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德清县国土资源局2016-05-18 17:26:07
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德清县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及加强征地管理的通知
德政发〔2014〕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等文件精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精神,结合德清县实际,现就调整我县征地补偿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全县征收土地实行统一综合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二项。其补偿标准为:征收耕地、园地、经济林地、坑塘水面、沟渠、农村道路、其它农用地和建设用地45000元/亩(土地补偿费24000元、安置补助费21000元);征收除经济林地外的其它林地和未利用地23000元/亩(土地补偿费12000元、安置补助费11000元)。
(二)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征收集体土地的青苗补偿费、除房屋外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按5000元/亩实行定额包干到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由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给所有者(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参考标准详见附件)。
二、安置人员数的计算
被征地安置人员数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核算,征地前原人均耕地量≥1亩的,按每亩耕地安置1人计算;征地前人均林地≥4亩的,按4亩林地安置1人计算。如征地前人均耕地<1亩、林地<4亩的,按被征收的耕地(林地)数量除以征地前人均耕地(林地)量计算安置人员数。征地补偿安置的基准日以省及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的时间为准。
被征地农户承包地被征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土地整治新增耕地或预留机动地中调剂安排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户承包经营的,参保对象可以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推选产生;未调剂安排的,要安排被征地农户家庭成员参保。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一)基本生活保障费缴纳标准
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安置人员全部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为:一次性缴纳24000元/人,基本生活保障费从征地补偿费中提取。本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被全部征收后,16周岁以下不符合参加基本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安置人员,由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发给其应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纳入基本生活保障。
(二)政府保障资金
国有出让土地,县政府从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总额中提取5%;行政划拨土地,由用地单位按10200 元/亩标准缴纳,上述两项资金作为政府需承担的社会保障金和风险准备金来源,并按规定标准及时足额划入相应社保基金专户,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补助)金及时足额支付。
(三)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与相关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政策,按照“即征即保、先保后征、人地对应”的要求,经核定属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新增被征地农民和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可按照相关养老保险制度规定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完善被征地农民就业政策,免费为被征地农民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鼓励企业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对吸纳劳动年龄段内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的企事业单位,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鼓励企事业单位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依法在工商登记、税费减免、银行贷款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政策支持。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所需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资金,以及按规定安排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生活补助所需费用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五、加强征地管理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权力依法规范透明运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目标,开展征地阳光工程建设,加大公开力度,规范征地行为,依法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补偿权。
(二)青苗及除房屋外的地面附着物由被征地村按实登记造册,并按照参考标准进行补偿。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内的征地工作负责,指导和督促被征地村做好青苗及地面附着物的清点、登记造册及补偿工作。
(三)征收集体土地实行征地补偿费预缴制度,在集体土地征收报批前,公开出让用地的征地补偿费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土地出让前期工作的单位预缴入德清县财政局相关专户;行政划拨用地的征地补偿费由项目业主预缴入德清县财政局相关专户。
(四)征地补偿费由县统一征地事务所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收到全部征地补偿款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无条件交付土地,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交付土地。
(五)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应相互配合,认真落实被征地补偿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六)各乡镇(开发区)要加强征收后的土地管理,根据各自辖区,对已征收土地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非法侵占行为要立即制止,并依法处置;严格控制在规划区内挖塘养殖和苗木种植,防止农户通过苗木抢种、乱搭乱建等恶意方式骗取征地补偿资金。县国土资源、建设、城管、农业、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支持和指导各乡镇(开发区)开展征收土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德清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德政发〔2012〕31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被征收土地青苗、附着物的补偿参考标准
德清县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3日
被征收土地青苗、附着物的补偿参考标准
一、青苗补偿
品 种 |
现状 |
单位 |
标 准 |
备 注 |
水稻、油菜、茭白 |
|
元/亩 |
1000—2000 |
|
蔬菜基地 |
无棚 |
元/亩 |
1500—3000 |
|
大棚 |
元/亩 |
2500—4500 |
含棚内种植蔬菜在内 |
|
草莓大棚 |
|
元/亩 |
2500—5000 |
含棚内草莓在内 |
二、林、果木补偿
品 种 |
单位 |
标 准 |
备 注 |
元/亩 |
2000—3500 |
|
|
桑园 |
元/亩 |
1600—3500 |
|
元/亩 |
2000—4000 |
|
|
早园竹 |
元/亩 |
2000—4000 |
|
用材林 |
元/亩 |
1000—2000 |
|
特种防护林 |
元/亩 |
1200—3600 |
|
毛竹林 |
元/亩 |
1800—3600 |
|
小竹 |
元/亩 |
1500—3500 |
|
|
|
按评估价的15%—33%补偿 |
三、水产养殖补偿
品 种 |
单 位 |
标 准 |
备 注 |
鱼塘 |
元/亩 |
2000—3800 |
|
河蚌育珠 |
元/亩 |
1500—3800 |
养殖密度每亩2000只以上按本标准补偿;少于2000只按0.8—1.5元/只 |
牛蛙塘 |
元/亩 |
2500—4000 |
|
田挖虾塘 |
元/亩 |
1500—3500 |
|
甲鱼塘 |
元/亩 |
3000—5500 |
|
四、地面零星附着物补偿
品 种 |
树型及主杆直径 |
单 位 |
标 准 |
备 注 |
果树 |
小—中—大 |
元/棵 |
15—50—150 |
树木规格:大号直径:10厘米以上,中号直径:5—10厘米,小号直径:1—5厘米。 |
茶树 |
小—中—大 |
元/棵 |
10—20—30 |
|
桑树 |
小—中—大 |
元/棵 |
2.5—7.5—15 |
|
葡萄 |
小—中—大 |
元/棵 |
15—50—100 |
|
早园竹 |
|
元/平方米 |
10 |
|
松、杉 |
小—中—大 |
元/棵 |
8—20—40 |
|
柏、香樟 |
小—中—大 |
元/棵 |
10—50—80 |
|
杨、柳 |
小—中—大 |
元/棵 |
5—10—15 |
|
杂树 |
小—中—大 |
元/棵 |
3—15—30 |
|
棕榈 |
小—中—大 |
元/棵 |
10—25—50 |
|
银杏、桂花 |
小—中—大 |
元/棵 |
15—50—150 |
|
五、地面构筑物补偿
品 种 |
规 格 |
单 位 |
标 准 |
备 注 |
河埠 |
|
元/平方米 |
50—100 |
|
邦岸 |
|
元/立方米 |
50—100 |
|
二面光渠(砌石) |
|
元/平方米 |
50—100 |
|
三面光渠 |
|
元/平方米 |
40—80 |
|
沼气池,化粪池 |
|
元/只 |
200—300 |
|
坟墓,骨灰 |
|
元/只 |
200—500 |
|
农用线 |
|
元/档 |
300 |
|
农用排灌机埠 |
|
万元/只 |
2 |
|
配套简易房 |
|
元/平方米 |
100—200 |
|
U型槽 |
U50 |
元/米 |
40 |
|
U60 |
元/米 |
45 |
||
U70 |
元/米 |
50 |
||
涵洞 (农田) |
300号 |
元/米 |
30—50 |
|
350号 |
元/米 |
40—60 |
||
400号 |
元/米 |
50—70 |
||
500号 |
元/米 |
60—80 |
||
600号 |
元/米 |
70—90 |
||
800号 |
元/米 |
80—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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