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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流转明显加快,了解土地相关政策有必要!

来源:土地论坛2015-08-27 09:30:03

  当前,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明显加快,国家目前正处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关键时期,传统农户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盘活“两权”存量资产存在现实需求。下面我们一起来回顾一下今年已经有哪些土地相关的政策出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为各类农村产权依法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的平台,包括现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中心、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和林业产权交易所,以及各地探索建立的其他形式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既要发挥信息传递、价格发现、交易中介的基本功能,又要注意发挥贴近“三农”,为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主体流转交易产权提供便利和制度保障的特殊功能。

  现阶段的交易品种主要包括:1.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2.林权。3.“四荒”使用权。4.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5.农业生产设施设备。6.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7.农业类知识产权。8.其他。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农业部关于扎实做好2015年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意见

  一、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加强农产品产地市场体系建设,继续开展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试点。

  二、完善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政策,提高补贴的导向性和效能,完善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开展新增农业补贴向新型经营主体倾斜试点。

  三、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创新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方式,积极探索适度规模经营的多种有效形式,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健全土地流转服务平台。

  四、扩大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争取试点覆盖面积达到5亿亩左右。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推动出台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引导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积极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发展规模适度的农户家庭农场。

  出台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充分发挥县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流转服务平台作用,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分类实施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机制。

  完善涉农贷款统计制度,优化涉农贷款结构。开展信贷资产质押再贷款试点,提供更优惠的支农再贷款利率。鼓励各类商业银行创新“三农”金融服务。

  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

  一、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对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进一步完善,不能借机调整或收回农户承包地。

  二、坚持以确权确地为主。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要坚持确权确地为主,总体上要确地到户,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坚持农地农用。

  三、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根据完善后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建立健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按规定程序和修订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样本,向承包方颁发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四、完善土地承包合同。根据公示确认的调查成果,完善土地承包合同,作为承包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依据。

  2015年国家深化农村改革、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政策措施

  2015年,中央财政继续投入资金7亿元,深入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免费为1.9亿农户提供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服务,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15亿亩以上。

  安排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资金共234亿元,用于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重点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倾斜。

  2015年中央财政安排8亿元资金,鼓励和支持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农民还田秸秆,加强绿肥种植,增施有机肥,改良土壤,培肥地力。

  引导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创新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方式,积极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关于印发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

  一、稳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各地要采取财政奖补等措施,扶持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引导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

  二、坚持把增强粮食生产能力作为首要前提。坚守耕地红线,做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用途不改变,稳定提升粮食产能。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加快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确保基本农田落地到户、上图入库、信息共享。

  三、把发展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与延伸农业产业链有机结合起来,立足资源优势,鼓励农民通过合作与联合的方式发展规模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和农村服务业,开展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试点,让农民分享产业链增值收益。

  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

  财政出资建立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坚持政策性、专业性和独立性,必须专注于支持粮食生产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对从事粮食生产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经营主体的农业信贷担保余额不得低于总担保规模的70%。

  2015年,各省要把中央财政安排的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资金投入重点和工作重点优先放在支持建立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特别是粮食主产省和农业大省要在建立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方面实现突破,初步建立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也可以在市、县设立分支机构开展农业信贷担保业务。2016年,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要建成并正式开始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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