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2015-09-18 10:39:51
土地权利能不能享有,前提当然是对权利的明确,但更关键是对权利的保护。土地确权后,农民会具有三权三证,农民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农民宅基地的使用权、宅基地上自建住房的房产权,和农民承包土地经营权证、农民宅基地使用权证、自建住房的房产证。这三种权利和三个证件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从城市及以往经验来看,这种保护也不是十分可靠,城市居民一般没有经营性土地,就以宅基证和房产证而言,近年来之所以频频出现出现强征强拆现象,并引发群体事件和恶性事件,显然是政府官员忽视了居民的这两权两证,法律也显然没有保护到位。土地承包权比宅基地使用权、房产权显然更为复杂,保护起来也难度更大。
一是土地所有权的实现问题。集体土地所有权,既存在着主体缺失困境,也面临着主体消失的问题,还存在着难以实现的问题。当然,在土地所有权上,所有人,不管是集体、还是个人,也不管中外,都是有限所有权,所有人绝对都不可以把土地出卖给它国,但拥有一定限度的处置权。确权后,承包权被进一步强化,承包土地和宅基地几乎成为农民自己的私产,土地所有方集体的权利如何体现。土地、包括宅基地,承包人、使用人有出租、流转的收益,甚至将来可有上市交易的可能,但作为所有方的集体在这一过程中,既不能参与管理,也不能从中获得收益,甚至缺乏话语权,即使是承包期限延期也是政策给定的,这是否也是另外一种形式的政府干预市场。从长期来看,忽视土地承包权、损害农民利益肯定是不对的,但忽视集体所有权、造成集体成员利益差距拉大,肯定也是不行的。
二是用地规划需要提高层次。有的专家将农地问题归结为城乡二元制,其实也并没有看到问题的实质。虽然城乡二元阻隔,是制约我国改革发展的重要问题。但是没有看到,规划用途和管制是高于所有制的,土地开发利用在任何国家都是严格控制的,都要受规划与法律的管控。目前我国土地使用存在双重浪费,农村宅基地5亿亩,外来打工人员在家乡的宅基地上建起新房,却不去居住,浪费数量惊人。另一方面,土地城镇化的速度始终快于人口城镇化。据国土资源部副部长胡存智2012年3月披露,1990年到2000年,土地城镇化的速度是人口城镇化速度的1.71倍; 2000年到2010年的10年,土地城镇化速率是人口城镇化速率的1.85倍。当前我国的土地规划权力在政府,用地审批权力也在政府,各级自己给自己制定规划,自己给自己当裁判,规划执行缺乏监督和强制力,往往是领导一拍板就能更改,给随意更改规划创造了条件。规划体系也不完整,基本上是有总规,缺详规。确权只是增加了农民与政府、市场议价的权力,但不能从根本上防止土地征占乱象。我国土地规划应该上升为法,或者由人大制定,明确规划的法律本质,真正做到规划即法,才能减少土地的滥用和随意征占。
三是加强土地用途管制监督监控。确权给了农民较大的自主权和财产权益,给土地流转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会有力释放农村改革红利,推动农业发展、农村繁荣、农民富裕。但可能伴随更多的企业囤地、转变用途等不正常现象,出现更多的类似小产权房的管理难题,必须从源头、从开始就扎紧红线,强化用途管制。当前,技术手段已经能够做到适时监控,必须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发现问题必须及时纠正,才能使土地使用真正进入理性轨道。
确权是土地制度改革的序幕,不可能解决涉及土地的所有问题,但作为基础性、起始性工程,必须要跟紧配套措施,各项改革要有序启动,否则,单单确权,不仅收不到预定效果,还可能使农村改革局面更加复杂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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