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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关于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株政办发【2016】15号)

来源:株洲政府门户网2016-07-29 14:14:20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
株政办发【2016】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现代农业发展,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下同),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社的意见》(湘政发〔2013〕3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湘政办发〔2015〕10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如下意见。

一、组织实施农业产业升级“十百千”工程。在全市范围内遴选10家左右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00个农民专业合作社、1000户家庭农场(种养大户)进行重点扶持,按照“十百千”工程实施方案,每年组织申报、评选,实行动态管理。以项目为载体,采取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形式,重点支持纳入“十百千”工程管理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基地建设、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等项目建设。

二、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发展规模养殖、设施栽培等资本、技术密集型现代设施农业,领办、创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参与组建农民合作社,带动农民开展产业化经营。对投资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的农业企业,经所在地主管部门核实申报,可直接认定为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农村土地,大力发展粮食、油料、茶叶、果蔬、中药材、花卉苗木等适合规模经营的现代种养业,推进农业产业的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发展。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建特色农业产业园和农产品加工园,开发绿色、有机食品、特色产品,延长农业生产链,提高产品附加值。

三、加大用地支持力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设施农业用地设施农用地进行备案管理,其非农建设用地可按不高于流转经营面积5%的比例配套生产、生活用地(基本农田除外),但最多不超过10亩。永久性建筑物用地的审批手续在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用地申请条件的,按建设用地进行审批管理。

四、加大税费支持力度。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继续实施从生产到消费的全环节低税收政策,按国家政策规定免征蔬菜、肉蛋等鲜活农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符合条件的所得税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直接用于从事种植、养殖、饲养专业的土地,包括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村居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对经审批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加工用地及生产生活等建筑,纳税确有困难的,其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按税收管理权限报批减免。工商部门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登记注册提供便利,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收注册登记等相关事业性、服务性费用。

五、加大林业支持力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改造林地为主的,依法依规减免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项目配套设施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需要更新造林的,优先安排林业造林项目;对投入较多、森林经营面积大的,可编制单列的森林经营方案,申报林业建设项目资金;涉及野生动物养殖或野生动物经营的,优先办理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及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六、加大用电支持力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含加热、降温)用电、灌溉用电以及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七、加大水利支持力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粮食、果蔬、花卉苗木等规模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其灌溉所建设或改造的小山塘、小渠道、小河坝等“五小”水利工程,优先纳入政策奖补范畴,规模较大、投入较多的“五小”水利工程可直接向市水利部门申报奖补资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其生产经营基地生活用水按照农村居民安全饮水价格执行。

八、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金融机构开发适应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配套信贷产品,积极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民住房财产权、订单质押等多形式抵押贷款试点,拓宽涉农贷款抵押担保范围。同时,劳动、财政部门按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予以贴息。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信用等级评定,根据信用等级,确定一定的授信额度,给予利率优惠,进一步降低贷款门槛、简化手续。

九、加大保险支持力度。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开发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风险需求的保险产品,完善政府补助和商业保险相结合的保险体系。

十、加大项目支持力度。整合新农村建设、水利设施建设、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等涉农项目重点投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区域,并安排一定比例的项目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

十一、加大服务力度。结合“企业帮扶年”、“项目攻坚年”等活动,各级农业部门对纳入“十百千”工程管理的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联系,帮助解决融资、政策、技术、信息等方面的问题。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关人员培训,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领办人的经营管理水平。围绕“三品一标”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搞好技术培训、业务指导、产品宣传、后续监管等服务工作。健全土地流转服务机制,积极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环境。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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