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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市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惠农信贷通”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宜春市人民政府2017-11-07 11:30:26

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惠农信贷通”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惠农信贷通”工作实施以来,全市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合作银行按照省、宜春市统一部署,上下齐心、紧密协作、攻坚克难,扎实有序地推进“财政惠农信贷通”各项工作,圆满完成了上级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成效。截止2017年3月31日,全市累计贷款6.4822亿元、贷款余额3.2366亿元,受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648户。

为进一步做好“财政惠农信贷通”工作,助力品牌高安建设,按照上级通知要求,结合“四心四干”作风建设突出问题整治座谈及征求的意见建议,市领导小组就有关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现就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财政惠农信贷通”支持对象和贷款授信额度

(一)支持对象

“财政惠农信贷通”的支持对象为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1、农业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农业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经营稳定,发展潜力较大,无不良信用记录,申请贷款时无不良贷款余额或承担担保责任的不良贷款余额。

2、农民合作社必须在工商部门注册并实际运行2年以上,有一定经营规模,成员原则上不少于30户,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规范。

3、家庭农场、休闲农业经营组织、社会化服务组织、种养大户必须有固定的住所和经营场所,借款主体为家庭成员且具备完全民事能力,年满18周岁、不超过60周岁。家庭农场、休闲农业经营组织、社会化服务组织必须经工商部门注册或农业部门备案。种养大户必须符合市农口部门对种养大户的认定标准。

(二)贷款授信额度

农民合作社授信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家庭农场、休闲农业经营组织、社会化服务组织、种养大户授信额度均不超过200万元。

“财政惠农信贷通”贷款用于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日常的资金需求,为经营性贷款,贷款不得用于非农领域。

二、办理流程

1、领表填表。拟借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下简称“借款主体”)可从市农业局、林业局、畜牧水产局、农机局、农工部等部门,或农商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合作银行,或所在地乡镇政府领取“财政惠农信贷通贷款准入表”,或从高安政府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中市农办栏中下载,详细、准确填写基本信息。并联系拟申请贷款的合作银行,在银行工作人员指导下,规范准确填写相关信息。

2、借款主体需要办理的手续:经过经营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审核签字盖章,并联系拟申请贷款的合作银行,后到市农业局(或林业局、畜牧水产局、农机局)分类审核签字盖章,再由市农商银行(或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主体调查签字盖章。市委农工部、市财政局的汇总审核工作,由合作银行联系办理,不需要借款主体直接办理。

3、合作银行联系办理:市农商银行(或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联系办理市委农工部复核、市财政局最终确认名单后,银行根据对借款主体的资信调查和生产经营等情况,确定借款主体的个体授信额度,并在借款人所在地的村、镇予以公示,公示日期为3天。个体授信额度有效期不超过3年。

4、授信的拟借款主体在授信额度内向合作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合作银行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信贷审核;之后2个工作日内签订贷款合同并发放贷款。合作银行发放贷款的月报明细表每月5日前电子版发送农工部(邮箱gangbnjk@163.com,联系人蒋尊礼),农工部再汇总上报,并分别发送市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畜牧水产局、农机局及合作银行。

三、风险防控

(一)明确职责

1、乡镇(街道、场)负责初审辖区内拟借款主体的项目所在地、经营项目及规模的真实性,及是否禁养区的养殖场或污染严重的养殖场,主要领导或分管财政惠农信贷通工作的领导签字,盖章。

2、市农业局(或林业局、畜牧水产局、农机局)按职能分类复审拟借款主体的项目所在地、从事行业、经营项目及规模等的真实性,及是否禁养区的养殖场或污染严重的养殖场,并根据拟借款主体的经营规模和行业标准,提出“建议授信上限多少万元”意见,主要领导或分管财政惠农信贷通工作的领导签字,盖章。

3、合作银行按职能职责指导拟借款主体详细、规范准确填写《高安市“财政惠农信贷通”贷款准入表》相关栏目并审核,“拟授信金额”栏在市农业局(或林业局、畜牧水产局、农机局)提出“建议授信上限多少万元”后再填写具体金额,拟授信金额不得超过市农业局(或林业局、畜牧水产局、农机局)提出的建议授信上限金额。

4、市委农工部复核,100万元及以上的拟授信贷款经市“财政惠农信贷通”领导小组审定同意或委托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市财政局最终确认名单。

5、合作银行为主体调查,确定授信额度及放贷。

(二)注意事项

1、要严格准入,不符合支持对象条件的其它经营主体,不能放贷;禁养区的养殖场或污染严重的养殖场,不能放贷。

2、《高安市“财政惠农信贷通”贷款准入表》(见附件1)填写不全,或不清、不准的,应退回补充完善。

3、不允许“财政惠农信贷通”贷款户为别人的“财政惠农信贷通”贷款再次担保,不允许同一贷款主体利用不同客户姓名多次办理“财政惠农信贷通”贷款,不允许同一贷款主体在不同合作银行分别办理“财政惠农信贷通”贷款。

4、“财政惠农信贷通”同一贷款主体一年内多次办理“财政惠农信贷通”贷款,总额合作社类主体不得超过300万元,其他类主体不得超过200万元,年度内先全额还贷后再续借的除外。

5、对上述不符合(或不允许、超额)贷款而又贷了款的,如果产生逾期不良贷款风险,由放贷合作银行自行承担风险。

四、关于抵押担保事项

1、“财政惠农信贷通”借款主体的贷款,不需要乡镇政府财政担保。

2、“财政惠农信贷通”借款主体的贷款,信用担保,原则上推广由公职人员担保,并写清工作单位和联系电话。

3、“财政惠农信贷通”借款主体的贷款,抵押担保,由合作银行按上级政策要求结合银行业务要求执行。

五、关于财政风险补偿金的补偿和追偿

1、财政风险补偿金的补偿只是对银行发放“财政惠农信贷通”这个产品的一种特定契约性补偿,并不是对具体某个客户的贷款的代偿,银行不能将不良贷款客户的信用记录下掉。

2、借款主体在贷款期满未还请借款本息的,合作银行应依法向法院起诉,承担追偿主体责任,市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和相关乡镇(街道、场)配合。

3、补偿额度的认定。不良贷款的补偿严格按照《江西省“财政惠农信贷通”融资试点实施方案》和《江西省“财政惠农信贷通”补偿追偿工作暂行办法》进行操作;补偿额度认定以市下达《补偿批复书》和市“财政惠农信贷通”领导小组会议纪要或抄告单作为依据。

4、补偿比例的认定。按照上级政策要求和相关办法规定执行。

5、追回的贷款清偿款的归还。财政风险补偿金补偿后,从借款主体追回的款项先归还财政风险补偿金账户。

六、强化督查考核

1、从今年开始,将“财政惠农信贷通”工作列入全市农业农村工作考核内容。

2、要加大对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要进一步发挥好“财政惠农信贷通”贷款“雪中送炭”的作用,支持更多小、微型的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做大做强。各乡镇(街道、场)要深入开展摸底调查工作(调查表见附件2),摸清辖区内有多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对贷款的需求情况,调查表于6月30日前发农工部农经科邮箱(gangbnjk@163.com)。

3、各乡镇(街道、场)、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及时总结、发现、宣传运用“财政惠农信贷通”贷款促进农业产业升级发展和扶持创新创业的好经验、好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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