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11-02 09:17:15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兰州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市政府组织修订了《兰州市征收集体土地上林木特殊农作物构筑物类补偿标准》(详见附表),经2017年8月11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认真遵照执行;榆中县、皋兰县、永登县、红古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自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经开展征地工作的,仍按原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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