的供应时序;将居住、商业、产业、教育、卫生、文化用地等进行一定程度上的混合安排,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二)优化土地供应结构

1、优先和适度超前安排基础设施用地,引导、保障和支撑城市健康有序发展。

优化中心城区空间布局,完善城市整体功能,加快推进供电、教育、卫生、环卫、绿地等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加快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步伐,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推进南部新区综合交通枢纽站前期工作,建设中心城区周边汽车客运站,适当增加市区公交车,千方百计增加中心城区停车泊位。坚持安置优先,依法做好土地房屋征迁工作,确保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深入开展县城“三治、三增、三提升”行动,全面加强道路管网、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吸引社会资本采取PPP模式等多种形式参与城市供水供气、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设施建设和运营,着力完善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努力提升县城功能。

2、大力支持符合城市功能定位的产业用地供应,构建合理、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结构。

优先确保高新技术产业和医药制造业土地供应;优先支持物流服务、商务服务、旅游设施及教育培训等生产性服务业土地供应,支持基础服务业用地供应;保障文化创意产业土地供应。

3、适度加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供应,提升公共服务的水平。

优先确保重点项目土地供应,适度超前供应南部新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保障能源和资源设施、公用环卫设施、环境建设等项目用地供应,提高城市发展的保障能力,促进城市综合功能完善、改善城市环境,不断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和环境水平。
 4、保持住宅用地的平稳供应,加大政府住房保障力度,进一步提高政策性住房用地的比例,合理把握供地时序和规模,着力改善民生和稳定房地产市场。

保持土地储备开发投资合理规模,增强政府调控土地市场和住房保障能力,增加住宅用地供应,支持居民的合理住房需求。
  确保各类政策性住房及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套型商品房用地供应量不低于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的70%,着力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积极支持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整治搬迁、重点工程建设拆迁。
  紧密跟踪市场形势,优化住宅供应方式和时序。从严控制商品住房项目单宗土地出让规模,支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发展,解决居民的自住和改善型住房需求。

(三)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

现阶段,亳州市正处于城镇化、工业化加速发展阶段,城镇化率不断上升,城镇用地需求量将在相当长时期内保持较高水平,推进城乡统筹和区域一体化发展,将拉动区域基础设施用地的进一步增长,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也需要一定规模的新增建设用地周转支撑。但是,随着耕地保护和生态建设力度的加大,可用作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资源十分有限,各项建设用地的供给面临较大压力。供地计划的编制能够促进土地集约节约的利用,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主要措施包括:

1、严格保护耕地,从严控制增量用地供应。

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规模, 2015年市本级土地供应总规模控制在432.20公顷以内。严格执行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定格标准,防止浪费土地。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项目选址应按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进行多方面比较,优先采用占地少的选址方案,保障重要的能源产业及交通、水利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严格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农用地转用规模、耕地保有量和土地开发整理增加耕地指标,从严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保护基本农田,除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以及本市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外,严禁其它项目建设占用基本农田。

2、制订和完善用地标准,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完善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的用地标准和相关控制性指标,建立土地供应用地标准管理机制,促进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项目用地的集约利用;产业用地供应与土地利用指标、投资强度、产出效益等指标挂钩,提高开发区(园区)建设项目的准入门槛;适度提高轨道交通站点周边政策性住房建筑密度、容积率,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3、积极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

深化建设用地节约集约用地,推广建设的节地技术和模式,科学安排各项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合理规划中心城区等建设用地空间布局,积极引导城乡建设向地上、地下发展,以新技术、新模式拓展建设用地空间。同时,注重开源节流,加强对可建设未利用地开发的引导,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缓解建设用地需求压力。

(四)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

继续推进土地市场建设,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继续完善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项目用地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供应机制;积极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制度;开展竞争性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试点工作。

七、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1、加大政府在土地储备开发和土地供应中的主导性作用,逐步健全市、区共同实施土地供应计划的工作机制。

一是加强基础工作。市发展改革、规划和国土资源等部门要会同各市直单位,尽快做好实施土地供应中期计划涉及的产业政策、空间区域、实施时序和规划条件等基础工作,加强协同配合,简化审批程序,提高服务效率。二是完善土地储备开发运作模式,加强政府储备力度,提高对房地产市场调控能力。加强市政府对土地储备开发的监督、指导力度,适度加大政府投入,逐步实现年度保障性住房用地全部通过政府储备开发供应,年度经营性用地计划按不低于60%比例通过政府储备开发实现供应。

2、逐步将年度土地供应计划落实到具体地块,并向社会公布。

市直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主动做好土地供应中期计划实施工作,分阶段定期确定本行业拟安排的土地供应地块,由市国土局汇总,并会同相关部门审查通过后,报市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

3、加强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的沟通、协调和监督。

市国土局等部门要切实加大中期计划执行过程中的协调力度,及时总结计划执行情况,定期向市政府报告;要及时主动地与市规划局等部门沟通,共同研究解决计划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因特殊原因影响供应计划执行的,市国土局和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相关部门和市政府做好计划调整工作。市国土局和市发展改革委对市政府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组织、工作绩效和计划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评价,结合年度内违法违规用地查处情况,形成综合意见报市政府,纳入市政府工作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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