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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江西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来源:江西省国土资源厅网站2016-03-09 10:26:54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一、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

(一)依据:《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七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细化标准:决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1、土地损毁面积不足30亩未按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土地损毁面积超过30亩未按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以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

(一)依据:《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细化标准:决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1、土地复垦费在300万元以下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土地复垦费用在3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处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土地复垦费用在4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处以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土地复垦费用在500万元以上的,处以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

(一)依据:《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一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细化标准:决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1、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及时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报告虚假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

(一)法律依据:《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二条: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二)细化标准:决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1、应缴纳土地复垦费用在300万元以下的,处以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2、应缴纳土地复垦费用在300万元以上的,处以土地复垦费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五、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一)法律依据:

《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三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责任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细化标准:决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1、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处以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土地复垦义务人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以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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