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2015-10-20 11:36:43
问:李某和王某分别购得前后相邻的两宗住房用地,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李某建房时,因四周都是空地,错将房屋建在王某的地上。几年后王某持证建房时发现此问题。两家协商后同意调换住房用地,并一同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国有土地使用证。李某和王某两家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能否变更登记?如果能,应该怎样变更登记?
答:《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第四十条规定:“因依法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于李某、王某有互换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协议,本着方便百姓、服务民生、减少矛盾及“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照上述规定,为双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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