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湖州市人民政府网2016-03-23 14:59:59
安政发〔2014〕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第264号令)、《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等规定,现将我县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实行全县统一的区片综合价补偿,征地区片综合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另行计算。
(一)征收耕地、其他农用地(除林地以外)和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区片综合价标准为45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5000元/亩、安置补助费20000元/亩。
(二)征收林地和未利用地的,征地补偿区片综合价标准为23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3000元/亩、安置补助费10000元/亩。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原则上按实际经济价值补偿(具体征收补偿指导标准见附表),其中规模养殖和经济作物实行评估补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要按照县政府公布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执行。
(四)征收土地涉及其他构筑物和电力、通讯、广电等补偿标准按本县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国有未利用地使用权的,可参照上述补偿标准执行。
二、规范完善被征地农民保障制度
严格落实《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安政办发〔2012〕68号)和《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阳光办理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的通知》(安政办发〔2013〕91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即征即保、应保尽保、人地对应”的要求,不断完善被征地农民保障政策。被征地农民承包地被征收后,被征地村(社区)从土地整治新增耕地或预留机动地中调剂安排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承包经营的,参保对象应在被征地村民小组内公开推选产生;土地被征后未调剂安排的,要安排被征地农户家庭成员参保。参保指标不得跨村民小组使用,不得买卖或有偿转让。
继续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与相关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衔接,经核实属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新增被征地农民和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可按照相关养老保险制度规定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基本养老保险。
为防范社会保障基金风险,建立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制度,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健康运行。被征收土地首次供地时,出让方式的需从出让金总额中计提3%,充入到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划拨方式的用地单位要按被征地农民实际参保人数每人8000元标准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
三、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职业培训、职业介绍,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在同等条件下,用地单位应优先吸收被征地农民充分就业,其中公益性岗位吸纳本县被征地农民中的“4050”人员(女性40岁以上、男性50岁以上),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60%计算。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承担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被征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一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本县登记失业被征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本县登记失业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给予与自筹资金同等额度且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小额贷款及贴息。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其中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100%贴息;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本县各类登记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的小额贷款,并给予50%的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其中已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或已经享受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经费)项目资助的,不得重复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
四、持续发展农村集体经济
严格执行《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村级安置留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安政办发〔2010〕78号)和《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吉县村级集体安置留用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10〕90号)。各村(社区)要将村级安置留用地货币资金和尚未开发的原有留用地专项用于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各村(社区)应当从村级安置留用地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村内公益事业和村(社区)经济再发展资金,提取比例不低于10%。
尚未开发的原有村级安置留用地,各乡镇(街道)要通过鼓励货币安置、村(社区)自主开发、合作开发和委托政府开发等多元化的方式加快落实。货币安置和委托政府开发所取得的村级安置留用地资金,各村(社区)要优先用于购买二三产物业,积极发展物业经济。在符合城乡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村(社区)自主开发的,可以保留集体所有土地性质不变开发除住宅以外的二三产物业。
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按1000元/亩给予村(社区)征地经费。征地经费计入征地成本,并纳入村级财务管理。
五、征地补偿费及留用地收益分配与管理
被征地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被征收后,被征地村(社区)未调剂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承包经营的,安置补助费原则上分配给被征地农民,或征得被安置人同意后用于支付其保险费用;给予调剂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或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土地重新分配的,安置补助费原则上按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时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及符合相关政策的人员进行分配。
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要根据《安吉县委办公室、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管理工作的意见》(安委办〔2007〕14号)规定执行,村级安置留用地收益分配管理可参照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将政府安排的村级安置留用地、二三产物业、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直接分配给村民小组和农民个人,但其产生的收益允许分配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增加被征地农民收入。征地补偿费和村级安置留用地各类资金及其收益不得被转借、挪用、抵押和担保。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为确保分配争议的处理,各乡镇(街道)要督促村(社区)建立并执行土地补偿费等分配纠纷预备金制度。各村(社区)在审批村(居)民小组土地补偿费和村级安置留用地收益分配方案时,需预留其资金总额5%以上的预备金,用于解决分配矛盾和纠纷,预留时间为半年。预留期满无争议的,可拨付到村(居)民小组再次分配。
六、严明土地征收纪律
严格落实《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征地工作的通知》(安政办发〔2014〕37号)文件精神,实行征迁年度计划审批制度。土地征收工作必须依法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各乡镇(街道)要积极配合做好征地前期工作,县统一征地机构具体实施。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团体或个人不得直接征收集体土地。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内容依法组织开展征地工作,依法进行各项补偿,推进征地拆迁阳光工程建设。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得提出政策以外的补偿要求。征地各项补偿资金按规定到位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得拖延交地。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扰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要依法予以处理。
七、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吉县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安政发〔2012〕57号)同时废止,原有其他政策与本政策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2014年7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前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参照本通知执行。
下页附件:1.成片青苗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2.零星树木(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
3.地上构筑物、附属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安吉县人民政府
2014年8月11日
土流网温馨提示:
关于“征地补偿”政策,您还可以看看:
【201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
【2014】浙江省金华市关于调整完善金华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
附件1:
成片青苗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品 种 |
生长期及现状 |
单 位 |
标准范围 |
备 注 |
稻田、麦田 |
|
元/亩 |
1500-2000 |
含番薯、花生、芝麻、玉米、大豆等品种 |
药用作物 |
|
元/亩 |
按实评估 |
|
普通鱼塘 |
|
元/亩 |
1500-4000 |
含挖塘费用 |
蔬菜类 |
钢结构棚 |
元/亩 |
按实评估 |
按使用年限折旧 |
竹结构棚 |
元/亩 |
按实评估 |
||
露天种植 |
元/亩 |
1500-2000 |
|
|
白茶园 |
|
元/亩 |
2000-8000 |
普通茶叶每亩按60%计算。具体补偿标准根据不同时期确定价格 |
桑 园 |
|
元/亩 |
2000-4000 |
每亩达到或超过600棵,按本标准补偿,低于本标准按比例核减 |
苗 圃 |
白茶苗圃 |
元/亩 |
5000-8000 |
含观赏竹、果园苗圃。每亩超过5000棵,按本标准补偿,低于本标准按比例核减 |
花木苗圃 |
元/亩 |
4000-10000 |
||
果 园 |
|
元/亩 |
2000-8000 |
按农、林业部门规定标准种植或超过的按本标准补偿,低于本标准按比例核减。按未投产期、衰老期、盛产期区分补偿价格 |
毛 竹 |
|
元/亩 |
5000-8000 |
根据林业部门规定的立竹量确定相应的补偿价格 |
早园竹 |
|
元/亩 |
2000-6000 |
具体补偿标准根据不同时期及实际投入确定价格 |
红竹、刚竹、早竹等 |
|
元/亩 |
1000-4000 |
除红竹外其他杂竹类最高不得突破2000元每亩 |
薪炭林 |
|
元/亩 |
1000-2000 |
按幼龄期、中龄期、成熟期区分补偿价格 |
其它经济作物(一年生) |
生长期内 |
元/亩 |
2000-6000 |
含瓜类、甘蔗、吊瓜等,吊瓜架按实际价值和成新率评估补偿 |
附件2:
零星树木(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
品 种 |
单 位 |
标 准 |
品 种 |
单 位 |
标 准 |
备 注 |
||
果树(板栗梨树柿树桃树杨梅香泡) |
大 |
元/棵 |
400-600 |
银 杏 |
大 |
元/棵 |
按实际 评估 |
零星树木补偿标准: 一、胸径类(各类树木)大:20公分以上;中:10-19公分;小:5-9公分;苗:4公分以下 二、冠径类(黄杨、茶花) 大:80公分以上;中:30-79公分;小:10-29公分 三、生长周期类: (茶叶、桑树、果树) 大:盛产期;中:衰老期;小:未投产期。 四、地被类: 按8元/平方米补偿。 五、其它类:葡萄(吊瓜)架等视情况适当补偿 |
中 |
元/棵 |
200-400 |
中 |
元/棵 |
400-600 |
|||
小 |
元/棵 |
50-100 |
小 |
元/棵 |
100-300 |
|||
苗 |
元/棵 |
10-30 |
苗 |
元/棵 |
20-50 |
|||
杂 树 |
大 |
元/棵 |
60-100 |
桂 花 |
大 |
元/棵 |
600-1000 |
|
中 |
元/棵 |
30-50 |
中 |
元/棵 |
400-600 |
|||
小 |
元/棵 |
10-20 |
小 |
元/棵 |
100-300 |
|||
苗 |
元/棵 |
10-90 |
||||||
香樟树 |
大 |
元/棵 |
500-800 |
黄 杨 |
大 |
元/棵 |
50-100 |
|
中 |
元/棵 |
300-500 |
中 |
元/棵 |
30-50 |
|||
小 |
元/棵 |
100-200 |
小 |
元/棵 |
10-30 |
|||
苗 |
元/棵 |
20-40 |
||||||
桑 树 |
大 |
元/棵 |
20-40 |
松 树 杉 树 泡 桐 梧 桐 水 杉 |
大 |
元/棵 |
50-100 |
|
中 |
元/棵 |
10-20 |
中 |
元/棵 |
20-50 |
|||
小 |
元/棵 |
5-10 |
小苗 |
元/棵 |
10-20 |
|||
茶 叶 |
大 |
元/蓬 |
40-60 |
葡 萄 |
|
元/棵 |
20-100 |
|
中 |
元/蓬 |
20-30 |
||||||
小 |
元/蓬 |
5-10 |
||||||
棕 树 柏 树 |
大 |
元/棵 |
100-200 |
吊 瓜 |
大 |
元/棵 |
20-30 |
|
中 |
元/棵 |
50-100 |
中 |
元/棵 |
10-20 |
|||
小 |
元/棵 |
20-40 |
小 |
元/棵 |
5-10 |
|||
荆树条 |
|
元/棵 |
5-10 |
香 椿 |
大 |
元/棵 |
50-100 |
|
中 |
元/棵 |
30-50 |
说明:其他零星树木(附着物)参照表中相似类型品种的标准补偿。
附件3:
地上构筑物、附属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品 种 |
单 位 |
规 格 |
补偿标准 |
备 注 |
干砌石埂 |
元/立方米 |
|
170 |
|
浆砌石埂 |
元/立方米 |
|
300 |
|
三面光渠道 |
元/米 |
|
|
按实评估 |
U型槽 |
元/米 |
U40 |
60 |
|
U50 |
75 |
|||
U60 |
95 |
|||
农用 低压电杆 |
元/根 |
7米 |
720 |
高度每增减一米补偿标准增减50元 |
坟墓 |
砖坟 |
元/穴 |
1500-2000 |
|
土坟 |
元/穴 |
800-1000 |
|
|
骨坛 |
元/只 |
300-500 |
|
|
机埠 |
|
|
|
按实评估折算 |
机耕路 |
元/平方米 |
|
20-30 |
|
说明:其他构筑物按县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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