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东省农业信息中心2016-03-22 14:07:40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风险农药管理,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风险农药,是指对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存在着较高风险的农药,主要包括经常发生药害的、易发生人畜中毒的、易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或者其他需要进行重点监控的农药。
第三条 制定高风险农药目录。省农业厅定期向社会发布征集高风险农药目录的信息。
(一)设区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农药药害、人畜中毒和农药残留监测等情况,向省农业厅提出需要列入高风险农药目录的农药名单。
(二)教育科研单位可根据科研结果,向省农业厅提出需要列入高风险农药目录的农药名单。
(三)农药生产、经营企业可根据农药产品销售使用情况,向省农业厅提出需要列入高风险农药目录的农药名单。
(四)农业部公告的特定农作物限制使用的农药。
第四条 省农业厅按以下程序审定《高风险农药目录》:
(一)对推荐的高风险农药产品名单汇总审核,提出《高风险农药目录》(建议稿)。
(二)将《高风险农药目录》(建议稿)发送设区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教育科研单位以及农药生产、经营企业征求意见。
(三)汇总意见,按照从严控制、强化监管的原则,提出《高风险农药目录》(草案)。
(四)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高风险农药目录》(草案)进行评审,确定《高风险农药目录》,经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向社会发布《高风险农药目录》。
第五条 强化高风险农药监管:
(一)省农业厅制定预防农药风险的技术意见和有效措施。
(二)严格监管高风险农药,对《高风险农药目录》中的农药实行实名购买制度。各地根据当地实际,可以把高风险农药纳入剧毒、高毒农药管理。
(三)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民使用高风险农药的指导,将高风险农药纳入农药经营人员、农药使用者的培训内容。
(四)农业生产者使用高风险农药时,应按照登记的标签内容使用,严格遵守农药安全使用规程和合理使用准则。
(五)各地在应对突发性、大规模病虫害需要集中使用高风险农药时,应当安排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实行统一防治,并在统一防治前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采取相应防治、防范措施。
(六)全省各地应加强高风险农药科学使用和防范风险办法的宣传。
第六条 实行农药风险评估机制。省农业厅开展农药健康风险、食品风险和环境风险的评估工作,对高风险农药进行试验验证、调查研究,并提出防范和监管措施。
建立农药毒性数据、残留限量、环境生态、环境毒理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估数据库,为农药登记再评价和监管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七条 对高风险农药实行动态管理,及时修订《高风险农药目录》。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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