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住房城乡建设部2021-11-10 17:33:53
为切实加强管道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目录管理,防止燃气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厅重新修订了《湖南省管道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目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办法》的背景原因和必要性
在我国燃气事故中由于燃气燃烧器具与当地供应的燃气气质不匹配,燃气不能完全燃烧而造成释放出的烟气中含有有害气体致人伤害的案例占到30%。选择使用与气源种类、气质成分相适应的燃气燃烧器具,是保证燃气正常燃烧,防止燃气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根据2012年《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经燃气适配性检测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检测符合本省各地燃气使用要求的管道燃气燃烧器具向社会公布。燃气器具安装企业不得为用户安装与当地燃气不相适配的管道燃气燃烧器具。”的规定,为了规范管道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目录管理,有效保证消费者购买到质量安全可靠、适合当地气源种类的燃烧器具,降低燃气安全事故发生,我厅2016年组织制定了《办法》,对管道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目录申报流程、申报材料和行业监督管理作出了详尽规定。《办法》实施以来,对规范我省管道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管理,减少使用不合格燃气燃烧器具的情况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有效遏制了相关事故发生。现《办法》有效期已到期,继续实施非常有必要,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相关要求,需要重新修订出台。
二、关于修订过程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国家政策文件不断更新变化,我厅结合湖南省实际,根据最新法规政策,在广泛征集行业专家、市州燃气管理部门以及燃气燃烧器具生产经营企业意见后,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今年6月29日,由易小林副厅长组织城建处、法规处、科技处和信息中心召开厅长办公会,研究讨论了《办法》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的通知》,并进一步修改完善。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分总则、申报程序、行业监管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总则,说明了《办法》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规定了各级燃气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第二部分申报程序,包括申请检测、《目录》申报、初审上报、省厅核查、目录公布等六条,详细规定了《目录》申报流程;第三部分行业监管,强调了《目录》申报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对市州、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相关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等提出了工作要求。
四、关于本次修改的地方
(一)总则第三条。在上一轮市县机构改革中,各地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己合并至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本次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公用事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目录》的监督管理。”修改为“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燃气管理部门)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目录》的监督管理”。
(二)关于申报程序第四条。由于各地各品牌管道燃气燃烧器具申请检测的时间不一致,原《办法》限定10个工作日内进行抽样送检,使得抽样送检过于频繁,造成送检方、燃气管理部门和检测机构不必要的人力、物力浪费,且实际执行中难以到位。本次将“符合条件的,销售地燃气主管部门自受理检测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具有资质检测机构的技术人员,对拟经销的燃气燃烧器具进行抽样、封样,并交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修改为“符合条件的,销售地燃气管理部门会同具有资质检测机构的技术人员,对拟经销的燃气燃烧器具进行抽样、封样,并交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目前各地普遍根据我厅目录发布时间一年分两次集中申请、集中抽样检测。
(三)关于申报目录提交资料。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防爆电气等产品由生产许可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实施要求的公告》(2019年第34号)要求,自2019年10月1日起家用燃气器具纳入CCC管理认证范围,本次修改《办法》第六条,将申报目录时提交“产品生产许可证”调整为提交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证书,并删除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的相关内容。
(四)关于检验报告的通用性。2016年《办法》规定了同品牌、同规格燃气燃烧器具适用同一检验报告的情形。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本次修改《办法》第五条,进一步明确了同品牌、同规格,只要具有相同燃烧工况技术参数的燃烧器具都可适用同一检测报告。
(五)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原第十二条“未列入《目录》的管道燃气燃烧器具不得在我省陈列或销售”的内容不属于我厅职能职责,本次修订对相关内容予以删除。
五、《办法》参考的相关法规规章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年)
2.《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号2004年,2012年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通过实施)
3.《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国家主席令第4号1989年)
4.《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39号2021年)
5.《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防爆电气等产品由生产许可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实施要求的公告》(2019年第34号)
6.《湖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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