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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灵活就业人员、自主创业农村劳动者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补贴标准)

来源:互联网2016-01-27 13:22:22

  2016年灵活就业人员、自主创业农村劳动者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一)政策内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和农村劳动者自主创业的,可由就业专项资金对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个人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的一定数额。补贴期限因补贴对象的年龄不同而不同。

  (二)政策依据。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财社[2012]71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5] 51号);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新余市促进就业创业政策补贴申报审批办法〉的通知》(余人社字[2015]24号);《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余府发[2015]25号)。

  (三)补贴对象。

  1、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指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登记失业人员:①符合“4050”年龄条件的人员;②零就业家庭成员;③符合相关条件的残疾人;④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⑤家庭困难和就业困难的“双困”高校毕业生; 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⑦被征地农民;⑧其他依法认定为就业困难的人员。

  2、自主创业的农村劳动者。指进入城镇创业和返乡创业、就地就近从事二、三产业创业的农村劳动者。

  (四)补贴标准及期限。社保补贴标准按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计算(补贴缴费基数不高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五)社会保险补贴申领、拨付程序          

  1、个人申报。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方式,由补贴对象个人向参加社会保险所在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报社保补贴,并提供以下资料:

  (1)《新余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社区《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证明》(农村创业人员营业执照);

  (3)本人身份证、社保卡(银行帐号)及复印件;

  (4)本人《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及复印件;

  (5)本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原始凭证及复印件。

  2、就业机构受理。社会保险补贴每季度受理一次,由补贴对象参保所在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人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进行验审,验审合格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验审不合格的告之申请人完善相关材料后再行申请。

  3、人社部门审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5个工作日内对就业机构提供的材料进行书面或实地审核,同意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请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拨付。

  4、财政部门拨付。财政部门接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保补贴拨款申请后进行复核,复核无异后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划拨至就业专项资金支出户。就业机构收到补贴资金后及时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拨入申请人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或个人社保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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