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2016-03-14 13:18:24
为推进和加速城中村改造工作,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等国家、省相关文件和规定,结合齐齐哈尔市实际,制定部分地上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及边角地、磨牛地等确认和补偿标准。
一、温室、大棚、看护房及菜窖、畜禽舍、围墙、地面、道路确认标准及补偿价格
(一)温室确认标准及补偿价格
1.温室确认标准
温室是按建设施工技术规范建设的,由基础、墙体、行架、覆盖物等部分构成,能够进行三季或四季生产。间距不少于温室高度的1.8倍。
2.温室补偿价格
(1)节能钢架温室
结构:混凝土基础,后墙墙体高2米以上,厚80厘米,角钢架挂网抹灰及石棉板内填充珍珠岩等保温,后坡石棉板内填充珍珠岩等保温,钢筋行架,棚顶塑料膜,保温被防寒,温室宽与棚高成比例,温室有取暖设施。按水平投影面积每平方米征收补偿费为240元。残值归被征收人的抵扣20%征收补偿款。
(2)粘土砖墙钢架结构温室
结构:砖基础混凝土圈梁,砖墙墙厚37厘米,墙高2米以上,泥浆砌筑,后墙外贴苯板保温,屋面为苇帘苯板保温,行架为圆钢行架,外盖塑料膜,防寒棉被保温,外墙挂网格布刮腻子刷涂料或水泥砂浆面,温室宽与棚高成比例,温室有取暖设施。按水平投影面积每平方米征收补偿费为180元。残值归被征收人的抵扣20%征收补偿款。
(3)粘土砖墙木架结构温室
结构:红砖基础,圆木柱、檩木及水平支撑组成大棚骨架,墙体为红砖,泥浆砌筑,墙高1.5米以上,墙体厚度37厘米,层面后部为苇帘苯板保温,覆盖物为塑料薄膜,防寒棉被保温,温室宽与棚高成比例,温室有取暖设施。按水平投影面积每平方米征收补偿费为120元。残值归被征收人的抵扣10%征收补偿款。
(4)粘土砖墙钢管结构温室
结构:红砖基础,墙高1.5米以上,砖墙墙厚37厘米,泥浆砌筑,北侧墙体贴苯板保温,钢管行架,钢筋联接,钢管支撑,屋面大棚盖膜、保温被,屋面后部苇板、苯板保温,温室有取暖设施。按水平投影面积每平方米征收补偿费为100元。残值归被征收人的抵扣10%征收补偿款。
(5)粘土砖墙钢管结构简易温室
结构:红砖基础,墙高1.5米以上,砖墙墙厚37厘米,泥浆砌筑,钢管行架,钢筋联接,钢管支撑,屋面大棚盖膜,屋面后部苇板保温,温室有取暖设施。按水平投影面积每平方米征收补偿费为60元。残值归被征收人的抵扣10%征收补偿款。
(6)简易温室
结构:墙高1.5米以上,砖墙墙厚12厘米,泥浆砌筑,钢筋行架,木支撑,屋面大棚盖膜。按水平投影面积每平方米征收补偿费为40元。残值归被征收人的抵扣10%征收补偿款。
(二)大棚确认标准及补偿价格
1.钢架大棚是由圆钢行架、水平支撑构成的,覆盖物为塑料薄膜,压线为钢筋或铁丝,跨度为6—14米。钢架大棚的基础为混凝土梁,棚行架为16毫米圆钢,间距1.2米,棚顶覆盖塑料膜。棚宽与棚高成比例,用于生产。每平方米征收补偿费为44元。残值归被征收人的抵扣20%征收补偿款。
2.木架大棚的棚骨架为木架,有塑料膜,压线。棚宽与棚高成比例,用于生产。每平方米征收补偿费为20元。残值归被征收人的抵扣10%征收补偿款。
3.大棚拱杆为木质或竹皮,内有简单立柱或没有立柱。每平方米征收补偿费为10元。残值归被征收人的抵扣10%征收补偿款。
不符合标准的温室和大棚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以评估机构评估为准。
(三)看护房确认标准及补偿价格
按2011年重置成本价格中的相应结构类型,分为混合结构、砖木结构、其他结构、简易结构四种。看护房面积限定为48平方米以下。
1.混合结构每平方米征收补偿费为550元。残值归被征收人的抵扣5%征收补偿款。
2.砖木结构每平方米征收补偿费为450元。残值归被征收人的抵扣5%征收补偿款。
3.其他结构每平方米征收补偿费为400元。残值归被征收人的抵扣5%征收补偿款。
4.简易看护房,砖瓦结构,无取暖设备,冬天不能居住。每平方米征收补偿费为180元。残值归被征收人的抵扣2%征收补偿款。
看护房超出48平方米的面积,按每平方米180元补偿。
(四)菜窖确认标准及补偿价格
1.民用简易菜窖:红砖砌筑,顶盖为木质檩木,木盖板,稻壳保温,墙体厚24厘米,水泥砂浆抹面。按菜窖容积每立方米征收补偿费为150元。残值归被征收人的抵扣2%征收补偿款。
2.其他结构菜窖补偿标准,以评估机构评估为准。
(五)畜禽舍确认标准及补偿价格
1.牛舍:红砖基础,主体红砖砌筑,屋面方木屋架,木檩条、苇板外挂粘土瓦,塑钢窗,木制保温外包铁皮门,内墙抹灰,地面满铺地板,内有砖砌食槽,钢管栓牛栏杆。每平方米征收补偿费为555元。残值归被征收人的抵扣5%征收补偿款。
2.鸡舍:红砖基础,主体红砖砌筑,屋面方木屋架,木檩条、20厘米珍珠岩保温,苇板天棚抹灰,外挂粘土瓦,木制保温外包铁皮门,塑钢窗,墙内侧抺灰,水泥地面。每平方米征收补偿费为613元。残值归被征收人的抵扣5%征收补偿款。
3.猪舍:红砖基础,主体红砖砌筑,屋面方木屋架,木檩条,苇板外挂粘土瓦,塑钢窗,木制保温外包铁皮门,墙内侧抹灰,水泥地面,内有隔墙,排水暗沟,舍外有化粪池。每平方米征收补偿费为607元。残值归被征收人的抵扣5%征收补偿款。
不符合标准的畜禽舍,以评估机构评估为准。
(六)粘土砖围墙确认标准及补偿价格
粘土砖围墙厚12厘米,高1.8米,垛37厘米×24厘米,每延长米补偿费为235元;厚24厘米,高2.2米,垛37厘米×37厘米,每延长米征收补偿费为398元。残值归被征收人的抵扣5%征收补偿款。
(七)混凝土地面、道路确认标准及补偿价格
混凝土地面、道路、面层厚度12厘米,每平方米补偿费为56元。面层厚度8厘米,每平方米征收补偿费为44元。
二、井类确认标准及补偿价格
(一)陶瓷管饮用井。井管材料:陶瓷管,口径25厘米,井深8米以上,单井补偿费为800元。残值归被征收人的抵扣10%征收补偿款。
(二)手压井。井管材料:钢管、塑料管,口径25—40毫米,井深8米以上,无泵单井补偿费为800元,有泵单井补偿费为1100元。残值归被征收人的抵扣10%征收补偿款。
(三)灌溉井。井管材料:钢管、塑料管,口径5厘米,井深8米以上,单井补偿费为1600元;口径8厘米,井深20米以上,单井补偿费为3200元;口径10厘米,井深35米以下,单井补偿费为4800元;口径15厘米,单井补偿费为4800-6400元。残值归被征收人的抵扣10%征收补偿款。
(四)村自来水电机深井和灌溉用大口径电机深水井。由有关部门评估作价。
农田灌溉井的密度标准(地块为单户连片的):手压井,300平方米地1眼井;口径8厘米井,1亩地2眼井;口径10厘米井,1亩地1眼井;口径15厘米井,5亩地1眼井;口径20厘米井,10亩地1眼井;口径30厘米井,15亩地1眼井,超出以上密度标准的井,不予补偿。
三、林木确认标准及补偿价格
(一)林木补偿价格
树木胸径5厘米(不含5厘米)以下 20元/株
树木胸径5-10厘米(不含10厘米) 30元/株
树木胸径10-15厘米(不含15厘米) 40元/株
树木胸径15-20厘米(不含20厘米) 50元/株
树木胸径20-30厘米(不含30厘米) 60元/株
树木胸径30厘米以上 70元/株
砍伐的林木归林木所有人所有的抵扣征收补偿款10%。
(二)经济林补偿价格
1.葡萄树补偿标准
(1)补偿费构成
重置成本。包括整地、苗木、造林、管护所需要的费用。
年经济效益。温室、大棚露地葡萄1—3年经济效益情况。3年以上按3年计算。
(2)补偿方法
按省物价局、财政厅联发文件(黑价联〔2011〕27号)规定“经济林补偿费标准是当地同类树种年直接经济价值与恢复同类树种整地、苗木、造林、管护等重置成本相加之和的3至5倍。”重置成本和年经济效益相加之和为补偿费金额,我市按3倍。
由相关专家组成评估小组,在葡萄生长季节对被征收(用)土地种葡萄进行品种、定植年限鉴定,按照栽培品种、年限和经济效益及重置费用实施补偿。
最高补偿标准按《葡萄树补偿明细表》(附表2)执行;低于亩定植株数标准的,按实际数量予以补偿。
(3)补偿标准
葡萄树补偿标准详见《葡萄树补偿明细表》。
葡萄苗补偿标准:按60株/平方米定值密度计算,嫁接成活苗补偿标准为3—4元/株;砧木成活苗补偿标准为1—1.5元/株。
2.果树按胸径补偿费为25元/厘米。果苗密度过大的按照评估价进行补偿。残值归被征收人的抵扣10%征收补偿款。
3.一年生药材按当年市场价予以补偿。多年生药材,按本药材前三年市场收购均价的120%进行补偿。残植归种植人所有的抵扣征收补偿款10%。
4.园林树种按当年造价信息定价进行补偿。栽植密度必须符合相应规范,超出部分不予补偿。
四、青苗、草原补偿
(一)棚室蔬菜补偿价格
果菜类蔬菜苗期补偿费为3300元/亩,果期补偿费为10000元/亩;叶菜类蔬菜苗期补偿费为3300元/亩,成熟期补偿费为8000元/亩;韭菜补偿费为9000元/亩。青苗种植密度要合理,否则不予补偿。
(二)大地蔬菜补偿价格
果菜类蔬菜苗期补偿费为1050元/亩,果期补偿费为3300元/亩;叶菜类蔬菜苗期补偿费为1050元/亩,成熟期补偿费为3000元/亩;韭菜补偿费为8000元/亩。青苗种植密度要合理,否则不予补偿。
(三)陆地种植水稻苗期补偿费为552元/亩,开花期后补偿费为2000元/亩(不含水稻田工程及配套设施建设费用)。
(四)陆地种植玉米苗期补偿费为280元/亩,开花期后补偿费为1300元/亩。
没有列出的品种补偿标准,按前三年商品的市场平均价格进行补偿或以评估机构评估价补偿。
(五)天然草场
1.放牧地,每平方米补偿费为0.2元。
2.采草场,每平方米补偿费为0.5元。
3.草地围栏,每延长米补偿费为25元。
放牧地和采草场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只限于5月1日至9月31日期间征用草原的,其他时间征用的草原不予地上附着物(除围栏)的补偿。
(六)人工草地
1.基础投入,每平方米补偿费为1元。
2.青苗损失,每平方米补偿费为1元。
3.水井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参照农田等补偿标准执行。
五、水产养殖设备、渔池堤坝、水中物的确认标准及补偿价格
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按评估价进行补偿。残值归被征收人的抵扣20%征收补偿款。
六、边角地、磨牛地、死地的确认标准及补偿价格
由于项目建设中形成的边角地、磨牛地、死地等影响地,因权属不发生变化,边角地、磨牛地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50%对耕地承包人进行补偿,死地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70%对耕地承包人进行补偿。
边角地、死地的面积以现场实际影响情况为准,面积在1亩以下(含1亩)的由现场调查测算工作组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当场共同确认,面积在1亩以上的由现场调查测算工作人员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向上级报告确认。
磨牛地宽度为顺垄2米,横(斜)垄3米。
七、受到征地影响特殊情况的补偿
(一)征收(用)土地上建筑物遮挡阳光,影响农作物生长的补偿标准。农田位于建筑物北侧,由于近临建筑物,受建筑物遮挡阳光影响农作物生长的,按建筑物立面面积的1.6倍计算受影响面积,补偿标准以评估机构评估为准。
(二)被征收(用)土地上,对畜禽养殖场中未完成养殖周期的畜禽要给予相应的补偿,补偿标准以评估机构评估为准。
八、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不含看地房),在先行把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后,其补偿安置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执行。
九、本规定没有确定的地上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以评估机构评估为准,其残值部分协商处置。
十、对于在征地预告发布后进行抢建、抢种、抢栽的,不予补偿。
十一、对于在征地过程中被征收人采取弄虚作假、以欺骗、伪造等手段骗取补偿款的,除依法追缴全部补偿款外,一律移交公安机关严肃处理。
十二、2014年1月28日至本文发布之日期间所征收(用)土地项目涉及地上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及边角地、磨牛地补偿参照本文执行。
十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齐政办发〔2012〕45号文件同时废止。
关于黑龙江省土地新政策,土流网小编为您推荐其相关文章:
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征收集体土地地...
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
2016年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
《兰州市征收集体土地上林木特殊农作物...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齐齐哈尔市...
【2014】四川省泸县人民政府关于国...
黄山市关于调整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
新乡市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国家建设征收...
商丘市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
潜山县关于调整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
【2013】河南省洛阳市关于印发洛阳...
《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国有土...
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桐乡市国有土地...
2017年河南项城市关于调整地上附着...
复制成功
微信号: bieshu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