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网2016-03-21 15:16:20
为加强杭州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资金管理,规范专项贷款资金使用,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项贷款资金性质及用途
杭州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以下简称专项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国开行)为支持杭州市实施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所发放的专项贷款,包括中长期项目贷款和用于项目配套资本金的过桥贷款。
专项贷款用途包括:棚户区改造地块的征地和房屋拆迁(征收)、改建(扩建、翻建)、拆除重建;新建、购买安置房,货币安置;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等。
二、专项贷款资金运作及管理原则
专项贷款按照“统一评级、统一授信、统借统还”的模式运作,并遵循“平台统贷、借用分离、专款专用、封闭管理、联合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
专项贷款涉及的政府性债务纳入全区政府债务限额管理,按照由用款责任主体承担的原则进行分解。
三、专项贷款资金部门管理职责
(一)拱墅区专项贷款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是拱墅区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项目申报和资金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决定并协调解决专项贷款资金管理涉及到的重大事项。
(二)拱墅区专项贷款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负责与市各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工作,负责区统贷平台资金分配至项目用款人的资金审核。
(三)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安置办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专项贷款项目申报、资金管理的各项工作。
(四)拱墅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统贷平台”)是区政府指定的统一用款主体,负责全区专项贷款资金管理的具体事务性工作;负责与“市统贷平台”、区财政、项目用款人等签订相关法律文件。
(五)各项目用款单位为项目用款责任人,承担专项贷款资金偿还的最终责任,保证专款专用、接受监督。
(六)国开行浙江省分行是杭州市专项贷款的融资安排行和经办行。
四、贷款申报
(一)项目审查。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市对棚户区的认定要求,并列入杭州市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或年度建设计划。由市项目联合审查小组进行审查,确定贷款项目及融资额度。
(二)立项审批。城中村改造项目在完成项目规划后,安置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启动立项、规划、用地、环评等前期审批工作后,由区发改局出具棚户区改造项目打包立项批文。
(三)项目推荐。项目用款责任人负责将项目申报文件报至“区统贷平台”,“区统贷平台”汇总至区安置办后由区安置办上报至市建委,经市建委审核后,向省建设厅申请并取得相关推荐文件。
(四)签订合作协议。区政府与“市统贷平台”签署项目合作协议,确认项目用款人。
(五)提交借款申请。“区统贷平台”收集贷款申请材料报“市统贷平台”,由“市统贷平台”向国开行浙江省分行提交借款申请书。
五、贷款发放
(一)落实贷款条件。拆迁(征收)项目土地征收补偿方案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后,可发放征地、拆迁部分的贷款;安置房建设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证)后,可发放工程建设部分的贷款。
(二)签署用款协议。“市统贷平台”、区财政局、“区统贷平台”签署用款协议。“区统贷平台”、区财政局、项目用款责任人签署用款协议。明确项目的责任主体、项目资金的拨付、项目用款责任人承担按时还本付息、按时向“区统贷平台”支付管理费、税费等责任。
(三)申报用款计划。每个年度、季度、月度开始前10个工作日,项目用款责任人向“区统贷平台”申报年度、季度、月度用款计划,由“区统贷平台”向“市统贷平台”提交提款申请,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四)开户及提款。
1.贷款结算账户。“区统贷平台”以及相关项目用款人在国开行浙江省分行开立用于专项贷款资金结算和还款资金归集的一般存款账户。对国开行浙江省分行通过结算代理行进行结算和资金监管的项目,由国开行浙江省分行、结算代理行和项目用款人签署三方结算代理协议,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国开行浙江省分行和结算代理行的全过程监管。
2.缴纳保证金。各项目用款责任人需向区财政局缴纳还本付息保证金,必须确保在贷款存续期间的任何时点,保证金余额不低于未来3个月内的还本付息总金额。
3.提款。项目用款责任人向“区统贷平台”提交用款申请;“区统贷平台”向“市统贷平台”提交提款申请,并报区财政局备案;国开行完成贷款发放,“市统贷平台”拨付贷款资金后,经区财政局审核,“区统贷平台”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用款责任人在国开行浙江省分行或结算代理行开立的存款账户。
六、贷款使用
(一)专项贷款资金的使用必须专款专用、封闭管理。项目用款责任人的专项贷款资金都要在国开行浙江省分行或其指定的结算代理行的全程监督下支付使用。
(二)“区统贷平台”需严格按照专项贷款资金管理的要求,不得将专项贷款资金挪作他用,必须保证资金专款专用。贷款资金支付前,“区统贷平台”必须向区财政局上报贷款发放明细。
七、贷款偿还
(一)专项贷款按季结息,进入还款期后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本金。各项目用款责任人应在用款协议约定还款日前,与“区统贷平台”确认还本付息时间和金额,并在约定还款日一个月前将还本付息资金划入“区统贷平台”在国开行浙江省分行的存款账户,再由“区统贷平台”将资金划入“市统贷平台”在国开行浙江省分行的存款账户。
(二)各项目用款责任人对专项贷款资金偿还承担最终责任。
(三)区财政局对专项贷款资金偿还承担统筹协调责任。项目用款责任人未能按照用款协议约定时间筹足还款资金的,由“区统贷平台”提请区财政局筹款补足,确保专项贷款按期还本付息。由此形成的垫付款项,由区财政局按事先约定的方式向用款责任主体收回。
(四)经国开行浙江省分行同意,专项贷款可提前还款。棚户区改造项目整理地块的土地出让收入、安置房销售收入,应优先用于偿还专项贷款本息。
(五)因转贷和还款资金归集占用时间产生的贷款利息由项目用款责任人承担。
(六)在专项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区统贷平台”经营发生重大变故或出现合并、改制、关闭、破产等对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由区政府重新落实用款主体。
八、监督管理
(一)专项贷款的使用要严格执行金融监管政策及国开行浙江省分行贷款管理规定。按照有权部门批复的征收及建设方案所确定的建设规模和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更改用途,不得截留、挤占、转移和挪用资金,确保专项贷款资金专款专用。
(二)项目用款责任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定期报送“区统贷平台”,由“区统贷平台”汇总后向国开行浙江省分行、市财政局、“市统贷平台”报送财务报表和项目实施进度报告,有效控制项目建设成本。
(三)“区统贷平台”要加强对项目用款责任人以及项目建设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台账,落实专项贷款资金对账制度。
(四)区财政局要加强对专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贷款资金规范使用。
本办法自2015年5月7日起施行,由区财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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