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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河南省严控“确权确股不确地”使用范围 打消农民失地之忧

来源:河南省人民政府网2016-03-10 10:14:55

2016年2月14日,河南省刚刚出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确股不确地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地以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地的权益为核心,以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为目标,从严掌握和审批“确权确股不确地”范围,打消农民失地忧虑。

《意见》指出,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要坚持确权确地为主,总体上要确地到户,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和条件,坚持农地农用。对农村土地已经承包到户的,都要尽最大可能确权到户到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推动确权确股不确地。确权确股不确地,要有利于盘活农村土地资源、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的综合效益和保持农村社会稳定。

《意见》明确,在“确权确股不确地”工作中,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要充分尊重群众意见。凡是集体土地已经承包到户、并且能够“确权确地”到户的村组,都要确地到户,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不易确地到户的,要经所在村组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确权确股不确地工作。严禁违背群众意愿,强行收回农民承包地,剥夺农民经营权。对当年为保障农户承包利益,将该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或部分耕地按照标准等级计量承包到户,造成实际耕种面积与账证面积不符的,可按照实际耕种面积登记折股;对从未承包到户和已经实行土地股份合作的村组,则要尊重事实,区别对待。符合开展“确权确股不确地”条件的村组,要针对各村组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一村一策,确保“确权确股不确地”工作稳妥有序进行。

《意见》强调,“确权确股不确地”原则上要符合以下条件:经济发达地区和城市近郊、已经实行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革的村组;纳入城市发展规划、产业集聚区建设规划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规划等,已经办理土地征地手续或两年内将被征收的承包土地;已经实行土地股份合作、股权明晰的村组;人均家庭承包耕地0.3亩以下,不适宜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村组;一直以来坚持集体经营的村组;已经实现大面积土地流转且四至边界早已打破的村组;其他不适宜确权确地到户的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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