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2015-11-16 14:04:03
农村土地确权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保持稳定,兼顾发展。要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在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基本稳定的前提下,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开展确权登记颁证,进一步明晰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确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依法处置等权利,强化物权登记管理。不得借机违法调整收回农民承包地,更不能打乱重分、另起灶炉。要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历史遗留问题,化解不利于农村健康发展、和谐稳定的纠纷和隐患。
(2)确地为主,分类实施。确权登记颁证必须坚持以“确地”为主。既要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土地承包经营现状,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避免简单化,又要突出问题导向、分清轻重缓急,按照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思路,对权属清晰的先确权,有争议的先调处后确权,对情况复杂、矛盾突出、政策方面一时把握不准、研究不透的,保持现状,留待后期处理。
(3)尊重民意,农民主体。确权登记颁证是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归根到底是农民的事情,关键要充分听取农民群众意见建议,充分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充分发挥农民群众主体作用,所有工作程序都必须充分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得到农民的认可和接受。要以农民群众参与程度、满意程度作为衡量和检验工作成果的准绳。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发动农民群众参与摆在重要位置,通过深入细致的宣传动员和解释说明,做到家喻户晓,释疑解惑。工作中碰到的具体矛盾和问题,要充分依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民主议事、民主协商的办法来解决,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引导、指导,但不能替民作主,更不能篡改民意,粗暴行政。
(4)依法依规,把握政策。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等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规定,参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登记内容和程序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法律政策有明确规定的,严格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政策基本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充分尊重基层和农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合情合理作出具体规定,在搞土地股份合作社、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过程中,农户需要入社的,要先确权确地后再加入。在推进基本农田建设过程中,农民有意愿通过开展互换并地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的,各地要给予积极引导,并指导和支持互换并地各方完成必要手续和程序,签订规范的《广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后,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要认真绘制农户承包地块位置图,明确承包土地的面积、空间位置和权属等,并将农户承包地成图、登记、造册。
(5)省级统筹,市县负责。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行省统筹安排。市负总责,县、镇为责任主体,村为实施主体,强化部门协作,形成整体合力。省级负责研究制定总体实施方案,加强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协调解决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尤其是政策性问题。市级负责制定工作方案,指导各县、镇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督促落实,协调市直有关单位按照职能分工为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县、镇根据具体工作方案,负责指导、支持村开展具体实施工作,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督促督导和考核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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