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2015-09-22 16:26:23
中国用只占全球7%的耕地,却要养活占世界22%的人口。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中国都将面临人地关系紧张的尖锐矛盾。为此,中央“十二五”规划提出:“严格保护耕地,加快农村土地整理复垦”,“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强化规划和年度计划管控,严格用途管制”。2015农村宅基地政策改革一触即发,家有老宅你将翻身!
一、现行农村宅基地制度的缺陷
总体而言,农村宅基地制度内涵,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无偿取得和使用”、“限制流转和抵押”、“面积法定”、“一户一宅”。
1、缺乏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
到目前为止,我国并没有专门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文本。有关农村宅基地方面的一些制度和规定,散见于《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法规文件中。
2、诞生于计划经济,与现实情况脱轨严重
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欠缺规范性和完备性。农村宅基地制度,是按计划分配的理念,将农村宅基地视为一种福利品,分配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成员,作为农村宅基地取得者的一种生活保障资料。但现实是,除了不准抵押外,“限内流转”、“一户一宅”的约束,都被不同程度地突破。
“无偿获取、零留置成本”,造成“多一处宅基地,就可能获得多一份收入”的预期。而且少批多建的现象也相当严重。近年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面积是4亿亩(26.7万平方公里),其中农民宅基地有2.5亿亩(16.7万平方公里),农村人均用地214平方米,超过农村人均建设用地150平方米的规划标准高限64平方米。
3、无法宅基地的财产属性
这样的制度安排表明,只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成员,就可以无偿取得农村宅基地,并可无限期地使用和继承。在分配面积上,由地方法规规定上限。其流转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禁止抵押;一户只有一次申请农村宅基地的机会,转让了宅基地而再次申请的将不被批准。
4、无法流转,导致使用率低
农村宅基地只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其流动性几乎为零。这就是说,农村宅基地入市交易实际不合法。这一限制了城乡要素双向流动,二不利农村筹措发展资金。而农村集体内部成员,各自可获得相应宅基地,本身没有多大的流动需求。
现行制度强调的是农村宅基地对农民的保障功能,把它在一定程度上视作公共品,否定其私人产品属性。而现实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农村宅基地财产属性凸显,它的私人产品属性已彰显出来。而私人产品在市场中自由流动,是市场经济的题中之义。
二、农村宅基地改革思路
农村宅基地改革,就是在承认现状的情况下,需要解决如下几个问题:
1、停止宅基地无偿分配制度,停止新批宅基地(基本已完成)
2、梳理农村资产现状(土地确权全国范围5年内必须完成成为政治任务)
3、调整法规,将宅基地的财产权利还给老百姓(逐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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