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土流网2024-03-08 09:41:48
日前,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优化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组卷报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意味着自然资源部优化用地报批。那用地报批流程有哪些新变化?
一、自然资源部优化用地报批
先行用地是保障建设项目尽快开工、推动有效投资落地实施的重要举措。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受季节影响确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向自然资源部申请办理先行用地。此前,先行用地的项目范围限定在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国家重大项目和省级高速公路项目,地方普遍反映适用范围偏窄,一些建设项目急需开工没有先行用地的畅通渠道。为此,《通知》在以往政策的基础上,对先行用地项目范围、比例、监管措施以及对应的临时用地管理进行了完善。
二、农地转用和征收优化流程
建设单位在提出用地申请后,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在组卷过程中,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调整永久基本农田、土地征收等法定要件,因此审批耗时长或难以满足建设项目用地需求。为此,《通知》优化相关要求,为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赢得时间,提高审批效率。
针对地方反映的《土地管理法》新修订实施后征地前期工作程序多、耗时长问题,《通知》明确地方在建设项目用地选址确定后,统筹开展征地前期各项工作,加大与被征地农民沟通协商力度,尽早完成征地前期程序,及时组织申报土地征收,压缩用地组卷报批周期。
《通知》适度简化调整用地手续。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后确需调整用地范围,调整后的项目用地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且征收耕地不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不超过70公顷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调整用地。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后确需调整用地范围,其中调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规模或征收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报请国务院批准调整用地;不属于以上情形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调整用地。需要强调的是,为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特殊管制要求,调整用地范围后凡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须重新出具论证意见。《通知》同时规定了调入土地的报批要求,即由市、县人民政府按要求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如涉及新增征收地块的,还应依法履行土地征收前期程序后,再提出土地征收申请。
为了推动政策落地见效,《通知》印发后将持续开展相关工作:一是修改完善用地报件文本格式。将《通知》的具体举措逐项落实到先行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调整用地报件文本格式中,明确各类用地审批事项的审查内容、标准、条件。以清单式、标准化的报件要求,推动地方用地组卷报批工作提质增速,更快更好为建设项目提供要素保障。二是加强政策指导。主动提供相关政策咨询,积极指导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通知》的贯彻实施,并做好新措施与既有政策的衔接。三是做好跟踪问效。通过座谈、调研等方式掌握《通知》实施情况,及时解决实施中的问题,评估实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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