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官网2016-03-07 13:07:39
2015年7月2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以黑政土〔2015〕第219号文件批准征收集体土地40.8635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有关规定,现将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及用途
佳木斯市2014年度第四期城市建设用地,拟开发用途为工业、商业、住宅等用地。
二、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期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40.8635公顷,位于佳木斯市东风区松江乡模范村,郊区沿江乡沿江村、长青乡四合村,集体农用地33.6062 公顷(耕地33.0489公顷)、建设用地7.2573公顷。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单位:公顷、元/平方米)
区片名称 |
涉及村屯 |
征收面积 |
区片编号 |
区片价格 |
第一区片 |
沿江村 |
0.7858 |
ZMS-22 |
98 |
第二区片 |
四合村 |
35.8376 |
ZMS-12 |
123 |
第三区片 |
模范村 |
4.2401 |
ZMS-9 |
176 |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向被征地单位承包户支付安置补助费。
(二)对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被征地农民,土地全部或大部分被依法批准征收,征地时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农业户口的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符合参加养老保险人员,纳入养老保险。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下达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已办理征地登记的,不再办理。
凡从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2015年9 月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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