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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湘潭市人民政府2016-03-23 10:27:14

雨湖区岳塘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切实加强市城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征地拆迁补偿调节专项资金制度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24号)等相关法规,经2013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就进一步明确市城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规定,土地出让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并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不得以任何名义缓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二)严格政策性计提标准。市城区的土地出让收入在缴入国库前,财政部门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足额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教育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征地拆迁补偿调节专项资金、政府统筹金等7项资金(以下简称政策性计提),计提基数以及计提比例(见附件)不得随意改变。各项政策性计提收入要按照规定的科目缴入市级金库。

(三)严格土地收益投入方式。政府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支柱性财源建设项目、重大民生项目和企业改制等的优惠政策支持,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投入到城区、园区、投融资平台公司和项目单位,主要用于支持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社会事业配套建设。

 二、明确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

(一)园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以下简称园区)的土地出让,由市国土资源土地交易平台实行“招拍挂”,其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按土地出让总价款的10%提取政府统筹金后,土地出让总价款的其余部分在3个工作日内全部返回给园区,其他6项政策性计提由园区自行提取。园区工业用地的出让,其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相应的园区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各园区应足额提取除政府统筹金外的其他6项政策性计提资金,土地出让收入要按照规定的科目缴入园区金库。园区土地出让收入政策性计提中应上缴省级部分,由市财政与园区财政年终结算时予以扣缴。市国土资源、财政部门要尽快制订工业用地的指导性意见,对土地供应的数量、价格、投资强度、税收和就业贡献上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做到节约集约用地,避免恶性竞争。园区不按相关规定管理工业用地供给、出让的,收归市人民政府管理。

岳塘经开区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雨湖经开区,其在明确划定的开发区范围内的土地出让收入,自2014年1月1日起,3年内参照上述园区的管理办法执行。其中,经营性用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市财政,按照土地出让总价款的10%提取政府统筹金后,土地出让总价款的其余部分在7个工作日内全部拨付给园区,其他政策性计提由园区自行提取。园区土地出让收入政策性计提中应上缴省级部分,由市财政与园区财政年终结算时予以扣缴。

(二)投融资平台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湘潭城乡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湘潭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和湘潭地产集团经营有限公司等三大市级投融资平台公司的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市财政,按照土地出让总价款的15%综合提取政策性计提后,土地出让总价款的其余部分在7个工作日内拨付给各投融资平台公司,其他政策性计提部分和土地收益,作为政府对投融资平台公司的资金投入,主要用于城市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偿债准备。

(三)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市土地资源经营有限公司)经营性用地的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市财政,并根据实际在7个工作日内拨付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年终进行成本核算,一次性提取政策性计提资金。

市城区其他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市城区的其他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市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由市财政足额提取政策性计提资金,并进行成本清算和收益划缴。

三、明确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措施

在《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区财政体制配套措施完善办法〉的通知》(潭政发〔2013〕7号)实施前已经签订投资合同,市人民政府出台了相关文件或会议纪要,对项目建设明确了优惠政策,并已经启动建设的项目,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各种历史遗留问题在2014年12月31日前妥善处理,超过时限不再执行优惠政策。

(一)园区的历史遗留问题。园区的历史遗留问题按本通知所明确的园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政策执行,由园区负责处理。

投融资平台公司的历史遗留问题。投融资平台公司的历史遗留问题按本通知所明确的投融资平台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政策执行,由投融资平台公司负责处理。

(二)市城区的历史遗留问题。市城区历史遗留问题的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市财政,由市财政按照土地出让总价款的15%综合提取政策性计提后,在尊重历史、实事求是、规范管理的基础上,土地出让总价款其余部分继续执行项目原有的优惠政策。这一政策只适用于历史遗留问题项目已经启动建设的第一期,项目的第二期及以后的土地出让收入按现行政策执行。

四、明确政策性计提政府支持投入的程序和措施

(一)战略性项目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对关系全市发展大局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支柱性财源建设项目和重大民生项目,各项政策性计提除上缴省级部分外,可部分或全部安排用于支持该项目的发展和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由市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提出具体意见,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特别重大事项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改制企业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统一改制企业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进行改制的企业,其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市财政,继续执行原有改制企业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

(二)棚户区改造和旧城改造项目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和旧城改造项目(含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市财政,足额提取政策性计提后,其余部分按棚户区改造和旧城改造相关政策执行。各项政策性计提除上缴省级部分外,可作为补助投入项目区域的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由市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提出具体意见,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特别重大事项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五、原有的相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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